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一)文娱律师观察
最近一年,在服务音乐公司、演出主办方、MCN机构、影视短剧公司、艺人及内容创作者的过程中,我们明显感觉到一个变化。过去,客户咨询更多集中在版权、合同、演出纠纷、经纪合作纠纷等传统法律问题;而如今,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围绕AI展开。过去,一张“脸”更多意味着知名度;而如今,它已经成为可以被识别、被授权、被运营、甚至持续创造商业价值的重要数字资产。
(二)一张“脸”的两面
2026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一起AI换脸短剧侵权案,某知名演员的面孔被“移植”到短剧中引流牟利,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几乎同一时期,国内头部MCN机构OST传媒完成全国首单MCN人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旗下万余名主播的“脸”首次从生理特征蜕变为受法律保护的“数据资产”。
如果说前者解决的是“未经允许,谁不能使用这张脸”的问题,那么后者探索的,则是“这张脸如何被合法管理、授权和运营”的问题。
当AI让“复制”变得零成本,自带流量的“脸”正成为最容易窃取的资产。人像已不再只是人格权意义上的肖像,而正在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资产。
从AI换脸侵权,到人像数据确权,一个回应侵权,一个回应发展,这不仅是两个案例,更折射出文娱产业法律规则的一次悄然演进。
二、AI换脸侵权的司法实践
(一)案情回顾:知名演员“被参演”AI短剧
某知名演员发现自己的面孔出现在一部44集短剧中,涉案短剧通过AI换脸技术将其面部特征拼接至剧中角色,使不少观众误认为该演员参与了该剧拍摄。A公司为短剧制作者,B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中上线了涉案短剧。网络多个社交平台出现“#短剧疑似AI换脸演员某某#”话题,引发广泛热议。
原告认为,A公司作为制作者、B公司作为播出方,未经其授权使用其肖像,侵害了其肖像权,遂将两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
(二)法院如何认定AI换脸是否侵权?
A公司辩称,其在使用AI创作时难以预见所生成的形象会与原告产生关联。其从未输入与原告相关的指令,由于原告外貌具有大众认可的美女面部特征,AI生成的美女形象具有和原告相似的部分面部特征,存在一定概率与合理性。A公司主张此为技术偶然,而非有意侵权。B公司则辩称,其仅作为播出平台,已取得涉案短剧的著作权授权,并未参与制作,对AI换脸内容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制作并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发布涉案短剧,涉案短剧共44集,时长共90分钟。涉案短剧中AI生成形象与原告肖像在面部特征、五官比例等方面高度一致,超出了“技术偶然”的合理范围,A公司作为制作者对此具有明知,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的故意,并实施了侵权行为。B公司亦未尽到与其传播模式、人物知名度相匹配的合理审查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本案意义
1.相比赔偿金额,本案真正值得行业关注的是法院对于AI生成内容提出的一项重要判断:在AI生成内容场景下,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关键并不在于创作者是否主动输入了某位公众人物的名字,而在于最终生成的内容是否足以使一般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肖像的“可识别性”是认定AI合成内容侵犯人格权的关键。在AI生成内容的场景下,可识别性的判断不以侵权人“输入了特定肖像指令”为前提,而是以生成结果的客观呈现状态为准——只要合成形象与特定自然人在一般公众认知上具有同一性,即可认定构成肖像使用。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影响的是赔偿责任的大小,而非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本案中,换脸后的演员面部与原告肖像具有一定相似度,大量网络用户讨论并质疑该剧使用了原告的肖像,足以证明一般公众能够识别。
2.对于内容创作者、MCN机构、影视制作方以及平台而言,这意味着未来围绕AI内容创作的合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
三、从“被动防御”到“主动确权”——MCN人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一)行业痛点:AI时代“脸”资产的最大危机
传统维权路径的局限在于:事后救济成本高、举证困难。AI换脸侵权往往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侵权主体难以追溯等特点。当一张面孔被AI抓取、拼接、商用,权利人往往面临“发现难、取证难、维权难”的三重困境。
更根本的问题在于:在传统法律框架下,“脸”主要受《民法典》肖像权保护,解决的是“未经同意不能用”的问题(消极防御)。但在AI时代,仅仅“禁止使用”已经不够——权利人还需要回答“谁有权用、怎么用、能不能商业化”等一系列积极确权的问题。
(二)破局之举:全国MCN首单人像数据确权
2026年7月,成都APEC数字周期间,国内头部MCN机构OST传媒(成都潮我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交出了一份开创性的答卷。
该企业通过映界智能技术平台,成功取得“靖雅欧巴形象数据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这纸证书,意味着OST旗下万余名主播的“脸”,首次从一种生理特征,蜕变为受法律保护的“数据资产”。
(三)确权的双重价值:防御与进攻
防御价值:从“被动维权”到“主动防御”
每一组登记证书均明确权利归属、数据范围、使用场景和授权规则。确权后的人像数据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这张脸属于谁、谁能用、怎么用”——在AI侵权频发的当下,这份登记证书就是法律铁证,有效规避了舆论风险和侵权纠纷。当侵权发生时,权利人无需再从零开始举证权利归属,登记证书本身就是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商业价值:从“沉睡资产”到“变现工具”
确权的价值远不止于“防盗”。长久以来,真人主播受限于体力、时间和精力,产能存在天花板。而一旦形象数据完成确权,这些原本沉睡的数据便被激活了。
确权后的形象可以合规地授权给AI进行训练,生成无限的内容产品。想象一下:某位头部主播的数字分身,可以在凌晨2点继续回答粉丝提问,可以瞬间“穿越”到古装剧中,而无需担心真人过度劳累。这种“数字肉身”的复用,极大地释放了内容生产力,同时也让每一张“脸”都有了清晰的产权归属。
确权后的人像数据可实现追溯、授权、复用、变现,大幅降低企业内容创作、数字IP运营成本,开辟数据资产商业化新路径。在AI复制成本趋近于零的今天,确权,是保护自己“脸”资产的第一步。
(四)政策与制度背景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为数据作为新型知识产权客体提供了法律空间。《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25条则明确要求“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在政策层面,2024年10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全流程规范。该办法明确登记对象为“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面向具体场景、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2026年7月,国家数据局正式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首次在全国层面系统建立数据产权登记的制度框架。
四、行业启示:对内容创作者而言,确权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AI换脸案件带来的,不只是一次侵权判决。人像数据确权探索带来的,也不仅仅是一项登记制度。我们认为,这两个事件共同释放出三个值得持续关注的行业信号。
(一)人像正从人格权益延伸为数字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数字人、AI内容创作等应用不断发展,人像已经不仅承担识别身份的功能,也逐渐成为商业运营的重要载体。未来,人像如何使用、如何授权、如何管理,将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关注的问题。
(二)法律保护正在从”事后救济”逐步向”事前治理”延伸。
过去,更多是在侵权发生后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未来,如何提前明确权利边界、规范使用规则、降低经营风险,将成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文娱行业的竞争,正在增加新的维度。
过去比拼的是内容、流量、IP。未来,还将比拼数字资产管理能力、AI应用能力以及围绕数字内容建立规则的能力。
技术正在重塑内容生产方式,法律也正在重塑内容产业的运行规则。
五、结语
AI复制一张脸,可能只需要几秒钟。但围绕这张脸形成一套清晰、稳定、可持续运行的权利规则,却需要法律、产业和技术共同探索。从AI换脸侵权,到人像数据确权,我们看到的并不仅仅是两个案例,而是文娱产业法律规则正在经历一次新的演进。在这个过程中,真正值得关注的,或许已经不是”这张脸值多少钱”,而是如何让一张具有商业价值的数字形象,在创新与保护之间找到更加清晰的边界。对于文娱产业而言,AI带来的不仅是效率提升,更是一次关于权利、规则与商业模式的重新定义。而法律,也将不仅仅是风险发生后的救济工具,更会逐渐成为产业创新的重要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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