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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强奸罪的无罪案例分析吴某凡案的出罪可能____发现原创

2021-08-05478

结合强奸罪的无罪案例分析吴某凡案的出罪可能 || 发现原创

原创 林慧、王诗琪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1-08-05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作为女性而言,我们为性暴力被害人所遭受的伤害而痛心,也强烈谴责一切性暴力犯罪;作为法律人而言,我们也深知,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并得到确实、充分的证明。依据“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吴某凡目前还未在法律上被定罪。因此,本文的撰写系与大家共同学习强奸罪的客观要件、共同探讨强奸罪的出罪可能情形,望大家理性看待。



一、构成强奸罪的客观行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违背妇女的意志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


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等等。


多数情形下,强奸罪属于以积极行动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构成的作为犯,对行为人行为与否、行为性质的判定非常重要。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会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前述强奸罪客观行为特征,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二、吴某凡出罪可能性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强奸罪出罪的辩护点主要着落于两点:①是否发生了性行为;②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一)是否发生性行为



关于当事人双方是否发生性行为的认定,一般可通过含有行为人DNA的阴道提取物、被害妇女内裤上的精斑等直接证据予以判定,本身技术上难度不大,难的是当没有上述直接证据时如何认定。结合上述无罪判例,如果行为人否认发生过性关系,在仅有被害人陈述,或除被害人陈述外仅有卫生纸、枕巾或行为人自身物品上留下的精斑时,则难以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就吴某凡案而言,取证难点在于网上多名受害人主张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已经间隔较久,若被害人当时没有取证意识,未对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残留物进行保存、鉴定,吴某凡又始终否认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在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有力证据予以支撑时,可能难以认定吴某凡构成强奸罪。


但因吴某凡案涉及主体系社会公众人物,社会影响力较大,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充足证据情况下一般不会轻易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且都某竹之前在微博发表言论中也提及自己有吴某凡涉罪的相关证据。因此,吴某凡以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为由脱罪的可能性较小。


(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系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犯罪。一般来说,性关系的发生是双方性意志表达的结果,正常性关系中,妇女对于个人的性自由具有充分的意志支配。但在强奸犯罪中,行为人往往会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削弱甚至剥夺被害人的性意志认知及表达能力,进而实施奸淫行为。



当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发生过性行为时,强奸罪的辩护思路往往会转向性行为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根据上述无罪判例来看,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主要需考虑以下两方面内容:①被害人是否处于性意志自由状态②被害人是否曾作出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达。因此,吴某凡案的辩护重点可能会指向被害人“能够自由表达性意志”而“未作出拒绝或反抗的意思表达”。


1.被害人处于性意志自由表达状态,具有性的自主选择权


性意志自由状态表现为对个人的性行为具有充分的支配权,能自主决定是否发生、在哪里发生以及和谁发生性行为。在强奸罪中,妇女性意志自由被限制或被剥夺,往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在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下与其发生性行为。故司法实务中认定被害人性意志自由状态时,往往是看在案证据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


虽然吴某凡案件的具体细节并未披露,但根据都某竹等人的说法,吴某凡很可能系通过直接灌酒造成被害人醉酒或趁机利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的机会,再与之发生性关系。此类方式同样具备构成强奸罪所要求的强制性,属于刑法条文中规定的“其他手段”,司法界通常称此为醉酒型强奸。


醉酒型强奸案件中,司法实务认定被害人不具有性自主选择权的证据,一般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如本案存在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当时已无法独立行走,或已明显处于意识不清醒甚至意志完全丧失的醉酒状态,一般会认定被害人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无法自由表达性意志。此时吴某凡就被害人处于性意志自由表达状态的主张被采纳的可能性较小。


但因案件发生时间较为久远,若不存在相关录音录像,则除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外,能够相互印证的可能仅有证人证言,此时辩护策略可能会侧重于寻找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相互矛盾的地方,有针对性地提出质疑,以降低被害人及证人陈述的真实性,进而否认案发时存在被害人性意志自由被限制或被剥夺的情形。


2.在性意志能自由表达时,被害人未作出拒绝或反抗的意思表达


当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吴某凡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行为,致使被害人处于性意志不自由状态时,辩护的重点便转为主张被害人未拒绝或反抗。


吴某凡案指控的难点在于性行为发生当时留下的物证痕迹(如身体上的抓痕)等客观证据大多已经灭失,若吴某凡供述中否认被害人曾拒绝或反抗,则直接证据可能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形下,证明被害人曾拒绝或反抗的证据可能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此时,吴某凡出罪可能性较大。


综合上述分析,结合吴某凡在娱乐圈的影响,以及都某竹表示被害人到吴某凡家或酒店参加聚会系为面试MV女主角等事实背景,吴某凡还有可能提出“醉前同意”“性交易”等辩护主张,若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则较难认定吴某凡构成强奸罪。 


结语


弗洛里奥曾说“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民主法治更加健全,我们期待并相信司法机关最终会作出公正严明的裁决。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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