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刑辩 || 浅析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中的案外人财产权利救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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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外人申请国家赔偿进行最终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240条就执行回转作了原则性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可予强制执行,故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与上述民事执行规定不同,新刑诉法解释第531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故案外人可针对错误或违法执行行为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依据被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应当由原执行机关依法返还。已经没收财产并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申请从财政机关退库,因无法返还或者退库不成造成损害的,由相应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3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安司法机关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以及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外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主张被查控财产属于合法财产,与刑事案件无关,并就违法限制、处分财产的行为申请国家赔偿。但因案外人获取信息及举示证据的能力不足,又缺乏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通道,侦查机关接收案外人的异议和证据材料之后并不会经行解除限制措施,而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案外人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是否追缴作出认定。若刑事案件既未移送起诉也未直接撤案,而是长期处于侦查阶段,只要侦查机关能够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如存在对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等情形,就可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从刑事国家赔偿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在确认公安司法机关侵犯财产权的认定方面较为严苛,不仅无法及时解决案外人财产长期受到限制的问题,还必须在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有可能通过国家赔偿这一最后救济手段弥补案外人的财产损失。
02
影响案外人财产权利救济的其他因素
(一)案外人难以有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
新刑诉法解释增设第279条,其第2款“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对刑事案外人财产权利保障作出了规定。
依据该规定,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参加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是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参与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法院听取其意见;二是必要时由法院通知出庭。即便案外人不参与庭审,法院也应当听取其意见,核实案外人是否对涉案财物享有合法权利。参照民事诉讼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刑事案外人也可主动申请参加庭前会议及正式庭审。但因第279条中“必要时”指代的情形及判断标准并未进一步说明或列举,是否有必要,以及不必要时如何听取案外人意见,均由法院裁量决定。若案外人所提财产权属异议对查明案件事实帮助不大,也不足以影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法院可能缺乏吸纳案外人参与审理活动的动力,案外人主动申请参加庭审也较难得到允许。
在此之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第12条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新刑诉法解释第279条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该意见的精神,但对于与涉案财物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范围及参与诉讼的权利方面仍然持限缩态度。
(二)执行权的分散与冲突进一步弱化案外人地位
前文主要讨论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中案外人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救济,事实上,刑事涉案财物的执行权并非由法院独占,而是分散于公检法三机关,这种情况也加重了案外人财产权利救济的难度。如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查封、冻结、扣押在案依法可以不移送的赃款赃物,法院执行部门可以直接通知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对于公安机关缴获的违禁品,也可以由刑事审判庭直接移送销毁,无须移送法院执行部门。
除此之外,若同一财产同时或先后面临民事执行机构与刑事执行机构的强制执行,执行竞合的局面可能导致被执行财产的分配方案存在争议,案外人的财产权利进一步受到挤压。依据《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3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对执行标的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3)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收财产。该规定赋予了执行机构对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被分配的财产范围以及财产分配方案的最终决定权,前述事项均可能对案外人的财产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中案外人的异议范围是否包括分配方案并无明确依据,《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也未吸收民事执行程序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实践中主要依赖不同执行机构之间沟通协调。
03
结 语
如前所述,我国刑事诉讼司法体系中关于案外人财产权利保障的设计尚不完善,看似提供了程序性救济、实体性救济、国家赔偿等选择路径,实则因现行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与模糊性而难以实际奏效。这让长期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的案外人自我救济举步维艰,许多当事人因此作出让步,甚至由于接连“败退”而放弃救济。我们在期望并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同时,也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法律支持积极行使权力,穷尽现有救济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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