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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阴影下的正当防卫边界:石家庄妻子撞死家暴丈夫案二审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 家事传承

2025-11-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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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海燕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民为保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自卫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换言之,当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必要的防卫行为来制止侵害,其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通常概括为起因、时间、主观、对象和限度五个方面:


·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必须基于现实发生的不法侵害,假想的侵害或尚未发生的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期间内,防卫不适时(事前或事后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 主观条件防卫意图正当。 防卫人须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而非报复或故意侵害对方的动机。如果是出于侵害对方的故意,则可能构成防卫挑拨或故意犯罪。

·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防卫行为必须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对无辜第三人进行防卫。

· 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应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强度相适应,不能明显超出制止侵害所需的必要程度。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公民积极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同时防止防卫权被滥用。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特别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特殊防卫权(也称“无限防卫权”)赋予防卫人在面对极其严重暴力侵害时无需顾虑防卫强度,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要求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主观上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即明知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防卫人缺乏防卫意图,而是出于伤害或报复的故意,则即使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也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这一主观要件确保正当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而非变相的不法侵害。



二、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有何区别?


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法律性质上都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但由于家庭暴力具有特殊性,两者在认定上存在一些区别。


1. 侵害主体与关系的特殊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定关系人之间。这种特殊关系使得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和反复性,受害者往往长期处于施虐者的控制之下。一般正当防卫的侵害主体则无此特定关系,侵害行为往往是陌生人之间或偶发事件中的冲突。因此,在家庭暴力情境下,防卫人可能长期遭受侵害,心理上处于恐惧和紧张状态,这与普通防卫情境有所不同。


2. 防卫时机与紧迫性。 一般正当防卫要求侵害“正在进行”,即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开始后、结束前实施。而家庭暴力往往具有持续性,一次侵害结束后下一次侵害可能接踵而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长期处于恐惧和紧张状态,防卫行为可能发生在侵害行为间歇期,甚至是侵害刚结束或尚未开始的瞬间。例如,在石家庄妻子撞死家暴丈夫案中,曹某某驾车逃离时,施暴者刘某某曾趴在车盖上阻拦,但此时刘某某的暴力行为已经暂停,而曹某某担心的是未来可能的侵害 。这种情境下,是否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成为争议焦点。传统理论对“正在进行”的严格要求可能难以涵盖家庭暴力的反复性,使得受害者在遭受侵害时往往无法及时反击,只能在侵害间歇或事后采取行动。这导致家庭暴力案件中防卫时机的认定更加复杂:例如,当施暴者暂时停止侵害时,是否算侵害已经结束?若受害者随后实施报复,是否构成事后防卫?这一困境使得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认定较一般案件更为困难。


法律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通常要求侵害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然而,在家庭暴力这种长期性侵害中,对“正在进行”的认定需要更灵活。我国司法实践过去曾严格要求防卫行为必须针对当下正在发生的侵害,这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容易导致防卫不适时的认定,即事后防卫或事前防卫。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强调,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意味着,在家庭暴力情境下,如果防卫行为是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侵害,也可以被视为正当防卫的时机。例如,受虐妇女在一次暴力刚结束后,出于对未来暴力的恐惧而采取防卫行为,只要该暴力具有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司法机关可能认定其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延续。这种处理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特殊处境的照顾,防止因苛求防卫时机而导致受害者“不敢防卫”或“无法防卫”。


3. 防卫限度的考量。家庭暴力中防卫限度的认定需要考虑施暴者过去的侵害行为和潜在威胁。一般正当防卫强调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相适应,而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往往长期实施暴力,其暴力倾向和危害程度可能超出一般侵害。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力量对比悬殊,女性在面对男性施暴时往往处于劣势。因此,受害者在防卫时可能处于高度紧张状态,难以精确控制防卫强度。防卫过程中,受害者为了摆脱侵害,可能采取超出常规的激烈手段,甚至造成施暴者重伤或死亡。例如,受虐妇女在施暴者熟睡或醉酒时将其杀害,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这涉及对施暴者再次加害可能性的评估。传统正当防卫理论对此考虑不足,容易导致对受害者的不公正评价。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倾向于认定防卫过当或故意犯罪,即使受害者是出于自卫动机,也因为结果严重而被定罪。这表明家庭暴力情境下,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需要有所调整,以体现对受暴者的宽容和保护。在一般正当防卫中,要求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否则可能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在家庭暴力情境下,这种“相当性”标准可能过于严苛。一些学者提出,应当允许防卫人采取“非对称”的防卫手段,因为受害者往往难以精准判断侵害程度和控制反击力度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35条就规定,当面临“无法逃避的致命危险”时,允许采取“非对称防卫”,即使防卫强度远超侵害,仍有可能免责。加拿大等国刑法也承认,面对“可预见的持续性暴力”,受害者即便在侵害“间隙期”反抗,依然符合法律认可的防卫逻辑。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逐渐注意到这一点,在家庭暴力防卫案件中更加注重从受暴者角度判断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 防卫意图的考虑。防卫意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有时更难证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导致受害者可能长期隐忍,防卫行为可能是在情绪极度紧张和恐惧下做出的,而非典型的“冷静理智”状态。一些受虐妇女在施暴行为发生时不敢反抗,事后又无法证明自己有防卫意图。针对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引入了“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用以解释长期受暴者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受虐妇女综合征是指长期遭受配偶暴力的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形成的一系列特征,包括习得性无助、恐惧和绝望等 。这一理论认为,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环境中的女性,其防卫行为往往是在高度紧张和非理性状态下做出的,并非出于报复或恶意。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酌定情节,以体现对受暴者的同情和对正当防卫的支持。例如,有判决指出,受虐妇女在长期恐惧下实施的防卫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可作为量刑时从宽的依据 。


5.社会公众心理与舆论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往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对受害者的同情和对施暴者的谴责可能影响司法判断。一般正当防卫案件中,公众更容易接受防卫行为的合理性,而家庭暴力案件由于涉及家庭隐私和伦理,公众对受害者是否“真的自卫”可能存在疑虑。这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在认定时更加谨慎,甚至出现顾虑社会影响而不敢认定正当防卫的情况。不过,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出台指导意见,努力纠正“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在家庭暴力正当防卫问题上,司法机关开始强调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对受害者的防卫行为给予公正评价。例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指出,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在紧急情况下的私力救济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准确认定为正当防卫。


6. 法律救济途径的差异。 一般正当防卫主要通过刑事司法途径解决,即由司法机关认定行为性质。而家庭暴力中,受害者除了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外,还可以寻求行政和民事救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赋予受害者多种保护措施,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等。这些公力救济手段的存在,使家庭暴力中的防卫行为在性质认定上更加复杂:受害者既可能因为防卫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通过行政、民事途径获得保护。这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防卫案件时,综合考虑各种救济途径的衔接,既要确保法律公正,又要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总的来说,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在起因、时机、限度等方面与一般正当防卫既有共同之处,也有特殊之处。其特殊性源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累积性和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特殊关系。这些差异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司法机关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现实特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更加审慎和灵活,既要坚持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又要考虑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反复性以及受暴者的特殊心理状态,从而确保司法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



三、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暴者为了自卫或反抗施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往往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混淆,受害者的防卫行为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三类行为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需要严格加以区分。


1. 主观故意的不同。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首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防卫行为。即使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对方的伤害或死亡,其目的是制止侵害而非主动伤害对方。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或杀害对方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防卫挑拨或相互斗殴的情况,导致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例如,防卫挑拨是指故意以挑衅、激惹等手段促使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借机伤害对方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防卫意图,而是出于伤害对方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又如相互斗殴,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行为本身不属于正当防卫。然而,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暴者往往是被动遭受侵害,并非主动挑起冲突,其主观上通常只是为了摆脱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非蓄意伤害对方。因此,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如果证据表明行为人确实是为了自卫而实施行为,则应认定其主观上具备防卫意图,不构成故意犯罪。例如,在石家庄案中,曹某某在驾车逃离时对丈夫刘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持故意心态,是区分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的关键。曹某某及其家属认为,曹某某当时只是出于恐惧想开车逃跑,并无杀害丈夫的故意,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然而,法院认定曹某某明知刘某某趴在车盖上仍高速行驶并甩动方向盘,意图将其甩下车,最终导致刘某某死亡 。这表明曹某某对刘某某的死亡结果至少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2. 客观行为的差异。 从客观行为来看,正当防卫表现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其手段和强度一般与侵害行为相适应。例如,面对拳脚殴打,受暴者用手阻挡或反击;面对持械攻击,受暴者用棍棒防卫等。这些行为在外观上可能造成对方受伤,但目的是制止侵害,属于“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如故意用利器划伤他人、用拳头猛击他人要害等;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行为则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如使用凶器刺向他人心脏、颈部等致命部位。


家庭暴力中,受暴者的防卫行为与故意犯罪行为有时在手段上可能相似,但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时机和起因。正当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是为了制止侵害;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则可能发生在侵害结束后(如事后报复),或者在侵害过程中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防卫意图。例如,有案例显示,一名长期遭受丈夫虐待的妇女,在丈夫熟睡时将其杀害,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方死亡,手段也较为残忍,但发生在侵害停止之后,且缺乏持续的紧迫性,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相反,如果受暴者在遭受正在进行的暴力时,用刀刺伤施暴者以阻止侵害,且行为强度与侵害相当,则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3. 行为强度与危害后果。 一般而言,正当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与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相适应,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了制止侵害所必需的程度,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属于违法行为,但由于其主观上仍有防卫意图,法律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强度通常没有限制,只要造成了他人伤害或死亡结果即可构成犯罪。例如,即使对方的侵害轻微,行为人故意将其重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若行为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即使手段并不极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施暴者往往力量强大且侵害持续,受暴者的防卫行为可能在客观上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例如,石家庄案中曹某某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则可能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会明显低于11年。这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防卫行为的倾向:尽量认定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以体现对受害者的保护。


4. 法律后果与认定标准。 正当防卫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一经认定,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则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旦构成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例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故意杀人罪则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区分正当防卫与故意犯罪的标准主要在于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以及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和限度条件,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不得“谁死伤谁有理”。该指导意见还强调,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要充分考虑案件前因后果,确保处理结果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认定家庭暴力防卫案件时,不仅要审查法律要件,还要结合家庭暴力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对于因长期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要适当考虑防卫人长期受暴的情节,避免简单以结果定罪。


5. 证据和情节的考量。在区分正当防卫与犯罪时,证据和案件情节也很重要。家庭暴力案件往往有长期的矛盾和纠纷,受害者在案发前可能存在一定过错或挑衅行为,这会影响司法对其主观故意的判断。例如,石家庄案中,法院认定刘某某曾多次对曹某某拳打脚踢并持刀威胁,在案件起因上具有过错,因此酌情从宽处罚 。又如,一些案例中,如果施暴者在侵害过程中已经停止侵害或失去侵害能力,而受害者仍继续加害,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后加害,不属于正当防卫。相反,如果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仍在持续,受害者的反击则更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此外,受害者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当时情境的一般人标准,也是区分正当防卫与犯罪的重要参考。如果防卫行为符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反应,就更有可能被认可为正当防卫;反之,如果手段过于残忍或与侵害行为明显不相称,则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综上,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观上有防卫意图,客观上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手段,目的在于制止侵害而非伤害对方;后两者则具有伤害或杀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或生命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区分防卫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既不能让正当防卫者蒙冤,也不能放纵真正的故意犯罪行为。


四、律师建议


针对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作为专业律师,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维护受暴者的合法权益:


· 及时报警与保存证据: 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并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和伤情鉴定 。报警记录和医院验伤报告是证明家庭暴力存在和程度的重要证据。如果施暴者被警方拘留或警告,这些记录将在日后诉讼中发挥关键作用。同时,受害者应尽量保留现场证据,如施暴工具、受伤照片等,以辅助证明侵害行为的存在和严重性。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等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道法律屏障,可以在诉讼期间乃至离婚后继续有效,为受害者提供安全保障 。律师建议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申请保护令,以防止侵害行为再次发生。

· 寻求法律援助与专业支持: 面对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受害者及其家属应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律师可以协助收集证据、准备辩护,确保受害者的陈述和证据得到充分呈现。此外,可考虑聘请心理咨询师或社会工作者为受害者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其更好地应对案件带来的心理创伤。

· 准确界定行为性质: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应围绕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例如,强调施暴行为的持续性和紧迫性,证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从而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指出受害者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身或家人免受侵害,并无伤害或杀害对方的故意;以及展示受害者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作为判断其防卫行为合理性的依据。通过充分的证据和论证,将防卫行为与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 争取防卫过当或正当防卫认定: 如果受害者的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律师应积极主张防卫过当的情节,以争取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其防卫行为造成对方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律师应据理力争,说明这是在恐惧和紧张状态下的反应,主观恶性较小,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而非故意杀人。如果能够证明受害者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则应坚决主张正当防卫的认定,使当事人获得完全的免责。

· 综合考虑酌定情节: 律师还应关注案件中的酌定情节,如受害者的过错程度、事后态度等。如果施暴者在案件起因上有明显过错,或者受害者在案发后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律师可以向法庭提出,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在家庭暴力防卫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 。例如,有判决指出,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的行为,若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从而减轻处罚 。律师应运用这些法律精神,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 推进法律和政策完善: 作为法律从业者,律师还应关注反家庭暴力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认定难的问题,既有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也有社会观念和证据规则的障碍。律师可以通过参与立法调研、撰写法律评论等方式,呼吁在立法上对家庭暴力正当防卫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例如允许将“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司法认定的参考因素,或适当放宽防卫时间和限度的认定标准。这些努力有助于从制度层面更好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正当防卫权利。


总之,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认定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其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界限问题,关系到受害者的生命和自由。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秉持专业精神和人文关怀,从事实和法律出发,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通过充分的证据收集、准确的法律适用和对家庭暴力特殊性的重视,我们有望使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正当防卫,维护受暴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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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