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钟晓月
引 言 2026年5月21日,正值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5件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这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以来,最高法首次集中发布专项典型案例,对于指导司法实践、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平衡遗产安全管理、继承权益保障、债权依法实现的重要规则。本次发布的5件案例覆盖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虚假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酌情分得遗产的认定、遗产管理方式的探索、遗产管理费用的清偿等五大核心问题,为法律从业者及广大读者提供了权威的实务指引。 本文逐一解读5件典型案例,提炼裁判规则,并附实务要点提示。 案例一 受遗赠人具有作为遗嘱执行人资格,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例名称:黄某娟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黄某松系孤寡老人,无子女,配偶及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3年,黄某松与侄女黄某娟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黄某松将名下房产遗赠给黄某娟,黄某娟负责照顾其生活并办理身后事宜。后黄某松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书写遗嘱,载明一切遗产由黄某娟继承,"百年后一切由侄女黄某娟处理,与任何亲戚没有关系"。 2016年,黄某松所在居委会确认黄某娟担任黄某松的监护人。2019年黄某松去世后,丧葬事宜由黄某娟操办。因家庭内部对遗产管理人人选存在争议,黄某娟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黄某松的遗产管理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黄某娟是被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也是其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黄某娟已尽到扶养义务,符合担任遗产管理人条件。法院判决指定黄某娟担任被继承人黄某松的遗产管理人。判决后,当事人通过继承纠纷诉讼依法对遗产进行了分割。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具有作为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并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推动遗产依法保管和高效处置,促进家庭关系稳定和修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实务要点 ·立遗嘱时,被继承人可同时指定遗嘱执行人,该执行人依法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如受遗赠人、trustedfriend等); ·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无需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 ·扶养义务的实际履行情况,是法院审查遗嘱执行人是否适格的重要标准。 案例二 继承人不得"假放弃真逃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真实一致
案例名称:华某公司、马某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马某桂曾借款10万元给杨某君,后杨某君于2024年死亡。华某公司、马某桂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君的父亲杨某祥、母亲张某娣、女儿程某归还借款。3位继承人在一审庭审中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杨某君的全部遗产,致华某公司、马某桂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然而,杨某祥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实际领取了杨某君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20余万元。在华某公司、马某桂提起上诉的同时,另行提起本案,申请指定某区民政局为杨某君的遗产管理人。经查,另案二审中,3位继承人与华某公司、马某桂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且杨某祥已实际还款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3位继承人虽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并处分杨某君的遗产,且向债权人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债"并已实际转账还款5万元,其行为与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完全相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3位继承人实际占有、处分遗产,不符合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判决驳回华某公司、马某桂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此规定旨在避免遗产管理"落空",不应成为继承人逃避责任的"兜底工具"。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但同时实际占有、处分遗产的,视为未放弃继承,依法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债权人在发现此类"假放弃真逃债"行为时,应直接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实务要点 ·"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且须真实、一致,不得假借放弃之名行逃债之实; ·继承人实际领取被继承人养老金、抚恤金、保险金的,可认定为实际占有遗产; ·债权人在继承纠纷中发现"假放弃"情形的,可申请撤销原判决或另行起诉; ·诚信原则贯穿继承全过程,违反者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案例三 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案例名称:葛甲成、黎某蘋诉某区民政局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葛甲成与黎某蘋系夫妻,葛乙成系葛甲成的堂兄。葛乙成于2022年7月死亡,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葛乙成从小患有癫痫,妻子死亡后独自居住。 自2019年6月起,葛甲成、黎某蘋时常探望独自居住的葛乙成,在其癫痫发作时予以照顾、送医治疗,在葛乙成去世后为其办理丧事及扫墓祭奠。葛甲成、黎某蘋以对葛乙成扶养较多为由,以某区民政局(遗产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葛乙成的全部遗产(包括房屋、银行存款、保险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由某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无争议,法院可在民事判决书判项中一并指定遗产管理人,无需另行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 葛甲成、黎某蘋并非葛乙成的继承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但对其扶养较多,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综合考虑扶养时间为3年左右,以及扶养内容、扶养程度,结合遗产数额,判决葛甲成、黎某蘋分得葛乙成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利益共计130万余元。其余遗产依法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兼顾公正与效率,明确在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中,遗产管理人无争议的,法院可在判决中一并指定,无需另行启动特别程序。本案同时彰显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弘扬了和谐、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实务要点 ·"扶养较多"的认定标准:扶养时间、扶养内容、扶养程度三者综合判断; ·分得遗产的数额不一定是全部遗产,"适当"意味着与扶养行为相适应; ·遗产管理人无争议时,无需另行指定,可在继承纠纷判决中一并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最终收归国有并用于公益事业,由民政部门管理。 案例四 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以提存方式代管
案例名称:沈某红诉徐某华、许某森、某区民政局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许某芳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其死亡,生前经居委会认定为独居老人。许某芳的侄子徐某华申请,法院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许某芳的遗产管理人。 许某芳的"干女儿"沈某红提起诉讼,称因长期照料许某芳,许某芳生前表示名下房屋归其所有,请求继承案涉房屋。徐某华辩称许某芳曾表示房屋由其为继承,并提交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由徐某华代书、许某芳签字。 法院查明: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是其弟弟许某森,自1951年至香港生活,后居住信息不详(下落不明)。许某芳自2001年至2015年死亡一直由徐某华照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徐某华提供的代书遗嘱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对该遗嘱效力不予认可。许某芳晚年生活未有弟弟许某森参与照顾,分配遗产时许某森应当少分。 法院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案涉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遗产分割款30万元。因许某森下落不明,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确定由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代管上述遗产分割款,后续由公证处提存。 【典型意义】 继承人下落不明,为避免遗产毁损、灭失风险,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虽下落不明,仍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可在判决其继承财产份额的同时,确定由遗产管理人负责保管遗产。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公证处"一案一户"专户提存,搭建了合法、稳定、公正、透明的遗产管理框架,有效防止遗产被挪用等风险。
实务要点 ·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其他当事人可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通过公证处提存方式代管,确保资金安全; ·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否则无效; ·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 案例五 遗产管理的必要合理费用,可以从遗产中优先列支
案例名称:某银行诉某区民政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刘某忠向某银行贷款55万元,以其名下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020年至2030年。2023年3月,刘某忠去世,因其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经某银行申请,法院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刘某忠的遗产管理人。 某银行遂起诉,请求某区民政局在管理刘某忠的遗产范围内支付贷款本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遗产管理人清点、处理遗产过程中,必然产生评估、拍卖、诉讼等遗产管理相关费用,上述费用系管理遗产、清偿债务所必需的合理费用,属共益债务性质,可以从遗产中优先支付。 判决:某区民政局在管理刘某忠的遗产范围内向某银行清偿贷款本息等费用;某区民政局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处置案涉房屋的必要合理费用从遗产中优先列支。 【典型意义】 遗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具有共益债务性质,依法应从遗产中优先清偿。人民法院在审查管理费用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基础上,明确遗产管理人履职费用的优先受偿规则,有效化解遗产管理人垫付资金顾虑,有力保障遗产管理人依法正当履职,对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实务要点 ·遗产管理费用属于共益债务,优先于遗产债权获得清偿; ·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是法院审查的核心标准;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履职费用应单独列账,以备审查; ·债权人在起诉遗产管理人时,可将实现债权的费用一并主张。 结 语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5件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是民法典施行以来对该项重要制度创新最为系统、最为权威的司法解读。5件案例分别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非继承人分得遗产、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处理、遗产管理费用的清偿五个维度,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整规则体系。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5件案例不仅是办案的重要参考,更是与客户沟通、风险预判、策略制定的权威依据。对于广大读者而言,了解这些规则有助于在生前做好遗产规划,避免身故后亲属因遗产产生纠纷,让财富和意愿得以顺利传承。
遗产管理人制度,正在从"纸面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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