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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四川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炉,相关影响详解 | 发现原创

2026-06-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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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传红

引言

2026年6月29日,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2025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数据显示,2025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5697元,比上年增加5520元,名义增长5.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2%;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3838元,比上年增加677元,名义增长1.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

这一数据的发布,将对社保缴费、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小额诉讼等多个领域产生影响。

一、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 社会平均工资

关于平均工资,一般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这几种统计指标。

我们在社保业务中常说的“社会平均工资”,在2019年之前一般是指“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9年之后,一般是指“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所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不等于社会平均工资,四川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每年度按规定公布。

二、对社保缴费基数的影响

2026年6月10日,四川省人社厅已发布《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其中明确: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38元/月,下限为4588元/月。同时规定,“2025年度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涉及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7646元/月执行”。

可见,在统计部门不再发布全口径工资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已通过另行发文的方式,明确了社保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这一做法实际上延续了此前“全口径工资”的概念,只是数据的发布主体从统计局转移到了人社厅。

三、对工伤赔偿的影响

工伤待遇中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项目的计算,往往与“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挂钩。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同样与此相关联。

四川省人社厅已在上述通知中明确,2025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7646元/月执行。这意味着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已有明确依据,相关待遇不会因统计局口径调整而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

四、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护理费和丧葬费的计算,均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依据。在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时,按照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平均工资缺失,究竟适用非私营单位还是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的行业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此次发布对相关赔偿具有现实意义,相关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调整赔偿请求。

五、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以标的额是否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判断标准。具体为:标的额在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超过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可约定适用。

虽然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指的就是全口径工资,但在全口径数据不再发布的背景下,究竟应以非私营单位还是私营单位平均工资为参照,同样需要明确。两类单位工资差距悬殊(2025年分别为115697元和63838元),选择不同的参照标准,将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行业平均工资”数据,这是目前较多法院采用的做法。

当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