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艾京皇、倪云
前 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地缘政治格局深刻演变,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加速体系化升级。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总基调下,出口管制被赋予更为重要的战略使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发生了从“清单治理”到“链条治理”的范式转变。2026年3月发布的“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出口管制体系”,标志着出口管制体系建设已被纳入国家顶层战略规划。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因对“两用物项”认识不足而踩入法律红线,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本文结合最新法规与典型案例,梳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法律框架与合规要点,供涉外贸企业及同行参考。 一、“两用物项”是什么? “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物项,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当前受管制的两用物项还在不断细化和扩展。 以无人机为例,无人机整机、发动机、专用无人载荷、无线通信设备、反无人机设备等均纳入管制范围,且均有明确技术参数门槛。无人机的射程或航程达到或超过300km即纳入管制清单,发动机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即受管控,反无人机设备自2026年起正式纳入年度常规管制目录。 除无人机外,天然鳞片石墨(可用于新能源、军工、核工业等领域的人造石墨及石墨制品)同样被纳入管制;稀土相关物项、高压水炮、半导体制造设备等关键物项也在近年陆续被纳入出口管制。 二、我国对“两用物项”实施管制的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 1.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关于两用物项许可制度的基础性规定,我国对“两用物项”并非绝对禁止出口,而是以许可的方式实施出口管制。 2.2020年10月17日颁布的《出口管制法》是我国对两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法律依据。 3.2021年4月28日商务部发布的《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及附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是商务部作为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出口管制法》的要求,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的文件,合规指南则是详细具体的指引和参考。 4.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重要行政法规。 5.2024年11月1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重要配套实施文件,该清单系出口经营者申请相关物项出口许可的重要依据,增强了出口经营者对两用物项贸易管制的可预期性。 三、行政、刑事与信用惩戒“三管齐下”的法律责任体系 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规定的,可能同时面临三层次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对违反两用物项行政管理的行为,涉案金额不大的、性质不恶劣的,海关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作出“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口管制法》的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或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此外,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出口许可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二)刑事责任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及后续应对不当的行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濮耐股份案是近年来最具警示意义的案件,该公司在天然鳞片石墨被纳入管制清单后,仍将管制产品伪报为非管制税号持续出口,累计1243.55吨。2026年4月24日,濮耐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3名管理人员、1名物流公司人员被检察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正式起诉。该罪的量刑标准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企业因出口管制违规被处罚,如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可能涉及证券法层面的责任。 (三)信用惩戒与行业禁入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违法可被五年内不受理出口许可申请;责任人违法被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出口经营活动。 2026年1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属于海关认定失信企业的情形之一;第三十四条规定,“走私行为或者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严重失信信息。该等失信惩戒机制将对涉案企业的通关便利性和商业信誉产生重大影响,从而达到对违反出口管制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目的。 四、五步构建合规体系 第一,建立物项筛查机制。 对拟出口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进行比对,对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逐项核查技术指标,而非仅依赖海关商品编号。 第二,准确申请出口许可。 涉及管制物项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企业端平台网上申请(https://ecomp.mofcom.gov.cn),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至商务部。 第三,关注管制动态变化。 管制清单和临时管制措施动态更新,如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管制公告,企业还应对自身出口物项建立动态跟踪机制。 第四,建设内部合规制度。 制定出口管制合规手册,明确内部审批流程,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根据《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将发布合规指南,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第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妥善保存出口相关单据,在面临海关或商务部门调查时积极配合,必要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行政调查阶段开始争取有利定性。 除此之外,涉案企业面对执法调查,如何应对?敬请关注我们的下一篇关于两用物项的文章。 结 语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不是企业可以“灵活处理”的可选项,而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红线。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深入理解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演进脉络与利益保护位阶,既是服务好企业的能力基础,也是帮助企业行稳致远的专业担当。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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