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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播恶意销毁粉丝游戏账号”看网游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 发现知竞

2026-03-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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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b站up“清雨Trop”因粉丝“五月食伍”未续费舰长,恶意销毁其“三角洲行动”游戏账号内多个游戏道具,包括多个绝版道具等。现受害者已聘请律师进行维权,追究主播损害虚拟财产的法律责任。基于此次事件,拟从民法典、主播行为等多个角度来聊聊网游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何为网络虚拟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明确解释。


从相关判例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数字化、非物化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具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可被权利人支配的数字资源,例如游戏账号、游戏装备、虚拟货币、数字藏品、具有财产利益的网络社交账号等。回归本次事件,游戏账号及账号内具备一定财产价值的游戏道具已被多个人民法院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并受到法律保护。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刀剑神域:黑衣剑士”停服一案中,表述“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范围非常广泛,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本案中,玩家主张的游戏财产,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可作为网络虚拟财产,依法予以保护。”


二、可以从哪些角度向主播进行索赔


(一)侵权角度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归责原则并无特殊规定,可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

从网络中关于事件中的游戏道具描述,用户“五月食伍”游戏账号内的游戏道具大多为该用户充值后购买所得,并且部分游戏道具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该游戏道具具备财产价值,属于虚拟财产。主播未经玩家许可,擅自将他人的虚拟财产毁损导致游戏账号,主观上,其明知用户已明确告知可续费舰长,甚至已经央求不要毁号,具备损害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行为上,其进行了毁号行为,实施了侵权行为。结果上,也成了账号内道具的财产价值损失,损失结果与主播的毁号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该主播的行为明显构成侵犯他人财产权,用户可主张该用户对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二)合同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网络中对于本次事件的描述来看,该主播在直播间中提供舰长(B站的一种主播付费会员制度,需定期充值保持身份)代打服务,粉丝通过扫码登录账号,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主播作为提供代打服务的一方,除按照合同约定的提供完善的代打服务外,因其使用他人账号还负有保证账号完整的基本义务。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其故意的操作行为导致用户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用户仅能在上述两种案由种择一诉讼,具体实践中需结合证据情况譬如是否有书面合同、违约责任约定、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判断。


三、主播直播间规则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因该主播账号被封禁,目前从网络的描述来看,该主播曾在直播间设置规则:非舰长扫码登录,主播可直接毁号。对于该规则是否构成免责事由可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是否合情,笔者关注到,案涉粉丝并非故意捣乱干扰直播的普通用户,而是该主播的长期舰长,并且此次失去舰长身份也仅仅1天。按照b站的直播规则,即便没有续费舰长,长期观看主播直播和刷礼物的人员,其粉丝等级也会直接展示在直播间,主播不可能不知道粉丝的身份以及该粉丝对于其的投入,仅因该粉丝没有续费就毫无求证直接毁号,明显不符合常情。


(二)是否合理,据网络用户总结,案涉粉丝在直播间已经多次告知主播,自己马上续费,但主播仅仅只给粉丝10秒时间顶号,但由于直播间存在直播延迟,粉丝顶号结束,主播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毁号行为,很明显主播在毁损粉丝财物方面有强烈的故意,其制定的规则和补正时间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是否必要,如前所述,该主播在粉丝登录账号后,明显可以询问粉丝登录的真实意图,询问是否存在误解,并且给与粉丝修正错误表示的机会,而不是未经许可对粉丝账号采取极端的措施,因此其行为也没有必要性。


综上,此次财物损失的主要过错在于主播自身,而非粉丝的放任行为。


四、如何计算损失价值。


游戏账号中的道具除充值的原始价值以外,也与玩家自身投入的时间、道具获取的难易程度、道具本身的稀有度等息息相关,不能简单的将道具等同于充值价格,在确认损失价值时,应综合进行考虑,尤其是如相应游戏道具在官方市场上有一定交易价值的,也是人民法院的参考因素。此种裁判思路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4日关于代练导致封号的案例宣传中也有体现。


粉丝在维权时,应注意保存充值、消费记录的同时,对当日直播间中的行为进行录屏或者请求平台介入恢复,同时对相应交易平台的道具价值进行取证,证明损失的财产数量及价值。


结  语


本次主播毁号事件不仅是一起虚拟财产损害的法律事件,同时也值得整个网络行业深思,粉丝的喜爱并不是主播肆意制定凌驾于法律之上规则的保护墙,诸如损坏粉丝财物、引导粉丝网暴等行为,都应当得到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 About The Author

邱浩然

•发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专长领域:电影电视剧、网络微短剧的著作权维权,商标权纠纷以及混淆类、技术手段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解决


电话:187-8196-0837

邮箱:41085670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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