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探 || 砂石等“第三类矿产”出让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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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第三类矿产”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同时原采矿权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关 键 词:“第三类矿产”、招拍挂、采矿权、 补偿
类 别:民事诉讼
作 者:罗克斌
一
案情简介
(2020)粤12行终24号
好世界瓷土场于2006年8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露天开采、销售、加工:陶瓷土、瓷石、瓷沙。兴城廷公司2016年3月31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开采、加工、销售:瓷土。2016年,兴城廷公司向广宁资源局提交《好世界瓷土场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及有关材料,同年9月14日,广宁县国土资源局向兴城廷公司作出《关于广宁县洲仔镇好世界瓷土场变更矿区范围的批复》,原则同意好世界瓷土场变更矿区范围,明确了变更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变更后矿区为0.4048平方公里,还要求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
2017年5月18日,广宁资源局为好世界瓷土场核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11月18日,开采矿种:陶瓷土、瓷石,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9万吨/年,矿区面积:0.6504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由590米至430米标高;该采矿许可证还具体标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18年6月11日,兴城廷公司向广宁资源局提交《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标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矿区面积:0.405平方公里,开采矿体最低标高390米,最高标高575米。2018年8月13日,好世界瓷土场向广宁资源局提交《广宁县好世界瓷土场申请延续登记申请报告》等材料,其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设计开采标高+575米至+400米。同月20日,好世界瓷土场又向广宁资源局提交《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表中填写项目类型为变更矿区范围,具体标明矿区范围坐标,面积:0.4048平方公里,开采标高+575至+390米;测量单位在该表上盖章确认,广宁资源局在该表核查意见栏上加盖了公章。
之后,广宁资源局未对好世界瓷土场的上述申请作出处理。到2019年7月31日,好世界瓷土场向广宁资源局提交《催促函》,催促广宁资源局对其《广宁县好世界瓷土场申请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尽快作出行政决定,依法同意其采矿权延续申请。2019年9月16日,广宁资源局对好世界瓷土场作出《关于广宁县好世界瓷土场采矿权登记的答复》,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12月29日起,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鉴于广宁县好世界矿区陶瓷用二长花岗岩采矿权属于扩大矿区范围,因此,不宜协议出让,如需办理采矿权登记,必须由县资源局报批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
好世界瓷土场提起诉讼: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广宁县清桂好世界瓷土场采矿权登记的答复》;2、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并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二
裁判要旨
(一)一审裁判
广宁资源局收到好世界瓷土场申请后,根据其核发给好世界瓷土场的《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深度由590米至430米标高,好世界瓷土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设计开采标高+575米至+400米、《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标明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标高+575至+390米和其他资料等证据证明好世界瓷土场延续登记申请的开采标高与原《采矿许可证》的开采标高不一致,认定好世界瓷土场广宁县好世界矿区陶瓷用二长花岗岩采矿权属扩大矿区范围;又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认定好世界瓷土场广宁县好世界矿区陶瓷用二长花岗岩采矿权属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广宁资源局的上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基于上述事实,广宁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规〔2017〕16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规定,对好世界瓷土场作出《关于广宁县好世界瓷土场采矿权登记的答复》,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另外,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属于广宁资源局的行政职权,好世界瓷土场要求直接判决广宁资源局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并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好世界瓷土场、兴城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二审裁判
案涉的矿产是陶瓷用二长花岗岩,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规字【2019】2号):“七、其他有关事项(十五)我省第三类矿产,是指建筑用、饰面用、水泥用、砖瓦用、制灰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广宁资源局认定案涉矿产属于第三类矿产,理据充分;两上诉人认为案涉矿产不属于第三类矿产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好世界瓷土场原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深度由590米至430米标高,而上诉人好世界瓷土场提供的《广东省广宁县好世界矿区陶瓷用二长花岗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设计开采标高+575米至+400米、《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标明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标高+575至+390米和其他资料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好世界瓷土场延续登记申请的开采标高与原《采矿许可证》的开采标高不一致。虽然上诉人好世界瓷土场申请采矿许可的矿区面积由0.6504平方公里变更为0.4048平方公里,但其申请的开采标高也发生了变化,被上诉人广宁资源局认定上诉人好世界瓷土场的申请属于扩大矿区范围,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广宁资源局作出的案涉《关于广宁县好世界瓷土场采矿权登记的答复》,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一、(四)……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规定。
上诉人好世界瓷土场于2018年8月13日向被上诉人广宁资源局提交了《广宁县好世界瓷土场申请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申请延续采矿权登记,并于2019年7月31日向被上诉人广宁资源局发出《催促函》,催促尽快办理。被上诉人广宁资源局直至2019年9月16日才作出《关于广宁县好世界瓷土场采矿权登记的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广宁资源局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关于广宁县好世界瓷土场采矿权登记的答复》,实体处理正确,但程序轻微违法,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好世界瓷土场和兴城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3行初xx号行政判决;二、确认广宁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关于广宁县好世界瓷土场采矿权登记的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三、驳回广宁县好世界瓷土场、广宁县清桂兴城廷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
律师评析
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这是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将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提炼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其中,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即将之前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5种情形调整减少为2种情形,除此之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协议出让。
本案中,案涉矿产属于第三类矿产,根据前述规定,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因此,原采矿权人在第三类矿产以扩大矿区范围方式变更采矿权的,也只能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不能直接与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
四
实务要点
(一)“第三类矿产”直接出让采矿权
“第三类矿产”是指,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三、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根据前述规定,“第三类矿产”出让时,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同时,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因此,“第三类矿产”采矿权应当直接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二)“第三类矿产”扩大矿区范围时进行新的采矿权出让时,原采矿权人具有何种权利
采矿权人在“第三类矿产”开采过程中,可能需要扩大生产规模,扩大原有矿区范围。一般而言,当采矿权人取得了扩大矿区范围的许可后,直接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经审批通过后就能够取得新的采矿权证,但是,“第三类矿产”要求不得已协议出让的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并且应当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此时,采矿权人具有何种权利呢?
1.原采矿权人竞拍新的采矿权时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矿产资源法》第6条:“(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具有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探矿权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现行法律规定并未赋予采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因此,原采矿权人竞拍新的采矿权时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2.原采矿权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虽然原采矿权人不具有优先购买前,但原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的投入,如建设矿区道路、购买开采设备、编制扩大矿区范围的相关文件等,是取得新的采矿权的必要条件,新的采矿权人能够直接进行利用开采矿产资源,因此,参照《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新的采矿权人应当对原采矿权人的前期投入做出补偿。
通常情况下,在将新的采矿权招拍挂之前,原采矿权人的原采矿权、前期工作投入和固定资产投资费用、评估报告编制费用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主管部门认可后,主管部门将补偿的具体金额作为招拍挂公告的一部分予以公示,新的采矿权人按照公示价格给予补偿是其取得采矿权的条件之一。
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 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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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克斌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协金融与保险专委会委员。服务的客户包括广元市人民政府,阿坝州人民政府、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管理局,四川省自然资源集团投资集团,四川省天府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冶金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力煤化有限公司,西部汇源矿业有限公司,成都财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恒大集团成都分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华西集团第三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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