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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举报机制 | 走私研辩

2026-07-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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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艾京皇、毛艾琳


前 言

2026年6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6号公告,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以下简称“26号《公告》”)。26号《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笔者就26号《公告》进行解读,以帮助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准确理解该政策。



一、出台背景与政策意义


(一)法律依据充分,上位法支撑明确


26号《公告》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其中,《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举报。26号《公告》正是在这一法律授权基础上,对战略矿产两用物项领域的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的专项细化和完善。


(二)国际通行做法,体现大国担当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发挥举报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作用是国际通行做法,世界许多国家都有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举报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战略矿产两用物项被用于非法用途,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展现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担当。


(三)执法实践需要,提升监管效能


此前商务部已就举报处理工作开展了相关实践,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举报方式和内容等,更好地开展线索处置。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战略矿产两用物项违法出口行为的执法力度,2025年以来先后部署开展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加强战略矿产出口全链条管控。在此背景下,系统完善举报处理机制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十三类可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解析


26号《公告》系统梳理并明确了十三类可举报的具体情形,涵盖范围广泛,也让举报人和举报处理人员能够明确具体细分情形。


(一)传统出口许可违规行为(第1—3类)


第一类:未经许可擅自出口。这是最常见、最典型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已有部分案例,如某公司走私325吨镓、锗、锑等金属锭及化合物出境,价值1.46亿余元,相关人员获刑17年。


第二类:超出许可证范围出口。包括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


第三类:出口禁止出口的物项。


(二)规避管制行为(第4—5类)


第四类:拆分规避许可。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战略矿产相关两用物项。此类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是本次公告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五类:绕道第三国(地区)逃避管制。通过第三国转运规避管制已成为当前风险日益突出的违法行为之一。


(三)技术非法转移行为(第6类)


第六类:非法对外转移受管制技术。公告明确列举了多种技术转移方式,包括贸易性出口及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这一规定值得特别关注——它不仅覆盖了传统货物贸易,还将技术合作、人才流动、咨询服务等纳入监管视野,对涉及战略矿产领域的中外合资、技术许可、研发合作等业务模式将产生深远影响。


(四)协助与教唆行为(第7—8类)


第七类:明知而提供服务。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第八类:教唆、帮助规避管制。这两类规定将供应链上的各类服务商——货代、物流、报关行、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均纳入了举报范围,大大扩展了合规责任的辐射面。


(五)管控名单交易违规(第9类)


第九类:与管控名单主体交易。出口经营者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


(六)“应申请未申请”行为(第10类)


第十类:明知风险而未申请许可。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战略矿产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所列风险,但未向商务部申请许可。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全面管制”原则——即使物项未列入管制清单,只要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国家安全风险或可能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用途,仍有义务主动申请许可。


(七)承诺违反与擅自接受核查(第11—12类)


第十一类:违反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


第十二类:擅自接受外国政府核查要求。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


(八)兜底条款(第13类)


第十三类:其他违反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举报渠道与程序


(一)两种举报方式


公告明确了两条举报渠道:


1.网络举报:登录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网站(https://aqygzj.mofcom.gov.cn)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涉嫌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平台;


2.电话举报:拨打举报受理电话010-12369,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1:30、14:00-17:00。


以往涉及战略矿产两用物项的举报事宜,举报人对受理单位不明确知悉,可能向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安全机关等多个部门举报,而且以邮寄纸质举报信件和基础材料为主,举报人选择向某一系统举报后,可能存在向多个层级的单位、多个内设部门重复邮寄材料的情况。26号《公告》以网络举报和电话举报两种便捷举报渠道,解决了举报人对举报途径和主管单位的选择不准确问题,进一步通过网络举报模块的程式化设置和电话举报的实时交流,降低举报者的表达门槛。


商务部将战略矿产两用物项的举报事宜归口至其内设的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统一受理,甚至承担牵头、协调、移送举报案件的相关工作,更有利于举报线索得到受理和实质调查处理,整合多个系统的资源形成办案合力。


(二)举报内容要求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以中文为准,一般包括:


1.举报人基本情况;

2.举报人联系方式;

3.被举报人基本情况;

4.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具体情形;

5.是否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机构举报;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6号《公告》从举报材料的语言形式、基本要素、情形归类、举报既往等方面予以规范,有利于引导举报人,在举报信的书写上形成关键信息的规范表达模式,提高举报信息的采集、交互效率。


从被举报企业来说,准确判断被举报的行为属于前述十三类行为中的具体类别,在应对举报和调查,澄清基本事实,进行有效的陈述和辩解等方面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公告明确了四种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公告第一条所列情形的;

2.举报内容关键要素缺失,经要求补充补正后仍不完整、不明确的;

3.举报所涉事项已处置完毕,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举报的;

4.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奖励与惩戒机制


(一)实名举报奖励


对于实名举报的,商务部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受理情况。对查证属实的,商务部按有关规定可给予实名举报者奖励。


26号《公告》的该规定表明,关于战略矿产两用物项的举报线索,因事关国家安全利益、国际义务的履行与监督、对他国霸权行径的依法反制,其处理方式势必与一般违法违规线索的举报有所不同,受理单位不会对举报人进行迅速的反馈。即使在受理单位能够联系到实名的举报人的情况下,举报案件受理情况的反馈,也会优先考虑调查、侦查的优先性、保密性,对举报线索受理情况的反馈可能存在迟延性和告知方式的非正式性。


(二)恶意举报处置


对于涉嫌恶意举报的行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甄别,依法处置。


26号《公告》的该条意在指出对战略矿产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虽然是发动广大群众提升监督效能,甚至是鼓励更多知悉详情的人员进行精准监督,但商务部也再次强调不支持无中生有、歪曲事实的恶意举报,商务部与有关的案件办理部门设有研判会商机制,以免经营主体的合法正当权益遭受恶意举报人的侵害。


(三)主动报告从宽


这是公告中对企业最具实务指导意义的一条:出口经营者或其他实体如发现自身存在违反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等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认为自身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主动向商务部报告。主动报告情节将作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该规定为企业提供了“自我纠错”的制度通道,值得高度重视。企业在被调查过程中,在能够认定为无主观违法恶意、数量金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下,可以尝试通过企业的咨询请示、自查自纠、违规整改,形成书面报告主动递交商务部主管部门,减少相关调查部门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从而得到从宽处理。


(四)保密义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结  语


商务部2026年第26号公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举报处理工作进入系统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十三类可举报行为的明确列举、线上线下双渠道的举报路径、实名举报奖励与主动报告从宽的机制设计,共同构成了“社会监督+企业自律+政府执法”三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对于从事矿产相关出口业务的企业而言,合规已不仅是法律底线要求,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监管力度持续加大的背景下,唯有将合规意识融入企业经营的全链条、各环节,方能在日益规范的国际贸易环境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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