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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执行僵局:发现律师办理人格混同案助客户全额回款 | 发现业绩

2026-04-0850

摘  要

在商事交易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本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财产混同等情形频发,导致债权人债权陷入“执行难”困境。2025年发现律师事务所张文、喻茂婷律师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通过精准梳理案件事实、锁定核心证据、明确责任主体,最终在二审阶段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帮助客户成功收回全部债权,切实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客户A经营部与第三人B餐饮公司存在合法买卖合同关系,后因B餐饮公司拖欠货款拒不支付,A经营部遂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判令B餐饮公司向A经营部支付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判决生效后,A经营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经全面查询,未发现B餐饮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客户债权陷入难以实现的困境。


为打破“执行难”僵局,成功收回债权,客户A经营部委托发现律师事务所喻茂婷、张文律师担任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B餐饮公司多名股东(C、D、E、F)、股东配偶(G、H)及公司法定代表人I诉至一审法院,核心诉求为:判令各被告对B餐饮公司所欠债务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助力客户实现全部债权,并要求各被告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接受委托后,发现律师团队迅速介入案件,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关系,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发现律师部分代理意见,认定股东C、D及法定代表人I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判决该三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取得胜诉。


一审判决后,股东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发现律师积极推动和解谈判,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充分的证据支撑及专业的谈判技巧,促使客户与一审判决确定的连带责任人C及其配偶G达成和解协议,C、G一次性向客户支付全部款项,客户债权得以全额实现。



二、争议焦点


结合本案审理过程及双方诉辩意见,发现律师团队精准提炼出以下3个核心争议焦点,为案件代理及维权策略制定提供了明确方向:


1.  股东E、F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客户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现律师主张,E、F仅向案外人个人账户转账,未将出资款存入B餐饮公司指定账户,亦未提供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不符合法定出资形式,应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被告E、F辩称,其转账款项已用于公司筹备,且工商登记显示其实缴出资,应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


2.  股东C、D及法定代表人I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财产混同情形,应否对B餐饮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现律师主张,C、D作为B餐饮公司主要股东,I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B餐饮公司存在大量无合理用途、无规范财务记录的资金往来,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入私人账户,构成财产混同,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辩称,相关资金往来系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3.  股东配偶G、H并非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客户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现律师主张,G、H作为股东配偶,深度参与公司经营(担任公司出纳、经手公司大量资金),其配偶的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构成实质股东,应与股东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辩称,G、H仅系公司员工,与公司的资金往来系履行职务行为,无法律依据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



三、律师意见


结合本案一审判决、代理经验及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发现律师团队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提出以下实务意见,既为本案胜诉及债权实现提供了支撑,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及债权人维权提供参考:


(一)股东出资义务的认定:形式瑕疵不必然否定出资事实,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由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但实践中,存在股东在公司筹备期间向指定案外人转账用于公司筹备、未严格遵循“存入公司账户”形式要件的情形,此时不能仅以形式瑕疵否定出资事实。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E、F已履行出资义务,核心考量在于:其一,E、F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记账凭证能够证明款项已用于B餐饮公司筹备支出;其二,工商登记信息明确载明二人已实缴出资,该公示信息具有公信力;其三,公司年度报告载明的资产状况能够佐证出资已实际到位。发现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已充分举证E、F出资存在的形式瑕疵及与公司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虽一审未采纳该部分意见,但为后续上诉及和解谈判奠定了基础。


发现律师提示:办理此类案件时,若股东主张已履行出资义务,需重点举证款项用途、公司接收凭证、工商公示信息等证据;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围绕“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款项未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展开举证,同时注意审查股东与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此削弱“转账系出资”的合理性,为债权实现增加保障。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聚焦财产混同,精准把握构成要件,是债权实现的关键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核心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财务与股东财务混同,这也是发现律师团队本案代理的核心突破点。


结合本案及同类案件代理经验,发现律师总结,认定财产混同需重点审查以下情形:1.  公司资金与股东或关联方个人账户频繁、大额往来,无合理备注及规范财务记录;2.  公司资金转入私人账户后,未用于公司经营,存在股东无偿占用情形;3.  财务凭证不规范,资金备注与实际用途不符,账目真实性存疑;4.  公司财产空壳化,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而股东或关联方占有公司财产。


本案中,发现律师团队重点梳理了B餐饮公司银行流水、被告举证的财务凭证1000页以上等证据,精准举证股东C、D及法定代表人I与B餐饮公司存在大量无合理用途的资金往来,部分资金备注与财务凭证记载不一致,且存在将公司资金转入私人账户、无偿使用的情形,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促使一审法院认定该三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客户债权实现奠定了核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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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一审提交的财务资料1000页以上】


(三)股东配偶的责任边界:非股东身份不必然免责,关键看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实务中,股东配偶若未登记为公司股东,其是否需承担公司债务,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实质参与公司经营并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


本案中,一审法院核心理由是:G、H仅系公司出纳,其与公司的资金往来系履行职务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人超越职务范围、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且无法律规定股东配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发现律师认为,虽一审未支持该部分诉求,但股东配偶若深度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财产混同,仍可依法主张其承担责任。


发现律师提示:债权人若主张股东配偶承担责任,需重点举证以下事实:1.  股东配偶深度参与公司经营(如实际控制公司财务、参与公司决策);2.  股东配偶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如无偿占用公司资金、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使用);3.  股东配偶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空壳化,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债权实现的实务路径:多元化纠纷解决,兼顾效率与权益,是维权最优选择


本案中,发现律师团队在一审胜诉后,并未局限于诉讼程序,而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维权策略,在二审阶段积极推动和解谈判,最终帮助客户实现全部债权,这也为同类“执行难”案件提供了高效的维权思路。


发现律师结合本案代理经验,总结债权实现的实务要点:1.  诉讼阶段:律师需精准锁定责任主体,重点举证股东滥用权利、财产混同、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核心事实,明确各被告的责任范围,为后续执行及和解奠定基础;2.  执行及上诉阶段:若发现责任人有履行能力,律师可积极推动和解谈判,通过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实现债权,避免冗长诉讼程序,节约客户时间及诉讼成本;若和解无果,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



四、案件总结


本案作为一起典型的公司人格混同纠纷,核心在于厘清股东、公司及关联方的责任边界,破解“公司空壳化”导致的债权执行难题。发现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精准的诉讼策略及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成功帮助客户打破“执行难”僵局,收回全部债权,充分彰显了发现律师在商事维权领域的专业能力。


在此,发现律师提醒: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商事交易中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固定交易证据;若遭遇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梳理维权路径,灵活运用诉讼、和解等方式实现债权。对于公司股东及关联方而言,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杜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介绍


张文律师

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文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合伙人,公司治理与股权交易专委会主任。主要从事公司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强制执行。代理的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抽逃出资纠纷、公司人格否认纠纷,公司变更登记纠纷、公司清算纠纷等公司法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判决结果。


张文律师执业以来,坚持实务经验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笔耕不辍,出版了公司法专业著作并发表了多篇论文和文章。例如2024 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公司人格否认案件裁判精要与办案指导》(30万字);论文《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实践反思——基于 165 件案例的实证分析》(2022 年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征文三等奖);《管理人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行使现状及制度重构——基于100份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的实证分析》(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长期在《法律与生活》《经济观察报》《四川律师》《法治网》等权威期刊或媒体发表公司法实务类文章,将办案经验转化为理论成果,为行业实务提供重要参考。


喻茂婷律师

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校外实务导师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公司治理、刑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