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贺海燕
前 言 2026年7月30日,一起特殊的案件在上海徐汇法院开庭,迅速引爆了舆论。无锡的朱女士,一位身患癌症的妻子,起诉了自己的丈夫、第三者,以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原因是,她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伪造了一张结婚证,凭借这张假证,竟然在医院成功培育出了冷冻胚胎。 更令人心寒的是,开庭当天,她收到了丈夫提起离婚诉讼的传票。丈夫的诉求是“感情破裂”,要求分割财产。朱女士则坚决表示:在胚胎被销毁前,绝不会同意离婚。 舆论的怒火几乎一边倒:丈夫出轨、伪造证件、与第三者“借腹生子”,甚至可能让妻子在离婚后,还要面对一个自己丈夫与第三者的孩子。这是否构成了“重婚罪”?为什么公安机关仅对丈夫和第三者处以行政拘留,而非刑事追诉? 今天,我们就以此案为切口,剥开“重婚罪”的法律面纱,看看它究竟离我们有多远,以及受害者维权的路有多难。 一、伪造结婚证 ≠ 重婚:一道公众跨不过去的认知鸿沟 在普通人的朴素认知里,一个人明明已经结了婚,又跟别人伪造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还生了孩子(或培育了胚胎),这不是重婚是什么? 但法律上的「重婚」,远比日常理解要窄得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条文看起来简洁,但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极为严格的构成要件,而本案恰恰卡在了最关键的几个环节上。 二、重婚罪为什么这么难认定?三个「卡脖子」要件 第一个卡点:「伪造的结婚证」算不算「结婚」? 重婚罪中的「重婚」,包括两种形态:一是法律婚,即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二是事实婚,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被周围群众公认。 本案中,朱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使用的是伪造的结婚证,并非在民政部门真实登记。这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在法律上自始不存在——不是「重婚」,而是「假婚」。从法律婚的角度看,这一关就过不去。 那能不能走「事实婚」的路径?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极难。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批复中明确:此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这就意味着,在民事领域,事实婚姻的概念已经被实质性取消了。 刑事领域虽然保留了事实重婚的认定空间,但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周围群众公认其为夫妻」——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举证难度极大。在本案中,朱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是否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邻居、同事、亲友是否认为他们是夫妻?这些都需要扎实的证据链,而非仅凭一张伪造的结婚证就能推导。 第二个卡点:「做试管」算不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是本案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朱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以「夫妇」名义在中山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培育了冷冻胚胎。从行为性质上看,这确实是一种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表征——生育后代是婚姻关系中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但问题在于,「以夫妻名义到医院做试管」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语义鸿沟。做试管是一个医疗行为,它可以是一次性的、阶段性的,并不必然等同于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如果辩护方主张二人仅是为了做试管而临时使用伪造证件,并未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控方要反驳这一点,需要大量的外围证据支撑。 第三个卡点:重婚罪属于“可自诉、可公诉”案件 事实上,重婚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害人有确凿证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者因证据不足难以自行起诉,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通常来说,公诉的重婚案件非常少。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追诉重婚罪的主要责任,落在了被害人自己身上。而一个普通的妻子,要收集丈夫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要证明「周围群众公认其为夫妻」,要在没有公权力介入的情况下完成这些本应由侦查机关完成的取证工作——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这也是为什么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追诉率极低。有学者统计,重婚罪的实际追诉量与客观存在的重婚行为之间,存在数量级上的落差。大量事实上的重婚行为,因为证据不足或程序障碍,最终只以「伪造证件」「同居」等较轻的违法行为被处理——正如本案中,公安机关最终以「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 三、5天拘留背后的法律逻辑:不是不想管,是管不了 理解了上述三个卡点,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本案最终以「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认定的是「使用」伪造证件,而非「伪造」本身,处罚力度进一步降低。 从法律技术层面看,这个处理并非没有道理。伪造结婚证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但在无法证明构成重婚罪的情况下,以「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来处罚,是现有法律框架下能够适用的最接近的条款。 但从社会效果层面看,这个结果显然是失衡的。一个人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做试管婴儿、培育冷冻胚胎,这一系列行为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侵害程度,远远超过了5天拘留所对应的违法评价。法律在这里出现了一个「评价不足」的真空地带——行为的恶性远超处罚的力度,但现有的法律工具又无法提供更匹配的制裁手段。 四、冷冻胚胎:这个案件真正的前沿问题 如果说重婚罪的认定困境是一个老问题,那么本案中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则是一个全新的前沿议题。 朱女士要求医院销毁胚胎,医院拒绝。这里涉及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问题: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是处于一种法律地位模糊的中间状态。 从朱女士的角度看,这个胚胎是她丈夫与第三者通过违法行为(伪造结婚证)产生的,它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朱女士人格权和婚姻关系的持续侵害。朱女士有权要求消除这种侵害。 但从医院的角度看,胚胎涉及丈夫和第三者的生育权,销毁胚胎可能构成对他们权利的侵害。医院作为第三方,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销毁,可能侵犯胚胎相关方的权利;不销毁,又在持续侵害合法配偶的权益。 更深层的问题是:如果这个胚胎最终被移植、发育成婴儿,这个孩子的法律地位如何?他与朱女士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是否有权继承朱女士丈夫的遗产?这些问题,现行法律几乎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五、朱女士的「不离婚」策略:一个被低估的法律智慧 最后,我想特别说一下朱女士「在胚胎被销毁前不会同意离婚」这个表态。 很多人可能觉得这只是一句情绪化的表达,但从法律策略上看,这是一个相当清醒的判断。 一旦离婚,朱女士与丈夫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切断了。届时,丈夫与第三者的关系将不再构成对「合法婚姻」的侵害,朱女士在胚胎处置问题上也将失去最重要的法律立足点——她之所以有权主张销毁胚胎,恰恰是因为她是合法配偶,胚胎的存在侵害了她的婚姻权益。如果婚姻关系不存在了,这个请求权的基础也就动摇了。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而丈夫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做试管等行为,恰恰是证明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朱女士完全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以,「不离婚」不是软弱,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朱女士能够采取的最有力的攻防姿态。 六、朱女士应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实务指南) 作为一个做了十几年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我想从实务角度给朱女士——以及所有可能面临类似困境的已婚人士——几条具体可操作的建议。 第一步:证据收集——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朱女士目前掌握的证据包括:丈夫手机中的医院短信、伪造的结婚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是基础,但还不够。还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包括: • 丈夫与第三者的同居证据:小区监控、物业登记、快递收货地址、外卖订单、共同出行的机票火车票、酒店开房记录等 • 经济往来证据:丈夫向第三者的转账记录、为第三者购买的房产车辆、共同投资的商业项目、为试管婴儿支付的费用凭证 • 社会关系证据:邻居、同事、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社交媒体上的互动记录、朋友圈晒图 • 医疗记录:尽可能获取中山医院的就诊记录、手术同意书、胚胎培育档案(可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 特别提醒:证据收集必须合法。私自安装窃听器、偷拍他人私密场所、黑客入侵手机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法院不会采信,反而可能让自己陷入法律风险。 第二步: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丈夫已经起诉离婚,这意味着财产分割已经进入倒计时。朱女士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丈夫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基金、保险等资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朱女士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诉中保全,也可以在人格权诉讼中申请诉前保全。 第三步:刑事追诉——重婚罪的自诉路径 虽然公安机关没有以重婚罪立案,但朱女士完全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诉的关键是证据。 朱女士需要向法院提交: • 自己与丈夫的结婚证(证明合法婚姻关系存在) • 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做试管的证据(证明重婚行为) • 同居生活的证据链(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证人证言(证明「周围群众公认其为夫妻」) 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旦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公安机关的取证能力远超个人,重婚罪的认定可能性会大幅提升。 第四步:民事索赔——离婚损害赔偿的充分准备 无论朱女士最终是否同意离婚,她都应当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的计算需要考虑: • 丈夫的过错程度: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属于严重过错 • 婚姻持续时间:婚姻存续时间越长,赔偿金额越高 • 丈夫的经济能力:收入越高、资产越多,赔偿能力越强 • 朱女士的精神损害:可以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 实务中,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通常在2万-20万之间,极端情况下可以高达50万。朱女士的案件情节恶劣,完全有理由主张较高额度的赔偿。 第五步:胚胎处置——人格权诉讼的核心战场 这是本案最具挑战性的部分。朱女士要求销毁胚胎,但医院拒绝,丈夫和第三者也必然反对。 朱女士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论证: • 胚胎的产生基于违法行为:伪造结婚证是违法行为,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胚胎,其合法性存疑 • 胚胎的存在侵害朱女士的人格权:胚胎是丈夫与第三者婚外关系的产物,其存在本身就是对朱女士配偶权和人格尊严的持续侵害 • 朱女士的同意权被侵犯: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应当获得夫妻双方的书面同意。朱女士作为合法配偶,从未同意丈夫与第三者进行试管婴儿手术,医院的操作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同时,朱女士还可以向上海市卫健委投诉,要求对中山医院的违规操作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查实医院在审核结婚证时存在重大过失(未能识别伪造证件),医院将面临行政处罚,这也将为朱女士的民事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写在最后 朱女士的案件还在等待判决。但无论结果如何,这个案件都已经把一个尖锐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当一个人可以通过伪造一张结婚证、花几万块钱做一次试管婴儿,就在事实上建立起「第二个家庭」,而法律的回应仅仅是5天行政拘留——我们是不是该认真想一想,重婚罪的立法和司法,是否还跟得上这个时代的步伐? 辅助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不断突破传统婚姻家庭法的边界。冷冻胚胎、代孕、基因编辑……这些技术带来的不仅是医学上的可能性,更是法律上的新挑战。当技术跑得比法律快,受伤的往往是最没有防备的那个人。 在朱女士的故事里,那个人是妻子。 而在下一个故事里,那个人可能是任何人。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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