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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与涉网黑恶犯罪:认定边界与辩护路径 | 发现原创

2026-10-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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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倪云、冯杨



引 言

在一群人不打人、不砸店,却通过电话短信轰炸、跟踪盯梢、网络曝光、聚众滋扰等方式,持续向特定对象施压,迫使其交钱、接受交易或者放弃合法权益。这类行为看似没有传统暴力犯罪那样直接,却可能通过制造恐惧、干扰正常生活和经营,达到控制他人、攫取利益的目的。


2026年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将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等黑恶犯罪及相关犯罪列为打击重点。这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既要关注传统的暴力威胁,也要关注利用网络工具、组织化分工和隐蔽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


但打击重点不等于定罪标准。软暴力不等于黑恶犯罪,涉网犯罪也不当然具有组织性。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黑恶势力犯罪,仍须回到具体行为、组织特征和证据本身。



一、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软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并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这一概念的核心,不是行为人有没有直接动手,而是其采用的手段是否达到相应的强制程度,并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正常生活经营秩序造成法律所要求的影响。实践中,软暴力可能表现为跟踪贴靠、揭发隐私、贴报喷字、堵门阻工、断水断电、聚众造势,也可能借助电话、短信和网络平台持续实施骚扰、威胁或者滋扰。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软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手段,不是独立罪名。 认定软暴力,并不能直接得出行为人构成某一具体犯罪的结论,还须结合行为性质,判断是否符合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名的构成要件。第二,不是所有骚扰、投诉、曝光都属于软暴力。 正常催收、依法维权、基于事实的舆论监督,与以滋扰、威胁等方式迫使他人屈服,性质并不相同。即使行为令人不快,也不能据此直接作出刑事评价。第三,不能只凭被害人表示害怕就认定软暴力成立。 应结合行为方式、实施频率、持续时间、参与人数、言语内容、现场情况及实际影响,判断是否达到司法规范要求的程度。



二、涉网黑恶犯罪有哪些新表现?


网络工具降低了组织人员、传播信息和持续施压的成本,也使一些违法犯罪呈现出线上策划、线下实施,或者线上线下相互配合的特点。结合当前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以下几类行为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非法放贷与非法催收。 行为人可能以借贷为名设置不合理债务,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攫取利益,再利用电话轰炸、跟踪滋扰、威胁家属等手段逼迫还款。相关行为可能涉及非法放贷、敲诈勒索等犯罪,具体定性须结合借贷模式、资金流向、主观目的及催收手段判断。


二是舆情敲诈与网络滋扰。 行为人以发布负面信息、曝光隐私或者持续制造网络舆论为要挟,迫使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基于真实事实开展监督、依法投诉举报,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但如果以威胁曝光为手段索取财物,或者有组织地实施诬告陷害、恐吓威胁等行为,就可能触及刑事法律边界。


三是恶意索赔与劳务碰瓷。 行为人可能利用招聘、劳务、消费等场景,故意制造纠纷、虚构损失,再通过堵门阻工、聚众滋扰、威胁曝光等方式迫使对方付款。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在于请求是否具有真实依据、是否存在故意制造事端或者虚构事实、索财手段是否违法,以及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组织化协作。


四是强迫消费与色情、裸聊敲诈。 在强迫消费案件中,行为人可能通过虚构低价、诱导消费,再以限制离店、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顾客付款;在裸聊敲诈案件中,行为人则可能利用不雅影像或者个人隐私相威胁索取财物。二者行为模式不同,可能涉及的罪名也不同,不能仅凭存在网络联系或者多人参与,就一概认定为黑恶犯罪。


五是网络水军滋事及有组织网络攻击。 通过批量账号、组织化分工实施人肉搜索、曝光个人信息、恐吓威胁、恶意攻击等行为,可能成为实施违法犯罪、打压竞争者或者向特定对象施压的手段。但批量发帖、集中差评或者多人参与网络讨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犯罪,更不能直接证明存在黑恶势力组织。


上述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可能利用网络扩大影响、隐藏真实身份、跨地域实施,并通过人员分工形成持续施压的链条。但网络化、跨地域、多人参与只是案件特征,不能替代对犯罪构成和组织性质的证明。



三、软暴力与涉网黑恶犯罪,认定边界在哪里?


这是相关案件最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辩护不能停留在“没有打人”“只是网络发帖”,也不能因为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就放弃对构成要件的审查。


(一)软暴力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手段及其实际强制性


认定软暴力,应当审查行为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针对什么对象、出于何种目的,以及该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形成心理强制或者产生其他法定影响的程度。例如,债权人通过电话提醒债务人还款,或者依法发送律师函,通常属于正常债权实现方式;但如果组织人员持续电话轰炸、跟踪债务人、骚扰其家属,甚至以揭露隐私相威胁,就可能超出合法催收的边界。同样,企业受到批评、举报或者负面评价,并不意味着相关行为构成软暴力。应进一步查明信息是否真实、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目的、是否存在威胁或滋扰,以及相关手段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


(二)有组织地实施犯罪,不等于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涉网案件往往具有分工特点:有人负责寻找目标,有人制作、发布信息,有人联系被害人,有人收款或者实施线下滋扰。但这种分工只能说明行为可能存在协作关系,不能直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仍须依法审查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认定恶势力,也应符合相关规范所要求的组织、行为及危害特征。因此,需要区分两个层次:一是行为人是否构成具体犯罪;二是相关犯罪是否属于黑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即使前者成立,也不能当然推出后者成立。对于普通员工、外包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或者临时受雇人员,应结合其对业务性质的认知、参与内容、主观故意和实际作用判断责任。不能仅因其加入工作群、提供技术服务或者领取报酬,就认定其属于黑恶势力组织成员;但如果证据证明其明知犯罪计划,仍积极参与实施,也不能仅以“受雇”“接单”为由当然免责。


(三)罪名、行为和数额必须分别审查


软暴力可能成为多种犯罪的实施手段,但不能仅凭同一种手段就混同罪名。以威胁方式索取财物,可能涉及敲诈勒索;通过暴力、威胁迫使他人进行法定类型的交易,可能涉及强迫交易;以滋扰、恐吓等方式破坏社会秩序,可能涉及寻衅滋事。具体罪名取决于行为目的、实施方式、侵害法益及法定构成要件。对于同一事件中出现的多种行为,还应区分它们是同一行为触犯数罪,还是存在多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并依法判断罪数及处罚原则。涉网案件的数额认定也不能简单累加。应核实每笔款项的性质、实际取得情况、被害人范围、是否存在重复统计,以及相关金额能否归责于具体行为人。不同罪名的数额标准和计算规则并不相同,不能用一个统一口径处理所有案件。



四、涉网黑恶犯罪的辩护,应当从哪里入手?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大量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账号信息、通话记录及人员供述。真正有效的辩护,不是笼统否认网络行为的危害,而是把行为、证据、组织关系和个人责任逐层拆解。


第一,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关联性。 对聊天记录、网络账号、转账流水、通话记录等,应核实来源、提取过程、数据完整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对于截取片段、缺乏上下文的聊天内容,不能脱离完整语境直接推断犯罪故意;对于多个账号、多个平台的记录,也应防止重复统计或者错误归属。


第二,审查软暴力的具体事实及证明程度。 应逐项核实行为人实施了什么行为、行为是否具有威胁或者滋扰性质、是否达到相应程度,以及行为与被害人所称恐惧、损失或被迫处分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被害人陈述应当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以主观感受替代对客观行为的证明。


第三,审查组织关系与共同犯罪故意。 应区分组织者、策划者、具体实施者与一般服务人员,核实各自是否明知犯罪计划、是否参与关键环节、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及行为分工。不能因为人员之间存在联系,就直接推定共同犯罪;更不能仅凭多人协作,就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


第四,审查罪名适用和涉案数额。 对于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诈骗、非法经营等交织的案件,应根据各罪构成要件分别审查。对涉案金额、违法所得、被害人数、行为次数及损失数额,应核实计算依据,排除重复计算、归责范围不当等问题。


第五,审查管辖及侦查程序。 涉网案件可能涉及多个地区、多个平台和多个实施环节。应依法核查案件管辖依据、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证据移送及相关程序是否合法。跨地域本身并不意味着管辖违法,异地用警或者提级管辖也不能仅凭形式上的变化就认定存在程序问题;关键仍在于是否具有法定依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以及相关问题是否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案件处理。



五、网络维权、催收与舆情业务,如何守住法律边界?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也不能把所有激烈表达、投诉举报或者催收行为都刑事化。判断行为是否合法,应当回到请求权基础、实施手段和行为目的。


对于债权催收,应当以真实债权为基础,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实现债权,不得以持续骚扰、威胁家属、泄露隐私等手段迫使对方付款。对于舆情监督,应当以真实事实为基础,依法表达意见、投诉举报。不能把发布或者删除信息作为索取财物的威胁工具,更不能通过虚构事实、恶意攻击等方式牟取不法利益。对于消费维权、劳务索赔,应当核实真实损失与请求依据,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争议。若故意制造纠纷、虚构损失,并以滋扰、恐吓等方式索取财物,就可能从一般民事争议转向刑事风险。合法权利的行使,不会因为给对方造成压力就当然违法;但正当请求权也不能成为实施威胁、敲诈或者有组织滋扰的借口。



结  语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列为打击重点,反映出相关违法犯罪形态正在发生变化。对于借助网络工具、人员分工和持续滋扰实施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查明、准确惩治。


但刑事认定必须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和责任自负原则。不能以网络化替代组织性证明,不能以软暴力标签替代具体犯罪构成,也不能以参与某个业务环节直接推定个人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涉网黑恶案件的辩护,最终要回答三个问题: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相关行为是否属于黑恶势力组织犯罪,以及每名被告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将这三个问题分别审查,才能在依法惩治黑恶犯罪的同时,准确划定刑事责任边界。



检索关键词: 深化扫黑除恶|软暴力|涉网黑恶犯罪|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网络水军滋事|有组织犯罪|刑事辩护

声明: 本文仅供普法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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