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尊重意思自治、专业高效、一裁终局等优势,在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依法监督。在《仲裁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七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中,"违背公共利益"是最为特殊的一项——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其内涵与外延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同时,若基于该情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此类案件还涉及逐级报核程序。本文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梳理“违背公共利益”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并给出相应的实务观察思考。
一、法院主动进行公共利益审查的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这一规定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背公共利益”是与前六种情形并列的独立撤裁事由,但不同于前六种需要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第二,该条款采用的是“认定”的表述,表明法院在公共利益判断上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
这一审查逻辑在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同样得到体现。《仲裁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该条确立了不予执行审查中"不告不理"的一般原则,但为公共利益审查开辟了例外通道——即使被执行人未提出存在违反公共利益情形,只要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即应主动审查。
同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而言,同样要接受法院关于公共利益的审查,《仲裁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八十四条第二款均作出了与国内仲裁裁决相同的公共利益审查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仲裁裁决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不限于申请人的申请主动进行,其作为我国法律秩序中的安全阀,不仅对境内和涉外仲裁裁决一视同仁,而且贯穿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个环节,构成了对仲裁的"双重监督"。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为更直观地理解"违背公共利益"的 内涵和外延,本文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并将其分为"认定违背公共利益"与"未认定违背公共利益"两组加以梳理,以呈现不同法院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认定边界。
(一)认定违背公共利益的案例
1. 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之四,指导性案例199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3民特719号】
案例要旨:仲裁庭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深圳中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规定明确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地位,禁止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仲裁裁决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撤销。
2. 王某与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十】【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黔01民特54号】
案例要旨:案涉100万元借款实际用于购买赌币,各方均明知借款用途。贵阳中院认为,赌博行为违反内地公序良俗,案涉款项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仲裁裁决支持出借人的仲裁请求,构成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被撤销。
3. 海南亿兴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海中法仲字第10号】
案例要旨:案涉工程为市政道路工程,最终结算工程款由政府财政拨付。双方在退场协议中明确约定工程尾款的支付应以政府确认并经审计的决算金额为准。但仲裁庭仅以双方在《结算审定签署表》盖章为由,裁决支付工程尾款。海口中院认为,其后果是市政工程款的支付未经政府审计而直接支付,所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4. 江西润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04民特15号】
案例要旨:仲裁裁决既已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涉及违法挂靠和分包而无效,又在工程尚未竣工且没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径直裁决发包人向承包人给付工程款。九江中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承包人要取得工程价款须首先履行工程质量保证义务,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5. 某公司与李某、郭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国内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系李某为完成收购,通过向集团公司相关人员行贿、虚构矿储量等手段签订的,实质上是以犯罪手段骗取巨额国有资产。仲裁庭却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北京四中院认为,案涉合同的签约目的、签约手段、履行结果均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双方以行贿、受贿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认可合同合法有效违背了我国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有悖于基本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经向上级法院报核后被撤销。
6. 韩某诉冯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6-10-2-484-002,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京04民特1681号】
案例要旨:韩某与冯某就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目标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是为国内客户赴境外开展冻卵、代孕等辅助生殖提供中介服务。仲裁庭未认识到《股权转让协议书》涉及违背公序良俗的代孕相关投资行为,认定该协议有效并支持相关仲裁请求。北京四中院认为,代孕将女性工具化、商品化,践踏妇女儿童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仲裁裁决认定涉代孕投资行为的合同有效并裁决依约履行的,构成违背公共利益,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认定违背公共利益的案例
1. 某建设项目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国际商事法庭典型案例之五,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本案中,某开发公司申请仲裁请求建设项目中心支付工程款,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开发公司的仲裁请求。建设项目中心以开发公司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长春中院认为,"公共利益"关系到社会全体成员利益,不同于个人、团体、局部利益,常见于违背国家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不能仅因本案涉及国有资产处分,就介入司法让渡于仲裁机构的裁判权。
2. 常州犇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六,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苏04民特60号】
案例要旨:出租人与承租人因厂房租赁合同发生争议,仲裁裁决后,承租人以裁决侵犯众多次承租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撤销。常州中院认为,双方因履行厂房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虽然涉及较多的次承租人,但涉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权争议,仲裁裁决的内容及结果亦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公共利益范畴的核心内容就是其公共性,基本内涵是指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从私人利益中抽象出来能够满足共同体中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经由公共程序并以政府为主导所实现的公共利益。判断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结合个案实际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论证。
3. 申请人戚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申请撤销涉澳仲裁裁决案
【珠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十大典型案例之六,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申请人戚某主张案涉借款系为澳门赌厅授信筹码而制作、案涉债权转让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以此为由主张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为,戚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赌债,亦无证据显示当事人之间使用外汇进行收支。仲裁裁决的内容既未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危及国家金融安全,亦不涉及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法院裁定驳回撤裁申请。
三、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
(一)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
综合上述法律条文与典型案例,"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以社会公众为利益主体的,涉及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共同利益。其核心特征在于"公共性"——关系到全体或不确定多数社会成员的重大利益,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私权利。根据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一文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他305号复函的内容,指出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指社会或者某一领域的共同利益,如果裁决仅影响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不能据此认为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违背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包括: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道德和价值取向、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等。
(二)公共利益的主要类型
结合上述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认定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形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 违反金融监管政策类。以虚拟货币交易最为典型。如指导案例199号中,仲裁裁决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风险的金融监管政策,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被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情形的核心在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实质上支持了被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所禁止的行为。
2. 违背公序良俗类。包括赌博资金借贷和代孕投资等情形。如王某与李某案中,各方均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仲裁裁决予以支持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韩某诉冯某案中,仲裁裁决认定涉代孕投资行为的合同有效,但该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涉及跨境代孕服务,代孕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裁决被撤销。此类情形的核心在于仲裁裁决支持的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
3. 损害国有资产类。如某公司与李某、郭某案中,当事人以行贿、受贿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仲裁裁决仍认可合同合法有效,被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案件都构成违背公共利益——长春中院案例明确,不能仅因案件涉及国有资产处分就认定违背公共利益。
4. 危害公共安全类。以建设工程质量最为典型。如江西润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辉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中,仲裁庭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裁决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情形的核心在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5. 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公共财政秩序类。如海南亿兴案中,市政工程款的支付应经政府审计程序,仲裁庭越过该程序直接裁决支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情形的核心在于仲裁裁决的结果规避了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旨在保护公共财政秩序的程序性要求。
(三)公共利益的边界——不应认定为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一般不认定为违背公共利益:
第一,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纯私权争议。如常州中院案例所示,即使涉及较多当事人(次承租人),但只要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权争议,仲裁裁决的内容及结果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撤销。
第二,仅涉及国有资产处分但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长春中院案例明确,不能仅因案件涉及国有资产处分就认定违背公共利益。
第三,当事人将仲裁庭认定的事实问题包装为公共利益问题。珠海中院案例明确指出,当事人经常将本应属仲裁裁决事实认定方面的事实理由强硬套入违背公共利益的范围,均属仲裁实体审理范畴,并非人民法院审查国内仲裁裁决的事项,法院应严格审查,避免公共利益条款的滥用。
四、公共利益条款审查的报核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提出了报核要求,明确“人民法院决定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需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依最高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笔者从上述案件披露的信息来看,仅有少部分案件法院主动披露了其履行了报核规定,对于未披露报核程序的法院是否实际进行了报核,无从知晓,同时该报核规定并未明确未履行逐级报核规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此类裁定是否会引发法律效力的争议,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五、公共利益条款对仲裁庭案件审查提出更高要求
“公共利益”条款的存在,对仲裁庭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关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还需要审视裁决结果是否可能触及公共利益的红线。
(一)公共利益的识别
与其他撤裁事由不同,公共利益审查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提出公共利益抗辩,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仍需自觉审视裁决结果是否可能违背公共利益。这对于仲裁庭的审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仲裁庭需要在当事人未提示的情况下,主动识别裁决结果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公共利益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界定,从上述案件亦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是否违背公共利益的判断尺度亦不相同。这种不确定性给仲裁庭带来了以下挑战:
一是判断标准的主观性。公共利益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其内涵与外延均有较大区别。仲裁庭在判断某一裁决是否可能违背公共利益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政策、社会伦理等多方面因素。
二是政策变化的时效性。以虚拟货币为例,国家关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步收紧的过程。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政策动向,避免裁决结果与现行政策相抵触。
三是公序良俗的动态性。社会伦理道德观念随着时代发展而变化,某些在过去可能不被视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在当前可能已被明确认定违反公序良俗。仲裁庭需要对此保持敏感。
四是公共利益条款范围的扩张。以上述人民法院案例库披露的入库案例韩某诉冯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为例,该案并未直接透露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是否已经清楚知晓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是为跨境代孕提供中介服务等更多细节,但从法院的裁判观点来看,案涉股权协议形式上并不直接涉及代孕行为,只是股权交易涉及代孕中介公司,那么是否可以认定与该公司有关的协议均违反公共利益?
(三)仲裁庭案件审查的局限与挑战
意思自治和保密属于仲裁的重要优势,但在面临公共利益仲裁司法审查时,恰恰也是其劣势所在。仲裁庭审理案件往往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即仲裁庭的信息来源基本都是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材料,通常也难以进行调查取证,在当事人不披露甚至故意隐瞒乃至撒谎的情形下,特别是在被申请人缺席案件中,仲裁庭何以穿透审查双方协议的真实目的、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受国内法律保护或善良风俗的倡导?这无疑是给仲裁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六、实务建议
对当事人而言,合规意识应贯穿商事交易始终 —— 既要恪守法律底线、远离违反公序良俗的交易安排,也要动态跟踪监管政策的调整方向,确保自身权益始终建立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基础之上。实践中,以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门槛极高,虽然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审查,但当事人仍需就公共利益受损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论证理由,不能仅以 "结果不公" 或 "损害己方利益" 包装成公共利益问题。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蜀ICP备:170005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