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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婚家:风险代理费约定被拒付,律所如何维权? | 发现原创

2026-08-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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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凤林


前 言

律师辛辛苦苦打赢了官司,帮客户拿到了近百万赔偿,客户却以“实际履行合同的是案外人”“收费比例超标”为由拒绝支付约定的风险代理费。这种情况下,律所的代理费约定是否有效?客户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本文通过一起真实的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为您剖析风险代理合同中收费约定的效力认定问题。



案情简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某律所与BJ公司于2023年某月某日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二)纠纷经过


合同约定,某律所指派律师与案外人HQC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费的计算方式为:按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含双方和解)的违约金的50%支付。


合同签订后,某律所指派律师认真履职,成功代理该案。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BJ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品牌宣传费8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BJ公司也已收到全部款项。


然而,BJ公司在获得胜诉款项后,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向某律所支付代理费。


(三)诉讼情况


原告某律所诉请:判令BJ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8408.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BJ公司辩称:第一、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是案外人,BJ公司并非适格被告;第二、双方约定的代理费计算方式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中关于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标的额18%的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


1.BJ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合同相对方?

2.双方约定的风险代理费计算方式是否因违反部门规范性文件而无效?

3.被告BJ公司是否应依约支付代理费?



法院裁判


本案经某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J公司于2026年某月某日前支付某律所代理费N元;


二、若BJ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按88408.4元支付代理费;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BJ公司负担。



律师分析


(一)法律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的签约双方为某律所与BJ公司,合同上加盖了双方的公章。BJ公司辩称实际履行主体为案外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证明案外人系以自己名义实际参与诉讼,相反,其在原案件中向人民法院出具材料证实案外人是其员工,如果案外人确为实际履行主体,也属于其内部关系,应当由其双方另案处理。因此,BJ公司作为合同签约方,是当然的合同相对人,应当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二)实务要点:风险代理费比例的效力认定


本案的另一核心争议在于,违反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同条款是否必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包括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司发通〔2021〕87号文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其关于风险代理收费比例上限的规定,性质上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该规定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此外,最为关键的是,司发通〔2021〕87号文第六条限制的是“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在本案中:1.BJ公司最终实现的核心债权是800000元品牌宣传费及逾期利息。双方合同约定的代理费计算基数是违约金的50%,而非品牌宣传费本身的50%。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其数额系由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依法酌定,与律师服务直接帮助当事人实现的债权(本金及逾期利息)在性质上有所不同。2.本案代理费的计算基数违约金远低于被告实际实现的主债权。某律所收取的代理费88408.04元占被告实际到账的800000元品牌宣传费的比例约为11.05%,远未达到18%的上限。若以被告获得的总金额(品牌宣传费加违约金)计算,该比例则更低。因此,从被告实际获益角度看,某律所的收费是合理且公允的。因此,BJ公司的抗辩理由在事实上也难以成立。


(三)类案观察:裁判趋势与风险提示


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严守合同约定。只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判令委托人按约付费。


观点二:参照比例调整。虽然合同有效,但考虑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义,法院可能会酌情调整代理费金额。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各退一步,既保障了某律所的部分权益,也为对方减轻了部分负担,是一种务实的解决方式。



律师建议与法条索引


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对律师同行及法律服务需求方提出以下建议:


对律师而言:在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收费方式和计算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建议在合同中加入“本收费方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并保留好双方协商过程的书面记录。做风险代理时,认真研读〔2021〕87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而不是机械、笼统的认为超过18%就过高。同时,一定注意不能风险代理的案件绝不能做风险代理。


对委托人而言:商业合作应秉持诚信原则。在享受了律师的专业服务并获得了巨大利益后,不应以实际履行人是案外人或部门规章为由轻易反悔。如有异议,应在签约前充分协商,而非事后翻旧账。


风险防范:无论哪一方,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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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