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澳、陈泊舟
前 言
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6)),《条例》(2026)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配套规范,《条例》(2026)从原来的七章六十六条,增至八章七十七条,在受案范围、程序机制、审查标准、监督体系及特别规则五个方面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细化与补充。 受案范围的扩张《条例》通过明确列举方式扩大了行政复议程序的覆盖范围。
笔者本文重点进行修订对比分析、新增条文内容分析。
一、修订条文(部分)
1.申请人代表人和被申请人代理人修订
(1)代表人人数调整。

分析:代表人参加复议的申请人数量条件从“5人”变为“10人”,同时避免代表人1人不能有效代表全体申请人的情形。
(2)行政机关需安排工作人员代理。

分析:行政机关参加复议,不能再仅仅委托律师作为唯一代理人参加。在复议中,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对被复议行为作出真实的、详尽的解释,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2.规章授权主体作为被申请人的规定

分析:该修订与行政诉讼法衔接。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申请人,增加“规章授权”。
3.申请人规范表述的统一
(1)修订“合伙企业”作为申请人条件。

(2)公司组织机构以“公司”名义申请

分析:相较修订前版本,以上主要是为其他法律条文变化进行的规范统一。
二、新增条文
1.新增可行政复议情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列明的十五项复议范围,《条例》第九条对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进行明确。这一规定将原来或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明确列为复议情形。

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下列事项的复议申请:

这一规定有效规范了前述具体行为作出主体应当注重行为作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同时对申请人复议事项进行有效限缩。
2.明确信息不予公开复议前置类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的行为不服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化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细化申请人、被申请人规定
(1)“近亲属”作为申请人的解释。

(2)“个体工商户”作为申请人的解释。

(3)新增“新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请人主体。

(4)新增“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主体。

5.行政复议法律援助制度

6.行政复议利害关系定义

7.提级审理与合并审理
(1)提级审理

(2)合并审理

修订前版本无前述规则。
8.举证法律采纳规则

9.调解认可规则

10.审查重点的细化规定
(1)审查要素认定。
1)“内容不适当”认定

2)“未正确适用依据”认定

3)“程序轻微违法”认定

4)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定标准

(2)行政协议复议决定

(3)行政赔偿争议对数额的决定权限

11.复议保障
(1)行政复议委员会

(2)复议人员保护

(3)行政复议人员近亲属保护

12.监察监督衔接

13.知识产权

14.海警执法

15.指导性案例

通过司法部负责人答记者问可知,《条例》(2026)将充分发挥以下作用:1.注重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要求,强调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实质化解。2.强化监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3.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总则中明确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机关以案促治,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预防行政争议产生。4.完善领导保障机制,明确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并支持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事项,提升复议工作流程、保障等规范化水平,保证复议机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5.提升履职要求,明确复议机构职责,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为公正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更强制度支撑。
《条例》即将实施,必然会影响到新增条款所涉相关主体的合规运行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行政权力运行要求。《条例》作为行政复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必要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最新情况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推动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促进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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