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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泞君

分所合伙人

遂宁

18382519371

382877862@qq.com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行业领域:

其他

工作语言:

中文

李泞君

分所合伙人

遂宁

18382519371

382877862@qq.com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行业领域:

其他

工作语言:

中文

个人简介

  • 四川发现(遂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团队负责人。16年司法从业经验:8年法、检两院工作经验,2019年辞去公职以后专注刑事辩护。从事刑事案件公诉、辩护工作14年,办理大量刑事犯罪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是遂宁地区专业的刑事律师,只办理刑事案件。大量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教育背景

  • 西北政法大学 法学本科 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职务、荣誉

  • 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遂宁市安居区监委特约监察员
    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
    遂宁市律协理事
    遂宁市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
    遂宁市河东新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长
    “遂宁市优秀公诉人”
    “全市检察机关未检业务标兵”
    “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
    所办理三起案件均被评为“遂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遂宁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
    遂宁市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共产党员”
    第三届四川省“十佳辩护词”提名
    2025年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优秀案例”

工作经历

  • 2010年9月-2012年12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2012年12月-2019年1月,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未检科科长。2019年1月-2020年8月,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2020年8月-2021年1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2021年1月至今,四川发现(遂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律师。

代表业绩

  • 1.甘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从二审开始提供免费援助。其伙同弟弟等人从云南运输7.5公斤毒品回遂宁贩卖,一审判处死刑。二审中,提出其与同案犯作用不清、上下家地位不明,判处死刑依据不足等辩护意见。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中,提出新的辩护意见,最终死刑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住援助对象性命。
    2.罗某某故意杀人案,系法律援助案件。一审建议量刑十二年,当庭提出其系从犯、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获法院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大幅降低刑期,完成援助任务。
    3.汪某某抢劫致死案,提出指控事实与证据矛盾之处,判处死缓,保住性命。
    4.王某某行贿案,通过某国有公司负责人向某正厅级国企领导行贿1000万,经辩护取得缓刑。
    5.谢某某受贿案,作为企业家与某地级市纪委副书记共同受贿500万。经过辩护,成功认定自首,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为五年九个月较低刑期。
    6.杨某某受贿、行贿案,提出该行贿行为在本案案发之前,其配合监察机关对受贿人的调查时,就做了如实供述,当时并未对其行贿进行处罚,但其配合行为构成自首。辩护意见得到公诉机关采纳,对行贿罪量刑为拘役。与受贿罪数罪并罚以后直接被吸收,只执行受贿罪的刑期。
    7.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80mg/ml且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经过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最终实现不起诉,成功保住当事人的事业编制。本案被第三届四川省“十佳辩护词”提名。
    8.张某组织卖淫案,公安机关指控罪名为组织卖淫罪,经全面剖析,多角度论证张某的“管理、控制”行为仅为日常职务行为,而非组织卖淫罪中的“管理、控制”,其仅构成介绍卖淫罪,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该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刑期由五年以上降为一年二个月。本案获评2025年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优秀案例”。
    9.王某某组织卖淫案,其为足浴场所股东之一。经过辩护,成功认定从犯、自首,并且充分运用其民营企业家身份,成功不起诉。法定刑五年以上的案件,获得不起诉,既不影响企业经营又不影响儿子作为公务员的升迁。
    10.杨某某组织卖淫案,其为足浴场所管理人员,为客户提供现场接待服务并代为充值。经辩护,成功将罪名变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因其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1.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作为公司挂名法人,通过融资公司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辩护时发现,王某仅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未实施其他行为,且其签字第二天巨款即到账。一审辩护提出其虽系法定代表人,但发挥的作用最小,系从犯。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判处缓刑。
    12.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一审开庭以后才介入案件,提出:针对张某某的追诉时效已过,且其离职时所吸收的总金额尚未达到犯罪标准,应当宣告其无罪。检察院随后变更起诉,不指控该起犯罪事实。
    13.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作为旅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预购旅游线路的方式,向公众吸收存款200余万元。经辩护,提出:其虽是法定代表人,但犯罪行为是受上级公司指派,听从上级安排,款项亦打入上级公司,系从犯。在无力退赔的情况下,检察院建议量刑为缓刑。
    14.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诉机关告知其量刑建议为五年,遂委托辩护。提出本案二人不是指控的“代理”,而只是提供筹码兑换的“银商”;二人与赌博平台提供者、上级总代理、分代理等构成共同犯罪,且均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该二点辩护意见被写进起诉书,后本案二人均被判三缓四。
    15.王某某开设赌场案,提出王某某偷拍赌博现场并提供给警方,告知警方有哪些出口、窗口,警方遂根据该视频进行抓捕。该行为系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立功。经两次补充侦查,确定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且系重大立功。获减轻处罚,被判处缓刑。
    16.赵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系某知名美蛙鱼头火锅店股东,使用“老油”锅底,犯罪金额800余万元,经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有效质证,在审判环节将金额降至500余万元。有效降低三倍公益赔偿、退赃金额。
    17.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食品罪,其系网红串串店老板,使用“老油”锅底,犯罪金额80余万元,经辩护,获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8.徐某故意伤害案,因徐某系国家公职人员,不起诉诉求强烈。经辩护人多轮磋商、谈判,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获不起诉,成功保住公职。
    19.唐某某故意伤害案,因邻里纠纷导致邻居轻伤。作正当防卫以及证据不足之辩,辩护意见得到采纳,获不起诉。
    20.杨某诈骗案,其骗得某企业家信任,声称能为其“摆平”司法案件,诈骗27万。经过辩护,获得判三缓四的良好效果。
    21.何某某诈骗案,以虚构之理由骗取交往多年男朋友钱财,公诉机关指控金额9万余元,建议刑期三年六个月。作无罪辩护,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认定金额为5万元,判三缓四。
    22.张某某盗窃案,其在某在建工地盗窃砂石被逮捕。辩护发现,价格认定书中所提取的砂石并非盗窃现场的,和本案无关,价格认定不应被采信。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刑期实报实销,宣判后立即释放。
    23.陈某某盗窃案,其与他人在一仓库内盗窃电线被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提出其只是负责运输,系从犯,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起诉前被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
    24.吕某某盗窃案,为盗窃团伙提供运输服务被逮捕。为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起诉前被取保候审。后判处缓刑。
    25.李某某盗窃案,其盗窃所工作的超市现金2万元。案发后,在老公的带领下去经理家认错、下跪。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为九个月实刑,遂委托辩护。起诉前,提出李莫某向单位负责人认错的行为系自首,得到检察院采纳,调整量刑为缓刑。后被判处缓刑。
    26.王某盗窃案,其与他人共同盗窃凤台大桥电缆若干。经辩护,认定从犯,且从证据角度对被盗财物的品牌、种类和价值提出异议。宣判刑期低于认罪认罚刑期。
    27.陈某某买卖枪支罪,其购买一支火药枪用于保管、把玩,经辩护,判三缓四。
    28.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帮助朋友保管两支火药枪和子弹若干。经过辩护,成功取保候审。检察官采纳辩护意见,起诉书认定从犯,建议量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9.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把自己和同学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集团使用,从中牟利。一审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二审接收委托后,深挖其犯罪时虽已满十八周岁,但仍系在校学生,根据司法解释可以从轻处罚,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改为判三缓四。
    30.张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未得到公诉机关采纳,未签署认罪认罚。庭审中,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认定其系犯罪未遂,获从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31.文某某危险驾驶案,其准驾不符,驾驶大巴车并严重超载。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说服听证员,同意对其不起诉。
    32.任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其组织人员,运用设备,参与驾照科目三作弊。逮捕环节成功取保候审,后被判处缓刑。
    33.黄某某串通投标案,经辩护,认定自首、从犯,判处拘役五个月,取得轻判结果。
    34.祝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动物检疫证明),提出在整个交易链条上,其涉及的证件数量、生猪头数均最少的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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