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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第一步(一):新旧合同该去哪告? | 发现原创

2026-04-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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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华、唐芸贤




1.背景介绍


成都材料销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与上海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之间原本签订了多份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成都公司是卖方,上海公司是买方。由于上海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约1000万元的货款,双方决定通过一套商品房来抵偿这笔债务。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新的协议,约定:


(1)如果开发商能完成向成都公司网签备案,则视为债务清偿;


(2)否则,上海公司需向成都公司返还相应的款项,协议中明确写明“仍应支付应付未付款”。


然而,这一表述不够清晰,导致在债权人主张返还款项时,究竟是适用新协议还是原买卖合同存在争议,从而增加了法院认定管辖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增加了不必要的风险。



2. 纠纷原因


2.1 上海公司陷入债务困境


上海公司深陷债务泥潭,已成为被执行人。与此同时,该项目的开发商也陷入了债务纠纷之中,用于抵债的商品房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无法交付给成都公司。


2.2 债权人的迫切需求


成都公司急需快速取得判决,以便尽早进入执行程序。因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更多措施,而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相对较少。因此,尽快立案并取得判决是至关重要的。


2.3 被告的拖延策略


上海公司为了延缓判决生效时间,试图通过管辖权异议等方式来拖延判决时间。如果管辖权异议成功,案件可能会被移送到其他法院,导致整个诉讼过程可能延长一年左右,这对成都公司极为不利。



3. 为何选择在成都地区法院起诉


3.1 新协议改变了管辖约定


新协议不仅约定了以物抵债的方式,还改变了原有的管辖约定。如果我们依据原有的买卖合同去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原有的买卖合同分为多份,主体各不相同,各方之间并未对之前的债权债务进行对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同时提交新的以物抵债协议作为双方已经对账的证据。


3.2 上海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如果提交以物抵债协议,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可能会认为新的协议已经更新了原有的债务,并变更了原来的管辖约定,因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这将使我们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


3.3 避免上海法院的主动移送和管辖异议


即使在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成功立案,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也可能主动将案件移送到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或者被告可能会提起管辖异议,主张案件应由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从而拖延诉讼。鉴于案件被移送的概率较大,从法律和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选择在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的风险更小。


3.4 综合考虑后的决策


在权衡利弊之后,我们决定按照新的协议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新协议明确了新的管辖约定,在没有任何证据或事实证明该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通过新的管辖约定来成功立案并且解决管辖异议的可能性更大。



4. 避免法院主动移送案件


4.1 法院立案


成都公司依据新协议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起初认为案件应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我们详细解释了新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提交了所有必要的证据。最终,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并出具了《先行调解告知书》。不过,立案时案由被定为“买卖合同纠纷”,这可能引起新的争议。


提示:


如果法院拒绝立案,应坚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给当事人上诉的机会。


4.2 防止法院主动移送


案件受理后,立案庭将案件分配给民事审判庭。承办法官对依据新协议进行起诉提出了疑问,并要求提交基础买卖合同。法官认为,如果我们依据新的协议要求被告交付抵债房产,则可以按照以物抵债协议的管辖约定来进行处理;但是,由于我们现在要求的是返还款项而非交付房产,法官认为返还款项本质上是货款,而货款属于原买卖合同的债务,因此应当适用原合同中的管辖约定。


对此,我们的解释是:


- 新协议已构成债的更新,款项虽源于货款,但现已成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 在被告无法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根据新协议中的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向我们返还款项。


- 我们依据的是新协议中的明确约定,而非《民法典》合同编第27条来要求履行原债务。因此,新协议是我们的请求权基础,而非原买卖合同。


- 新协议中的管辖约定条款没有无效事由。


- 因此,我们应当适用新协议中的管辖约定,而非原合同中的管辖约定。


最终,法官接受了我们的观点,未主动将案件移送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在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机会。



5. 应对对方提出的管辖异议


5.1 对方提出管辖异议


尽管我们成功说服法官不主动移送案件,上海公司仍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案件应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听证时,我们从协议性质、协议产生原因、管辖争议条款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我们指出,新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没有实际抵债,新的管辖约定依然有效。


5.2 上诉策略


非常遗憾的是,听证之后,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仍采纳了对方的异议,裁定将案件移送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考虑到法院在面对大量案件时,可能会倾向于将存在管辖争议的案件移送出去,但这无疑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我们不能接受。于是我们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因为我们判断:


(1) 从专业上来说,管辖是没有问题的,应当由成都本地法院来管辖;


(2) 从时效上看,成都市范围内的上诉裁定维持管辖的时间远远短于跨省移送的时间。如果裁定移送,由于跨省文件传递时间较长,可能会耗时半年以上。此外,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收到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可能会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其没有管辖权,不予受理,将材料退回,这可能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超过一年都无法进入实体审理,不利于当事人债权的实现。


在此过程中,我们引用了最高法院的判例来支持我们的观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辖60号】案例中指出,民事案件案由反映了法律关系的性质,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因此,准确确定案由是准确确定管辖的前提。本案中,我们坚持以新协议起诉,适用新协议中的管辖条款,这是我们的程序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我们的主张来确定管辖。


5.3 中级法院最终观点


通过在上诉状中详细阐明观点,中院最终认可我们的主张,认为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新协议来审查管辖,新协议的管辖约定有效,指定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通过此次看似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可以看到:首先,事前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及管辖明确的协议是多么重要,可以避免很多无谓的争议,毕竟“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次,作为律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确保观点得到法律或最高院案例的支持,并具备事前分析策略的能力及事中坚持不懈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本案最终经过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裁判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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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