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冯杨
引 言 职务侵占罪是刑法中保护单位财产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然而,随着经济主体类型的多样化,非法人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职务侵占案件中能否被认定为“单位”,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突出难题。尤其是在控告权行使中,非法人企业的财产归属与组织独立性成为进入刑事程序的前置条件和核心瓶颈。本文从刑法主体与被害单位的互动关系出发,系统梳理非法人企业在职务侵占案件中的单位属性认定、控告权行使及司法困境,为企业合规管理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非法人企业被害单位认定的制度困境 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从条文结构来看,单位的存在是刑法保护对象和犯罪构成的前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人企业的单位属性认定仍存在高度争议,其核心原因在于财产独立性和组织性难以符合传统单位标准。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控告权的行使。控告权不仅是非法人企业维护财产权益的制度渠道,同时也承担着司法机关确认单位属性的程序功能。如果控告权因单位属性不被认可而无法行使,非法人企业的侵占案件往往在程序上被阻隔,无法进入刑事司法保护。这种前置审查机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类行为,判定迥异”的现象,也加剧了民刑交叉领域的不确定性。因此,探讨非法人企业职务侵占罪被害单位的认定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能否顺利启动和控告权能否实现。 二、职务侵占罪主体与被害单位的内在逻辑 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这一逻辑显示,行为人是否为职务侵占罪主体,反向决定了其所在组织是否能够成为被害单位。换言之,单位认定与主体资格密不可分。 在公司和企业的传统情形中,职务侵占主体通常为员工或管理层,而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财产和完整组织结构,认定较为明确。然而,非法人企业的财产归属与组织结构模糊,导致主体资格与单位认定存在高度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控告权行使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若单位属性不被确认,控告权无法成立;若单位属性被认定,则控告权才能为企业提供刑事救济。因此,分析非法人企业被害单位问题,必须首先从主体身份切入,反向推导单位认定标准。 三、非法人企业的财产归属与单位资格:控告权的核心瓶颈 (一)财产归属的模糊性 非法人企业的最大特点是财产结构高度依赖出资人个人,企业资金往往与出资人个人财产混同。在这种情况下,侵占行为的受害对象难以界定:若财产实质上属于个人,则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财产独立性缺失,控告权无法启动,行为人的行为更可能被视为民事纠纷。若企业财产能够在账务、资金划拨、合同签署等方面体现独立性,则控告权才能成立,企业能够作为被害单位提起控告。例如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中,行为人利用出纳职务,将公司款项划入个人账户。司法机关在审查控告时,重点核查企业账务独立性、出资人与财产的区分情况,最终认定其为单位财产被侵占,控告被受理,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相似情形下,如果账目混乱、财产难以区分,控告即可能被驳回。 这一逻辑表明,财产独立性是控告权成立的核心前置条件,同时也是司法认定单位资格的关键标准。 (二)组织结构不明确导致职务便利难以成立 职务侵占罪以“利用职务便利”为核心,其成立前提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存在稳定的职务关系。然而,非法人企业组织松散、职责模糊,员工可能同时兼任多项职能,职务与权责界限不清,导致“职务便利”要件难以满足。控告机关在受理阶段往往需要对行为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质性评估,从而确认控告权是否成立。 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的家庭式经营模式下,行为人作为家庭成员进行资金划拨,其“职务便利”属性未被认定,控告未获刑事受理,案件最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这一现象说明,单位的组织结构和职务体系的明确性,是控告权能否行使的重要因素。 (三)大型类法人化组织的司法实践路径 对于规模较大、结构完善的合伙制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财产独立、管理层级清晰、组织意志明确,司法实践中更容易获得单位认定,控告权能顺利行使。例如,在一起大型会计事务所职务侵占案件中,行为人利用会计主管职务挪用资金,事务所账目完整、财产独立,经控告受理后,行为人被判构成职务侵占罪。此案例显示:单位属性认定不仅依赖法律形式,更取决于事实上的组织独立性。 四、非法人企业控告权行使的制度问题与司法困境 (一)前置审查机制导致控告权受限 控告权在非法人企业职务侵占案件中,承担了“单位属性认定”的程序功能。由于非法人企业单位属性不确定,控告在受理阶段需通过财产独立性、组织性、职务关系等多维度判断其资格,这种前置审查增加了控告受理的不确定性,也可能阻止案件进入刑事程序。 (二)民刑交叉与程序分流问题 由于控告权难以成立,非法人企业侵占案件常被民事化处理,司法机关在程序上倾向于将案件移送民事法院或调解机构。结果是,刑法保护无法覆盖真实侵害,形成民刑保护断裂。 (三)司法实践中“先予受理、后核查”的可行路径 部分司法意见建议,对于规模化、专业化非法人企业,应在控告阶段先予受理,再通过证据核查确认单位属性。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因形式问题阻碍实体救济,保障控告权在职务侵占案件中的程序实现。 五、完善路径与制度建议 (一)明确财产独立性与组织性标准 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明确,非法人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成为被害单位:财务账簿独立,企业资产与出资人财产区分明显;企业具有稳定管理层级和职务体系;企业行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并体现组织意志。 (二)建立类型化单位认定机制 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类法人机构,制定分类标准,区分可控告、部分可控告和不予控告情形,提高司法可操作性。 (三)优化控告程序 引入“推定单位属性”机制,对于规模化或专业化组织,先受理控告,再行单位资格核查。明确侦查机关审查范围,避免过度民事化倾向,保障控告权行使的公平性和效率。 六、结语 非法人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财产安全和组织治理亟需刑法保护。然而,财产归属模糊、组织结构松散导致单位认定和控告权行使存在制度性瓶颈。通过强化财产独立性、组织性标准,建立类型化单位认定机制,并优化控告程序,能够有效弥补现行司法体系的空白,使非法人企业在职务侵占案件中获得实质性刑法保护。这不仅有助于完善刑法适用,也为企业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蜀ICP备:170005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