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倪云、冯杨
引 言 在一家理发店打出“十元洗剪吹”的招牌,顾客进店后,经营人员未经同意便开始提供服务,随后多人围拢推销办卡。顾客拒绝付款或办卡,却被告知“不办就别想走”。表面上看,这是经营场所内的消费纠纷;从刑事法律角度看,如果经营者以威胁、滋扰等手段迫使顾客接受服务、支付费用,就可能涉及强迫交易罪。 将这一场景放到扫黑除恶的语境下,问题就更加复杂:如果经营者长期纠集人员,以相似手段控制特定行业、排挤竞争对手,甚至形成区域性非法影响,相关行为就可能成为认定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线索。 强迫交易罪打击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势经营,而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破坏交易自由的行为;扫黑除恶所关注的,也不只是单次强迫交易,而是相关行为是否具有组织性,是否服务于黑恶势力攫取利益、形成非法控制。 一、黑恶势力为何容易与强迫交易罪交织?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法定类型的强迫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包括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强迫交易常见于工程建设、砂石供应、运输、装修、物业服务等领域。相关人员可能通过堵门阻工、聚众滋扰、威胁从业人员、强迫采购指定商品等方式,排挤竞争者、控制交易渠道,进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类行为的危害,往往不止于某一笔交易的损失。如果行为人反复采取相同手段,迫使多个经营主体服从其安排,就可能逐渐形成对特定区域、行业或者市场环节的非法影响。 但必须明确:强迫交易案件数量多、参与人数多、经营方式具有排他性,并不当然意味着存在黑恶势力。 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须依法审查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也须符合相应认定条件,不能以强迫交易罪名代替对组织性质的证明。 二、刑法意义上的强迫交易,究竟包括哪些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五类强迫交易行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上述行为均要求存在法定的强迫手段,并达到相应的情节要求。不能因为交易价格明显偏高、经营方式具有排他性,或者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就直接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例如,某施工项目要求供应商遵守统一的进场管理规则,如果该规则具有合法依据,且未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交易,就不能仅凭其限制供应商选择而认定犯罪。反之,如果有人纠集人员堵门阻工,以阻止施工相威胁,迫使施工方只能向指定商家采购砂石、水泥,就可能涉嫌强迫交易。 因此,判断的重点不是经营者是否强势、交易条件是否苛刻,而是其是否通过刑法所禁止的强制手段,迫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愿进行交易,以及相关行为是否达到刑事追责标准。 三、没有直接动手打人,“软暴力”也可能构成强迫交易 在黑恶势力犯罪中,暴力并不总是表现为殴打、伤害。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甚至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威胁,都可能成为迫使他人服从的手段。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通过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并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这一规定回应了黑恶势力犯罪中常见的现实问题:行为人未必直接实施严重暴力,却可能通过持续施压,让被害人明知交易不合理,仍不敢拒绝。 例如,某砂石经营者为排挤竞争者,多次纠集人员到施工现场阻工,扬言不采购其供应的砂石就不允许施工。即使没有发生殴打,只要相关行为符合威胁的认定条件,并具备强迫交易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仍可能构成犯罪。 但“软暴力”不是一个可以脱离具体事实独立定罪的罪名,也不能仅凭被害人表示害怕,就认定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威胁。仍应审查行为方式、发生背景、实施频率、参与人员、言语内容及其现实影响,判断是否足以形成心理强制。 关键在于,是否以具有现实强制性的手段干预他人的交易决定,而不是行为人有没有亲自动手。 四、强迫交易罪与相邻罪名,如何准确区分? 涉黑涉恶案件往往存在多种行为交织的情况。同一事件可能既有强迫交易,又伴随索财、殴打、滋扰等行为。定性不能只看表面形式,而应结合行为目的、具体手段、财物取得方式及各罪构成要件综合判断。 (一)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 二者均可能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但行为指向有所不同。强迫交易罪的核心,是迫使他人进行商品交易、接受或者提供服务,或者参与、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敲诈勒索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判断时不能简单认为,存在商品或服务就一定属于强迫交易,或者没有真实交易就必然构成敲诈勒索。应当查明行为人究竟是在强迫对方完成某种交易,还是借助威胁直接索取财物,并结合财物交付的原因、交易内容及双方真实意思作出判断。 (二)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 二者都可能涉及暴力、胁迫,但不能仅凭行为人是否动手,或者是否存在交易外观进行区分。抢劫罪通常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强迫交易罪则以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行为为核心。应结合行为方式、强制程度、财物取得过程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行为已超出强迫交易的范围,实质上属于当场劫取财物,应依法审查是否构成抢劫罪;如果实施强迫交易时又造成伤害,亦应根据具体事实判断是否涉及其他犯罪,不能笼统地认为暴力程度较高就当然转化为某一罪名。 (三)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 二者在涉黑涉恶案件中经常同时出现。例如,行为人为了迫使施工方接受指定供应商的商品,纠集人员堵门阻工、打砸现场,既可能涉及强迫交易,也可能涉及寻衅滋事。此时不能仅因出现滋扰、打砸行为,就认定寻衅滋事罪;也不能因为最终发生了交易,就将全部行为一概认定为强迫交易。应审查各行为的具体目的、实施过程及其与交易的关联,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罪数及处罚原则。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依法处理;对于相互独立的行为,则应分别评价。 五、涉黑涉恶案件中,强迫交易罪的辩护重点在哪里? 强迫交易案件的辩护,不应停留在“有没有打人”或者“被害人有没有损失”的表层,而应围绕犯罪构成、组织关联和个人责任逐层展开。 第一,审查强迫交易的构成要件。 逐项核实被指控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五类行为,是否存在法定的暴力、威胁手段,是否达到相应的情节要求。对于正常商业谈判、合同履行争议或者一般经营管理行为,应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其是否真正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强制性。 第二,审查“软暴力”是否达到刑事评价程度。 对于堵门、纠缠、聚众滋扰、言语威胁等行为,应核实实施主体、行为频次、持续时间、现场情形及实际影响。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感到害怕”,就直接推定行为构成威胁;也不能因为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就当然排除软暴力的成立。 第三,审查强迫交易与黑恶势力组织之间的关联。 应查明相关行为是否由组织者策划、指使或者组织实施,是否服务于组织利益、树立组织威势或者形成非法控制。即使个别强迫交易行为成立,也不能直接推定该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更不能据此替代对组织法定特征的审查。 第四,准确核算交易次数、数额及违法所得。 对多名被害人、多笔交易的案件,应逐笔核对交易是否实际发生、金额如何计算、是否存在重复统计,以及相关数额能否归责于具体被告人。数额、次数不仅可能影响立案追诉和定罪判断,也可能影响量刑,应以证据为依据进行审查。 第五,区分不同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者、指使者、现场实施者及一般参与人员,应分别审查其主观故意、参与程度、具体作用和获利情况。不能仅因被告人受雇到场、与其他人员相识,或者领取固定报酬,就直接认定其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符合从犯条件的,应依法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六、强迫交易罪的数额标准,不能简单理解为“达到即定罪” 根据现行立案追诉规范,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涉嫌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强迫购买伪劣商品的,另有相应标准。这里必须区分三个层次:立案追诉标准、定罪判断与量刑评价,并非同一概念。 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意味着案件符合启动刑事追诉的相应条件,并不意味着无需进一步审查犯罪构成和证据就能直接定罪。反之,也不能仅因某一数额未达到列举标准,就忽视其他可能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不能将个别地区的执行口径直接视为全国统一标准,而应依据适用的法律规范,结合行为次数、手段、危害后果、非法获利及对市场秩序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在涉黑涉恶案件中,还应防止将组织所涉全部交易金额、全部违法所得不加区分地归责于每名被告人。具体数额的认定,仍须有相应证据支撑,并与行为人的共同犯罪范围及实际作用相对应。 检索关键词: 深化扫黑除恶|强迫交易罪|软暴力|黑恶势力犯罪|市霸沙霸矿霸|强买强卖|刑事辩护 声明: 本文仅供普法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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