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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析 | 人民法院案例库:‌看先行判决如何为“保交楼”按下加速键

2026-03-2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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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4)苏民终1603号

案  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5年01月15日

入库编号: 2025-07-2-115-002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先行判决/附随义务/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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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一、案情简介

二、先行判决的适用规则

三、建设工程案件其他先行判决的做法

四、实务建议

五、结语





一、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与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某公司将江苏省邳州市某建设项目发包给广某公司施工,合同价暂定349506836.26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严重争议。2024年2月21日,案涉工程停工,此时工程主体基本完工,但土建及安装部分尚有大量未完工项。2024年4月26日,中某公司向广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同年4月30日,广某公司亦向中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双方均主张对方违约,合同陷入僵局。

中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移交施工资料、配合注销施工许可证;广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中某公司解除行为无效、确认其解除有效、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


(二)先行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均无继续履行意愿,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且该部分事实清楚、与其他争议独立可分、具有紧迫性,遂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2024)苏03民初224号先行判决:1、确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5月2日解除;2、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相关施工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3、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


广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4)苏民终16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先行判决效果


先行判决作出后,新施工单位及时进场复工,案涉工程一期房屋于2025年初顺利交付,二期项目有序推进,实现了“审理一案、盘活两企、惠及多方”的共赢效果。



二、先行判决的适用规则


先行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该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允许法院在整体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对事实清楚的部分争议先行作出裁判,及时固定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审理周期过长导致当事人损失扩大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先行判决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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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案件其他先行判决的做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74号


案情:宜华公司与金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宜华公司应配合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双方对工程价款争议较大,短期内无法解决,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办理严重影响金新公司为房屋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


裁判要旨:原审法院先行判决宜华公司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该部分事实清楚(宜华公司同意配合),且具有紧迫性(影响产权登记、可能造成损失扩大及社会稳定问题)。先行判决不影响后续工程价款争议的审理。


启示:竣工验收备案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事实清楚且具有紧迫性时,可先行判决履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


案情:天安金谷公司与中建二局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中建二局停工后,天安金谷公司发出解约函。双方对合同解除原因及日期存在争议。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的原因及日期已经查明,原审法院在本案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基础上作出先行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中建二局关于先行判决违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启示:合同解除的效力及解除日期的认定,属于可以先行判决的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32号


案情:南昌一建与茂林公司就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对部分事实先行判决。


裁判要旨:本案未涉及先行判决的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肯定了先行判决制度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适用价值,强调对已查明事实部分及时处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启示: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大、争议焦点多、审理周期长,先行判决制度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四、实务建议


(一)对施工单位的建议


第一,谨慎应对先行判决风险:在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施工单位应预判该风险,提前梳理已完工程量、现场材料、施工资料,避免在先行判决后陷入被动。


第二,重视附随义务履行:合同解除后,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是法定附随义务。若拒绝履行,可能被法院先行判决强制履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及时主张权利:在合同解除已无悬念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工程款、停窝工损失、优先受偿权等权利,避免因先行判决导致权利主张滞后。


(二)对建设单位的建议


第一,积极申请先行判决:在工程长期停工、合同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积极向法院申请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推动项目复工续建,避免损失扩大。


第二,完善证据材料:先行判决要求“事实清楚”,建设单位应充分举证证明合同解除条件成就、解除通知送达、附随义务内容等关键事实。


第三,平衡利益诉求:先行判决解除合同后,应妥善处理工程款结算、损失赔偿等问题,避免因单方强势引发新的争议。


五、结语


先行判决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在工程长期停工、合同陷入僵局、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的情形下,通过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履行附随义务,有助于及时固定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损失扩大。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先研判先行判决的适用空间,制定科学的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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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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