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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状上写「无共同财产」:不是疏忽,是一盘棋——从朱女士案看婚姻诉讼中的财产隐匿攻防术 | 发现原创

2026-08-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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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海燕



前 言

2026年7月30日,朱女士诉丈夫、第三者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人格权纠纷案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一审开庭。就在开庭前,朱女士收到了丈夫起诉离婚的传票。离婚诉状上,丈夫在「共同财产」一栏填写了五个字——「无共同财产」。


朱女士对红星新闻记者说:「他的意思很明确,就是要用最低的代价来解除这段婚姻关系。目前他居住的房子和我居住的房子,都是在双方名下的。不可能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她还透露,丈夫从不告诉自己资产情况,也不让自己插手公司事务。她甚至自嘲:「如果破罐子破摔,到最后一分钱也拿不到的话,那我就出去开网约车。」


作为一个资深的婚姻家事的律师,我看到「无共同财产」这五个字的时候,第一反应不是愤怒,而是警觉。这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男人在诉状上随手写的一句话。这是一步精心计算过的棋。今天这篇文章,我不谈重婚罪,不谈冷冻胚胎,不谈人格权——我只想把这五个字拆开来讲,让每一个正在经历或可能经历离婚的人看清楚:当你的配偶在离婚诉状上写下「无共同财产」的时候,他到底在下什么棋?而你,又该如何破局?



一、「无共同财产」:一个被低估的诉讼策略


很多人以为,离婚诉状上写什么,不过是走个形式。但在实务中,这五个字的杀伤力远比想象中大。


我先解释一个背景:在中国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对财产的审理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表示「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去调查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不是法官偷懒,而是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朱女士的丈夫通过这五个字,试图实现一个目的:让法院在这次离婚诉讼中根本不碰财产问题。


如果法院真的仅就「是否准予离婚」作出判决,而不处理财产分割,那么朱女士就面临一个极其被动的局面:婚离了,但财产没分。她必须在离婚之后再另行提起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去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益。


而这,恰恰是对方最想看到的。



二、三步棋:「无共同财产」背后的三重算计


在我看来,这步棋至少包含三重算计,每一步都精准地踩在了现行法律规则的缝隙里。


第一重:节约诉讼费,降低离婚成本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这意味着什么?如果朱女士夫妇的共同财产价值1000万元,那么仅诉讼费就需要额外缴纳约5.15万元。如果是5000万元,则需额外缴纳约25.15万元。


写上「无共同财产」,诉讼费直接降到最低档。对于一个正在精心策划离婚的人来说,这几万块钱的诉讼费不是重点,重点是——他用最小的成本,启动了整个离婚程序。


第二重:加大对方调查财产的难度


这是最隐蔽、也最狠的一招。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主张分割共同财产,需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法院的调查取证权,通常是在当事人提出明确申请、并提供初步线索的前提下才会启动。


朱女士的处境恰恰是最困难的:丈夫从不告知资产情况,不让她插手公司事务。她对丈夫的真实财产状况可能知之甚少。如果法院在这次离婚诉讼中不审理财产问题,她就失去了在诉讼中借助法院调查令、财产报告令等司法手段查明对方财产的最佳机会。


等离婚判决生效后,她再另行起诉主张财产分割,面临的局面将完全不同:


第一,时间过去了数月甚至数年,对方有充足的时间转移、隐匿财产;


第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原告一方,法院不会主动调查;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前提是——你得先证明他转移了。而证明的前提,是你得先知道有什么财产被转移了。


这是一个完美的闭环:不让你知道有什么财产→诉状上写无共同财产→法院不审财产→你拿不到财产线索→离婚后想追也追不到→他成功保住了全部财产。


第三重:为财产转移争取时间窗口


朱女士的丈夫选择在人格权纠纷案开庭的同一天送达离婚传票,离婚案定在8月11日开庭。这个时间线本身就值得玩味。


从实务经验来看,一个在诉状上写「无共同财产」的人,往往不是真的没有共同财产,而是正在有计划地处置共同财产。


常见的手法包括:


(1) 将公司股权通过关联交易、增资稀释等方式转移至亲友或关联公司名下;


(2) 将银行存款分批转至他人账户,或以「偿还债务」「投资亏损」等名义合理解释资金流向;


(3) 将不动产通过虚假买卖或抵押的方式处置;


(4) 利用公司分红、薪酬调整等方式,将婚内应得收入延后至离婚后发放。


而「无共同财产」这五个字,就像一块幕布,把所有这些操作都挡在了法院的视线之外。



三、朱女士的困局:「一箭三雕」到底射中了谁?


朱女士说,如果法院判离了,丈夫就「一箭三雕」。这个判断是准确的。


第一雕:快速解除婚姻关系。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拿到离婚判决,摆脱婚姻束缚。


第二雕:财产全身而退。通过「无共同财产」的诉讼策略,让法院不审理财产问题,为自己转移财产争取时间和空间。


第三雕: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如果婚先离了,人格权纠纷中朱女士作为「配偶」的身份基础就动摇了。丈夫和第三者可以主张:既然婚姻已经解除,前妻对胚胎就不再享有利益,胚胎的处置应由「生物学父母」即丈夫和第三者决定。


这三雕环环相扣,步步为营。而朱女士说的那句「出去开网约车」,虽然带着自嘲,却道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在这场博弈中,信息不对称就是最大的武器。掌握财产信息的一方可以游刃有余地布局,而不掌握信息的一方,甚至连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都不知道。



四、破局之道:当对方写下「无共同财产」时,你该怎么办?


说了这么多「对方的棋」,现在说说「你的棋」该怎么下。以下是我从实务角度给出的建议,不仅适用于朱女士,也适用于每一个面临类似处境的人。


如果对方在离婚诉状中写了「无共同财产」,你作为被告,必须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在本次诉讼中一并查明。


朱女士已经明确表示,在胚胎被销毁之前不会同意离婚。这个策略本身也是一种拖延战术——只要不判离,财产问题就还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方转移财产的法律风险就更大。


(一)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这是最紧急的一步。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具体操作上:


(1) 申请冻结对方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金融资产;


(2) 申请查封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不动产;


(3) 申请冻结对方持有的公司股权,防止其通过股权转让、增资稀释等方式转移资产;


(4) 如有证据表明对方正在大额转移资金,可以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其在诉讼期间进行特定金额的转账或资产处置行为。


财产保全的核心逻辑是:先锁住,再查清,最后分割。如果你不先锁住,等你查清的时候,财产可能已经不在了。


(二)善用调查令和财产报告制度


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委托律师前往以下机构调取对方的财产信息:


(1) 银行:调取对方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开户信息、交易流水(一般可追溯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记录);


(2) 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对方名下所有房产的登记信息、抵押信息、转让记录;


(3) 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对方持股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股权变更记录、年报中的财务数据;


(4)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取对方名下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资产信息;


(5) 税务部门:调取对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从中推算其真实收入水平。


此外,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法院可以根据另一方的主张及现有证据认定财产范围,并对拒不申报的一方予以罚款、拘留。这是2024年之后离婚财产调查的一把新利器。


(三)关注「异常交易」,锁定转移证据


在调取银行流水后,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类异常交易:


(1) 诉讼前6个月至1年内的大额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或累计超过20万元的,需要对方合理解释用途);


(2) 向特定关系人(父母、兄弟姐妹、朋友、关联公司)的频繁转账;


(3) 大额取现(这是最原始的转移方式,但如果取现金额与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法院可以推定为转移财产);


(4) 以「还款」「投资」「借款」等名义向第三方的大额支出(需要对方提供借条、投资协议等佐证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一条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惩罚性分割」权利,但行使的前提是——你得拿出证据。


(四)不要害怕「另行起诉」,但要知道它的代价


如果法院最终在本次离婚诉讼中确实没有处理财产问题(比如法院认为财产情况复杂,不宜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朱女士也不必绝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但必须坦诚地说,离婚后财产纠纷的难度远大于离婚诉讼中一并分割:


(1) 时间成本:需要另行起诉,重新经历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判决的全过程;


(2) 经济成本:需要另行缴纳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3) 举证难度:离婚后对方的财产状况更加不透明,调查取证的难度成倍增加;


(4) 执行风险:即使胜诉,如果对方已经将财产转移殆尽,判决可能面临执行困难。


所以,最好的策略永远是:在离婚诉讼中就把财产问题解决掉,不留后患。



五、朱女士应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上一节讲的是面对「无共同财产」这个诉讼策略的通用破局方法。但朱女士的案件远不是一个普通的离婚财产纠纷——它同时牵涉人格权纠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冷冻胚胎处置、医疗伦理等多个法律维度。作为朱女士的律师,如果她坐在我的办公室里,我会给她一张「五线作战图」,让她看清每一根战线该怎么打、什么时候打、打到什么程度。


第一条线:离婚诉讼——「拖」字诀,以时间换空间


第一次离婚诉讼,即使她不同意离婚,核心策略应是争取法院判不离,但必须同步查清夫妻共同财产;这并非拖延,而是为第二次诉讼奠定财产分割基础。关键在于:若第一次判不离,需在间隔期内全面固定财产证据,避免对方转移隐匿,确保二次诉讼中能分割全部应得财产并主张赔偿。


首先,在答辩状中要明确指出:丈夫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进行辅助生殖的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根本违反。


同时主张:在人格权纠纷案尚未审结、冷冻胚胎的法律归属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不宜仓促判决离婚,否则将导致朱女士在胚胎处置问题上丧失配偶身份的法律基础,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此外,还可因人格权纠纷案尚未审结而申请诉讼中止,拉长离婚诉讼期间。


第二条线:人格权纠纷——守住「配偶同意权」这道防线


朱女士诉丈夫、第三者及中山医院的人格权纠纷案,是整个案件中最具开创性的部分。这条线的核心诉求是:要求销毁丈夫与第三者利用伪造结婚证培育的冷冻胚胎。


从法律角度看,朱女士的诉讼请求有坚实的法理基础。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合法夫妻之间进行,且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骗取医院信任进行试管婴儿手术,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辅助生殖技术的基本规范。


更关键的是,冷冻胚胎不是普通的物,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它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涉及重大的人格利益和伦理问题。朱女士作为合法配偶,对丈夫的生殖行为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丈夫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与第三者利用伪造证件培育胚胎,这一行为直接侵害了朱女士的配偶权和人格尊严。


我建议朱女士在这条线上重点准备三个方面的论证:第一,从行政监管角度,证明医院在审核患者身份时存在过错(未核实结婚证真伪、未进行必要的身份核验);第二,从人格权角度,论证冷冻胚胎的存续对朱女士造成的持续性精神损害;第三,从公共利益角度,强调如果允许通过伪造证件获取的胚胎继续存续,将为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秩序打开一个危险的缺口。


第三条线:刑事追诉——行政拘留不是终点


目前,公安机关对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的处罚是行政拘留5日,理由是「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很多人觉得这个处罚太轻了。确实,5天的行政拘留与伪造结婚证、骗取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严重性相比,显得极不相称。


但朱女士需要知道的是:行政拘留并不排除刑事追诉的可能。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丈夫和第三者不仅「使用」了伪造的结婚证,还参与了「伪造」行为(比如提供了照片、个人信息给制假者),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而非仅仅是「使用」的行政违法。


此外,如果丈夫与第三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可能涉嫌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自诉可公诉的案件,朱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需注意,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自诉人承担,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我的建议是:朱女士应当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控告材料,要求对丈夫和第三者是否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重婚罪进行立案侦查。即使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朱女士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刑事追诉的意义不仅在于惩罚对方,更在于:一旦刑事立案,朱女士在民事离婚诉讼中的谈判地位将大幅提升。


第四条线:追究医院责任——堵住辅助生殖监管的漏洞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在这起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值得深入追究。朱女士持真实结婚证前往医院要求销毁胚胎时,医院予以拒绝。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存疑。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前,有义务审核患者的身份证明和婚姻证明。如果医院在审核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例如未通过民政部门的信息系统核实结婚证真伪),那么医院在这起事件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朱女士可以考虑的维权路径包括:


(1) 在人格权纠纷案中,将医院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医院因审核过错对其人格权造成了侵害,要求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2) 向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要求对中山医院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 如果胚胎最终未能被销毁,且第三者将其植入体内生育,朱女士可以主张医院的不当行为是其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追究医院责任的意义不仅在于朱女士个人的权益保护,更在于推动整个辅助生殖行业加强身份审核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五条线:财产保卫战——全面出击,寸土必争


这一条线与第四条「破局之道」相呼应,但我要特别强调几个朱女士案件中容易被忽视的要点:


第一,关注丈夫公司的财务状况。朱女士说丈夫从不让她插手公司事务。这恰恰说明,公司可能是丈夫隐匿财产的主要通道。朱女士应当申请法院调取丈夫名下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关联交易记录、分红记录等。如果丈夫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还要关注其是否通过虚增成本、虚构债务、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公司利润转移至关联方。


第二,追溯丈夫为第三者花费的每一笔钱。丈夫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做试管婴儿,必然涉及大量的费用支出: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朱女士有权要求返还。更重要的是,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进行了大额赠与(如购房、购车、转账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朱女士可以起诉第三者要求全额返还。


第三,不要忽视保险和养老金。很多人只关注房产和银行存款,却忽视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业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隐性资产」。这些资产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朱女士应当申请法院调取丈夫名下的全部保险保单、公积金账户、养老金账户等信息。


第四,善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惩罚性分割」规则。如果朱女士能够证明丈夫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判决丈夫少分甚至不分。这一条是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的「尚方宝剑」,但前提是证据要充分。因此,朱女士在诉讼中要特别注意固定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链。


五线联动:一张作战时间表


最后,我给朱女士一张简要的「作战时间表」:


短期(1-3个月内):等待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控告材料,要求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重婚罪进行立案侦查;向上海市卫健委投诉中山医院的审核过错。


中期(3-6个月内):根据人格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决定是否上诉;在离婚诉讼中完成财产调查主张;如有必要,另行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丈夫的赠与财产。


长期(6个月以上):如果刑事自诉立案,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完成离婚诉讼第一次判决不离,对方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离后半年或一年再次起诉离婚后,再考虑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如有离婚后发现的未分割财产,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五条线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支撑、相互策应的。刑事追诉的压力可以迫使对方在民事谈判中让步;人格权纠纷的结果可以影响离婚诉讼中法官对过错程度的认定;财产保全可以为后续的财产分割提供执行保障。只有五线联动,才能形成最大的维权合力。



六、写给所有已婚女性的一段话


朱女士的遭遇,不是个例。


在我近十年的执业经历中,见过太多这样的案例:丈夫经营企业,妻子照顾家庭;丈夫掌握全部财务信息,妻子对家庭资产一无所知。等到婚姻走到尽头,妻子才发现,自己连家里有多少钱、钱在哪里都不知道。


朱女士说丈夫从不告诉她资产情况,不让她插手公司事务。这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术语,叫做「经济控制」。它是家庭暴力的一种隐蔽形式,虽然不像身体暴力那样触目惊心,但其对受害人的伤害同样深重——它剥夺的是一个人在婚姻关系中平等参与、平等知情的基本权利。


我想对所有正在阅读这篇文章的已婚朋友说:


第一,婚姻存续期间,你有权知道家庭的全部财产状况。这不是「查岗」,不是「不信任」,而是你作为配偶的法定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处理的前提,是平等知情。


第二,不要等到婚姻破裂才开始关注财产问题。在婚姻关系正常的时候,就应该了解家庭的资产状况: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公司股权怎么分布?银行账户有哪些?保险保单有多少?这些信息不需要你「偷偷摸摸」去查,你完全有权利正大光明地了解。


第三,如果对方拒绝让你了解家庭财产状况,这本身就是一个危险信号。它可能意味着对方已经在为某种可能性做准备。这个时候,你应该做的不是「信任他」然后继续蒙在鼓里,而是提高警惕,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提前做好预案。



结  语


回到朱女士的案件。8月11日,离婚案将在无锡市梁溪区法院开庭。朱女士说,在胚胎被销毁之前不会同意离婚。这是一个勇敢的选择,但也是一个充满风险的选择。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即使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而朱女士丈夫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做试管婴儿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在司法实践中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依据。所以,第一次离婚诉讼,即使她不同意离婚,核心策略应是争取法院判不离,但必须同步查清夫妻共同财产;这并非拖延,而是为第二次诉讼奠定财产分割基础。关键在于:若第一次判不离,需在间隔期内全面固定财产证据,避免对方转移隐匿,确保二次诉讼中能分割全部应得财产并主张赔偿。


朱女士说,如果一分钱也拿不到,她就出去开网约车。


但我相信,只要策略得当、行动果断、证据充分,她不需要去开网约车。


法律不会让一个伪造结婚证的人,在离婚时还能全身而退。


前提是——你得知道怎么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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