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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违反的是哪条法?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悖论」与朱女士案的启示 | 发现原创

2026-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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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海燕




一、一个让法律人尴尬的问题


每次有婚姻丑闻上热搜,评论区总会出现一句灵魂拷问:「他都这样了,难道不违法吗?」


上海朱女士的案子把这个疑问推到了极致。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做试管婴儿,成功培育了冷冻胚胎。事情败露后,丈夫不仅毫无悔意,反而起诉离婚,诉状上赫然写着「无共同财产」。


公众的愤怒可以理解。但在法律层面,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是:丈夫对朱女士的「不忠」,在法律上的后果远比公众想象的要轻。


这就引出了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极其复杂的法律问题——夫妻忠实义务,到底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如果违反了,法律到底管不管?


这个问题,我研究了十年,至今觉得它是中国婚姻法中最具「悖论色彩」的命题。



二、《民法典》第1043条:一条「没有牙齿」的法律


翻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第二款白纸黑字写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注意这个「应当」。在法律语言中,「应当」通常意味着义务性规范——你「应当」做某事,不做就构成违法。比如《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就是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第1043条的「应当」,却是一个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的「釜底抽薪」


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法典》施行后,这一规则被延续。也就是说,如果配偶一方仅仅以「对方违反了忠实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本不受理。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在司法实践中被定性为一种「倡导性规范」——它告诉你「应该这样做」,但如果你不这样做,法律不会仅仅因为你不忠实就给你任何制裁。


这就产生了一个巨大的悖论:法律明确规定了忠实义务,但又不允许你仅凭这条去起诉。这到底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说是法律义务,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后果;说是道德义务,它又白纸黑字写在法典里。



三、悖论的根源:忠实义务的「三层结构」


要理解这个悖论,必须认识到:法律上的「忠实义务」并不是一个单一概念,而是一个三层结构,每一层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


第一层:一般性的不忠(婚外性行为、暧昧关系)


这是最常见的「出轨」形态。一夜情、暧昧聊天、偶尔的婚外性行为——这些确实违反了忠实义务,但在法律上不产生任何独立的法律后果。你不能仅凭这些去法院起诉,也不能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在这一层,忠实义务确实更接近道德义务。法律的逻辑是:婚姻中的忠诚,本质上是一种情感承诺,法律无力也不应介入夫妻之间的情感纠葛。你今天和异性暧昧了,明天可能又和好了——法律不可能跟着你的情绪起伏来来回回地裁判。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如何界定「一般性的不忠」?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标准非常模糊。比如,配偶与异性多次开房,算不算「一般性的不忠」?如果算,那为什么有些法院会认定这构成「同居」?如果不算,那什么才算?


这种模糊性,恰恰是忠实义务「三层结构」的核心难题。


第二层:法定的严重过错(同居、重婚)


当不忠行为升级到一定程度——与他人同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重婚(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的态度就完全不同了。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的离婚事由,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根据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第1087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在这一层,忠实义务是实打实的法律义务,违反它有明确的法律后果。


但问题在于:「同居」和「重婚」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极其严格。以「同居」为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意味着偶尔的开房、短期的共同旅行,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很多当事人拿着配偶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去法院,以为这就是「铁证」,结果法官一句「这只能证明他们有不正当关系,不能证明他们同居」,就让所有努力化为泡影。


第三层: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极端行为


朱女士的案子就属于这一层。丈夫不仅出轨,还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做试管婴儿、培育了冷冻胚胎。这种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不忠」的范畴,它同时触犯了:


  •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刑法》第280条)——已被行政拘留5日;

  • 重婚罪(《刑法》第258条)——是否构成有待认定;

  • 对配偶人格权的侵害——正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中。


在这一层,忠实义务的违反已经与其他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法律必须介入。



四、回到朱女士案:丈夫到底违反了哪一层?


理解了「三层结构」,我们就能精准地回答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朱女士的丈夫到底违反了什么法?


他违反了一般性的忠实义务吗?


当然违反了。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培育冷冻胚胎,这是对配偶最基本的不忠。但如前所述,仅凭这一层,朱女士无法获得独立的法律救济。


他的行为达到了第二层吗?


关键在于:丈夫与第三者是否构成「同居」或「重婚」?


同居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朱女士的丈夫与第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同居的事实,还需要更多证据。如果他们只是偶尔见面、在酒店开房,但不构成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那么在法律上就不构成「同居」。


重婚的门槛更高。需要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自居,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伪造结婚证去做试管,说明两人确实在特定场合(医院)以「夫妻」身份出现,但这是否等同于日常生活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这里有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一个男人愿意和另一个女人伪造结婚证、一起做试管婴儿、培育冷冻胚胎,这难道不比一般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更严重吗?试管婴儿是一个需要多次往返医院、持续数月甚至数年的过程,这期间两人的关系难道不是「持续、稳定」的吗?


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种「医疗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是否等同于「生活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正是朱女士案的法律难点所在。


他的行为落入了第三层吗?


这才是朱女士案真正的法律战场。丈夫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不忠」,而是: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这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但这里有一个问题:为什么只拘留了5天,而不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但公安机关最终只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这说明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这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对于初犯、偶犯、情节较轻的伪造证件行为,公安机关往往倾向于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诉。


侵害配偶人格权——朱女士正在以此为由起诉丈夫、第三者和医院。这个诉讼的核心不是「你不忠」,而是「你的行为侵害了我作为配偶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


这是一个非常聪明的诉讼策略。因为「违反忠实义务」在法律上很难单独起诉,但「侵害人格权」是一个独立的诉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明确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朱女士的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培育冷冻胚胎的行为,对朱女士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侵害,这一诉讼路径在法律上完全成立。


潜在的刑事犯罪——如果重婚罪能够成立,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重婚罪的认定极其严格,需要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不仅仅是在特定场合以夫妻身份出现。

所以,回到公众的疑问「他到底违不违法」——答案是:他违反了一般性的忠实义务(第一层),这一层法律管不了;但他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了第二层和第三层的法律红线,这些法律是管的,而且正在管。



五、深层追问:为什么法律不能「管到底」?


很多读者可能会问:既然忠实义务写在《民法典》里,为什么不能像合同义务那样,违反了就直接追究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触及了婚姻法的一个根本性困境。


婚姻不是合同


合同法的逻辑是:你承诺了什么,没做到就赔钱。但婚姻中的「忠实」承诺,本质上是一种情感承诺,不是商业承诺。法律可以强制执行一笔货款的支付,但无法强制执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忠诚。


如果法律规定「违反忠实义务就要赔偿」,那会出现什么局面?每一对夫妻闹矛盾,都会去法院告对方「不忠」;法院要审查每一对夫妻的性生活、社交记录、聊天内容——这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犯。


更深层的问题是:法律如何证明「不忠」?在合同法中,违约事实通常有书面证据(合同、发票、转账记录)。但在婚姻中,「不忠」往往发生在私密空间,取证极其困难。如果法律鼓励配偶之间互相「抓奸」,那会导致什么样的社会后果?私家侦探行业泛滥、偷拍偷录成风、夫妻之间互相监视——这不是一个健康社会应有的样子。


法律的谦抑性


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介入,遵循一个基本原则:谦抑性。也就是说,法律只在婚姻关系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才介入,对于一般性的矛盾和纠纷,留给当事人自己解决。


这就是为什么法律把忠实义务分成了三层:一般性的不忠,法律不管(留给道德和夫妻自行协商);严重的不忠(同居、重婚),法律介入(允许离婚、赔偿、少分财产);极端的行为(伪造证件、侵害人格权),法律必须管(行政处罚、刑事追诉、民事赔偿)。


这种分层设计,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尊重:婚姻首先是两个人的事,法律不应该过度介入;但当婚姻中的行为严重到触犯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必须出手。


但谦抑性不等于纵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对一般性不忠的「不管」,不等于认可,更不等于纵容。它只是说,法律不会仅仅因为你不忠就给你制裁。但你的不忠行为,会在其他法律评价中被「记住」——

  • 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在财产分割时向无过错方倾斜;

  • 在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中,一方的不忠行为可能被视为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

  •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虽然一般性的出轨不单独构成赔偿事由,但如果与其他过错行为叠加,可能影响法官的心证


换句话说,法律虽然不会因为你「出轨一次」就惩罚你,但你的出轨行为会在整个离婚诉讼中留下「案底」,影响法官对你的整体评价。


六、朱女士案的启示:忠实义务的「正确打开方式」


朱女士的案子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当配偶严重违反忠实义务时,不要纠结于「忠实义务本身能不能告」,而要找到正确的法律路径。


路径一: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丈夫的行为被认定为「与他人同居」或构成「重婚」,朱女士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但这里有一个现实问题: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偏低。根据我多年的执业经验,大多数案件的赔偿金额在2万到20万之间,很少有超过50万的。对于朱女士这样的案件,即使法院认定丈夫构成重婚,赔偿金额也可能不会太高。


路径二:财产分割倾斜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即使丈夫的行为不构成同居或重婚,只要法官认定其存在明显过错,朱女士在财产分割中就能获得倾斜保护。


这条路径的实际效果,往往比离婚损害赔偿更好。因为财产分割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甚至更多,金额可能远超损害赔偿。但问题是:朱女士的丈夫在离婚诉状上写着「无共同财产」,这意味着朱女士必须先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才能主张分割。


路径三:人格权诉讼


这是朱女士目前选择的诉讼路径,也是本案最具创新性的部分。她不是以「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而是以「侵害人格权」为由起诉丈夫、第三者和医院。这个诉讼绕开了忠实义务「能不能告」的争议,直接指向了一个更根本的法律问题:配偶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990条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朱女士的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培育冷冻胚胎的行为,对朱女士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侵害,这一诉讼路径在法律上完全成立。


更重要的是,这个诉讼还涉及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冷冻胚胎到底是什么?是人?是物?还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物」?朱女士是否有权要求销毁这些胚胎?这些问题目前在中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朱女士的案子可能会成为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


路径四:刑事追诉


丈夫伪造结婚证的行为已被行政拘留,但如果能够证明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追诉不仅是对丈夫的惩罚,更是对朱女士权益的最强有力的保护。


但刑事追诉的难度也很大。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极其严格,需要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不仅仅是在特定场合以夫妻身份出现。朱女士需要收集大量证据,证明丈夫与第三者在日常生活中也以夫妻自居,比如:两人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共同出入社交场合、是否向亲友介绍对方为配偶等。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追诉对民事诉讼有重要的策应价值。即使重婚罪最终未能成立,刑事自诉的提起本身就会对对方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可能促使对方在民事谈判中作出更多让步。在我代理过的多起婚姻案件中,刑事自诉往往成为推动民事和解的「催化剂」。


路径五:追究医院责任


朱女士的诉讼中,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被列为共同被告,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诉讼选择。医院在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时,负有审核患者身份和婚姻状况的法定义务。如果医院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导致第三者利用伪造的结婚证成功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朱女士个人的权益保护,更关系到整个辅助生殖行业的监管规范。如果医院仅凭一纸结婚证(哪怕是伪造的)就可以为患者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而不做任何实质性的身份核验,那么类似的事件恐怕不会是孤例。



七、写在最后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夫妻忠实义务,到底是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答案是:它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但法律对它的保护是有层次、有限度的。


对于一般性的不忠,法律选择退后一步,把它留给道德和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这不是法律的软弱,而是法律的智慧——它知道,有些东西不是法律能管好的。


但对于严重的不忠,尤其是与其他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的极端不忠,法律绝不缺席。朱女士的案子正在证明这一点。


作为一个从业近十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我想对所有正在经历婚姻困境的人说:


不要因为「忠实义务不能单独起诉」就觉得法律帮不了你。 找到正确的法律路径,用对方法,法律的保护比你想象的要有力得多。


也不要因为对方「只是出轨」就觉得无所谓。 一般性的不忠虽然在法律上后果较轻,但它会在离婚诉讼的方方面面留下痕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法官心证,处处都有它的影子。


婚姻是一场漫长的合作。忠实,是这场合作最基本的底线。法律或许无法保证每个人都守住这条底线,但它会确保:守住底线的人,不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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