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 || 浅析董事、高管的安全港原则——商事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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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判断规则是英美判例法的产物,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商业决策即便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但只要符合商事判断规则,即可主张责任豁免。商事判断规则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提供了安全港,大大降低了其职业风险,有利于保护企业家敢于创新、冒险的职业精神。
一、何为商事判断规则
商事判断规则是伴随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产生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以自己的勤勉、谨慎、经验和技能履行其职责。实践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公司可能会追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决策失误的责任,要求赔偿公司的损失。在此类纠纷中,法院会重点审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是否符合商事判断规则,如果符合,即可豁免赔偿责任;若不符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多半就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事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
商事判断规则认为,商事活动充满了风险和机遇,为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鼓励商人进入新市场、开发新产品、支持他们敢于承担商业风险,董事是做生意的行家,而法官和律师对商业活动相对外行,外行应当尊重内行的决策。因此,只要董事是在知情的基础上决策的,并且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那么即便事后证明该决策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也不应该追究董事决策失误的责任。法院不能充当事后诸葛亮,对董事的商事决策指手画脚。
商事判断规则为董事的商事决策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只要符合商事判断规则适用条件的,被告一般都会胜诉。商事判断规则是判例法的产物,美国法律协会“公司治理项目”第4.01节(c)款提炼了商事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1)与所决策事项无利害关系;(2)知悉其合理地相信在当时情形下应知悉的与决策相关的信息;(3)理智地相信该决策对公司最为有利。
第一个条件,是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区分,如果董事与所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就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商事判决规则和勤勉义务标准都不适用,而适用忠实义务。因此,第一个条件是适用商事判断规则的前提。
最关键在第二个条件,要求董事在知情的基础上决策,而要做到这一点,董事在决策时就必须合理地收集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在这里,商事判断规则融入到勤勉义务中。
关于董事的知情程度,也即他收集信息的程度,或者说用心程度,美国1984年版《商事公司示范法》(MBCA)第8.30条规定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应该尽到一个谨慎的普通人,在同样职位上,处于相似情形时应有的注意。但是,以普通人的谨慎标准审视董事的话,一方面可能过分限制了董事在决策和管理中应有的应变、冒险和进取精神,致使他们过于谨慎而不敢于创新。1998年,MBCA修订时放弃了“谨慎的普通人”标准。勤勉义务被表述为:“董事会获或其委员会成员履行期职责时,应当知晓决策或监督事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尽到一名同样职位上的人理应相信的、在类似情形下应有的注意。”这在一定程序上减轻了董事的注意责任。
第三个条件,主观认识因人而异,有的人认为这样做,对公司有利,有的人认为风险太大,对公司不利。可是只要董事认为对公司有利的想法具有一定合理性,不荒唐,就可以。也即大部分人都认为风险太大,对公司不利,但只要一小部分人认为值得冒险,董事的想法就是合理的,符合条件。
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商事判断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已在借鉴适用该规则处理相关纠纷。
三、典型案例
上海雅昌艺术有限公司与
戴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沪02民终11313号
上诉人:雅昌艺术公司
被上诉人:戴虎
雅昌艺术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前总经理戴虎,因在转租案涉仓库中未尽到勤勉义务,致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其向公司赔偿9,581,863.6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8月21日,雅昌发展公司出具一份《资产使用授权书》,将沪宜公路XXX号13154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面积免费授权给雅昌艺术公司使用。于是2014年11月18日,雅昌艺术公司行政部胡劲松就涉案仓库租赁事宜向雅昌集团公司法务仝文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并抄送戴虎。
2014年11月20日,雅昌艺术公司与津度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库租赁合同》,将位于沪宜公路XXX号的部分空闲仓库租赁给津度公司使用。2015年4月17日,雅昌艺术公司向津度公司发送了《关于租赁仓库恢复原状的通知函》,载明:该公司在租赁我公司沪宜公路XXX号仓库合同期间,未经我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原房屋严重损坏。根据合同要求,限该公司在4月25日之前必须恢复原状……2015年4月19日,雅昌艺术公司再次向津度公司发送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2015年4月22日,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向雅昌发展公司发送了一份整改通知,载明:我所对下属资产进行检查时发现沪宜公路XXX号内正在进行改造,把部分建筑物仓木结构屋顶全部拆除,新建三幢钢结构棚屋……要求立即停止违章搭建的行为,限期对损坏物业进行恢复。
2015年5月17日,雅昌艺术公司与津度公司签订一份《仓库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津度公司按照雅昌艺术公司要求恢复租赁厂房原状。否则雅昌艺术公司有权终止2014年11月20日与津度公司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追究津度公司责任并要求津度公司赔偿。
因津度公司未按上述2015年5月17日《仓库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完成房屋的修复,雅昌艺术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津度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其解除双方于2014年11月20的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并要求其将尚未修复的房屋在一周时间内恢复原状。
2016年4月18日,雅昌艺术公司委托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协助给予对粮仓仓库进行停水停电的处理,以配合嘉定区菊园综治办对嘉定沪宜公路XXX号外租人员违规搭建和侵占仓库的综合整治行动。
2016年5月6日,雅昌集团公司向戴虎了解涉案仓库出租问题。在上海粮仓出租问题笔录中,询问人问“粮仓为什么要出租?”,戴虎答“2014年11月初,津度绿化公司找到我,考虑到当时粮仓较旧,且一直在发生保安费用,出租可以节省费用,因此觉得出租可行。
2016年5月18日,雅昌艺术公司为拆除违法建筑等分别向汇源公司支付了24万元、563,280元。2018年6月15日,雅昌艺术公司支付菊园经济管理服务中心680万元,用以补偿上海市沪宜公路XXX号“五违”整治范围内的租户。
2014年7月3日,雅昌艺术公司章程载明:第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戴虎是否尽到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院认为,该条规范项下的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作出经营决策前,应当尽到一个理性主体在相似处境下应尽的谨慎勤勉义务,诚实且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决策符合公司最佳利益。本案中,涉案仓库出租前空置已久且多为漏雨屋顶,处于产生费用而非盈利的状态。戴虎所述,其系基于涉案仓库出租能够为雅昌艺术公司减少安保成本、增加租金收益的考量而作出对外出租的决策,有其合理性。在戴虎作出出租决策后,涉案仓库出租的具体事项交由雅昌艺术公司的工作人员经办,出租合同经雅昌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审核后签订。在发现承租方实施违法行为后,戴虎指派雅昌艺术公司工作人员采取发送整改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等措施予以补救。前述事实,能够认定戴虎在就涉案仓库事项出租决策、履行、承租方违约后的补救方面,尽到了合理的勤勉义务。
对于雅昌艺术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回应如下:1.雅昌艺术公司认为,涉案仓库出租属于非经常性经营事项,需要向雅昌集团公司董事长履行汇报程序。该项主张无章程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设置合理与否的判断,并非戴虎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涉案合同在签订前交由雅昌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审核,程序合理。3.涉案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为1200平方米,实际使用场地面积12808平方米系津度公司非法占有所致,雅昌艺术公司主张戴虎将12808平方米交由津度公司使用,缺乏事实依据。而津度公司在接到雅昌艺术公司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亦为津度公司的过错。现无证据证明戴虎存在与承租方实施共同侵权的故意,由此产生的进一步损失亦不应归责于戴虎。
综上,虽然从客观结果看,涉案仓库对外出租产生了损失,但是,戴虎就涉案仓库的出租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符合商事判断原则,得据此主张责任豁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戴虎将案涉仓库出租给津度公司,因承租人擅自改变案涉仓库的结构,被政府强制拆除由此给雅昌艺术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有没有尽到勤勉义务。
首先,雅昌发展公司给雅昌艺术公司出具的《资产使用授权书》已明确授权雅昌艺术公司可以出租案涉仓库,戴虎考虑到涉案仓库出租前空置已久且多为漏雨屋顶,处于产生费用而非盈利的状态,出租能够为雅昌艺术公司减少安保成本、增加租金收益的考量,因此其作出对外出租的决策,有其合理性。
其次,2014年11月20日,雅昌艺术公司与津度公司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使用租赁物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部门的规定。
最后,戴虎发现津度公司擅自改变案涉仓库的结构,违规搭建时,于2015年4月17日及时地向津度公司发送《关于租赁仓库恢复原状的通知函》,4月19日又发送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在2015年4月22日嘉定区嘉定镇粮油管理所向雅昌发展公司发送了一份整改通知后,2015年5月17日,雅昌艺术公司与津度公司签订一份《仓库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要求津度公司限期拆除违规建筑,恢复原状。但津度公司未履行补充协议,雅昌艺术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津度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其解除双方于2014年11月20的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并要求其将尚未修复的房屋在一周时间内恢复原状。
从戴虎决定出租案涉仓库的出发点以及事前的合同约定,事中及时要求津度公司整改,事后积极向津度公司主张权利过程来看,戴虎作为雅昌艺术公司的总经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勤勉义务,不存在消极懈怠的不作为。
二审法院认为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作出经营决策前,应当尽到一个理性主体在相似处境下应尽的谨慎勤勉义务,诚实且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决策符合公司最佳利益。虽然从客观结果看,涉案仓库对外出租产生了重大损失,但超出了戴虎的预料范围,其本人就涉案仓库的出租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符合商事判断原则,得据此主张责任豁免。
参考文献
[1]王军:《中国公司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2]朱锦清:《公司法学》(修订本),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版。
[3]施天涛:《公司法论》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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