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倩倩
前 言 “六年版税,一分没有。” ——这是邓紫棋近期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声时的一句话,背后藏着无数音乐人、艺人与前经纪公司之间复杂的法律博弈。
邓紫棋的维权经历,不只是一个艺人与前东家的私人恩怨,而是文娱行业长久以来存在的艺人面对的结构性风险:
版权归属模糊、姓名被注册商标、作品使用被受限、肖像被无限制商业滥用……
一、邓紫棋案简要回顾:谁拥有音乐作品?谁掌控名字? 根据公开信息: •邓紫棋早年签约香港蜂鸟音乐,年仅15岁; •合作多年后,因版权、艺名、经纪安排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 •她指控旧歌版权被公司掌控六年,自己没有收到任何版税; •与此同时,“邓紫棋”艺名也被对方注册为商标,甚至阻碍其继续以原名从事演艺活动; •直到2025年,她才宣布终于获得版权重录权,正式推出《I AM GLORIA》。 这是音乐人著作权被转让,艺人姓名被注册,演艺自由被限制的典型法律纠纷链条。 二、音乐版权归属:写了歌≠拥有歌,唱了歌≠能用歌 在邓紫棋维权的六年中,她最痛苦的一点是:自己演唱的旧歌无法使用,甚至不能重录。 这背后的根源,是音乐版权结构的复杂性。我们常说的“版权”,实则至少包含: 词曲著作权 原创词、曲,归词、曲作者所有(除人身性质以外的权利可转让)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谁投资录音制作,该录音就归谁(可转让) 出版发行权 作品能否发行、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可转让) 表演权 艺人演唱、录播权利(需要词曲著作权人授权) 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谁唱谁拥有(需要词曲著作权人授权,除人身性质以外的权利可转让) 许多新人签约时,会被要求将上述多个权利全部“打包授权”,一旦合约条款不清,就容易陷入“公司有权使用,艺人自己却不能演”的尴尬局面。 三、经纪合同陷阱:艺人与公司最容易忽略的关键条款 •独家绑定年限过长:常见为5-10年,甚至均有“自动续签”; •权利转让不清晰:合约未明确哪些权利授权、哪些保留; •收益分配机制模糊:艺人收益分账未细化,账期、对账方式缺失; •IP资产未分类管理:账号、作品、照片、宣传物料归属不清; •解约代价过高:一般艺人无约定解除权,艺人解约将面临高额赔偿; •合约解除后权利受限:艺人解约后仍无法使用原作品或内容或其形象被“永久无偿”授予公司商用。 这类问题一旦触发,往往会严重影响艺人转型、内容继续使用、再发展甚至“被封杀式”断档或“雪藏”。 四、商标与姓名权:你的名字,可能不再属于你 邓紫棋与前东家的纠纷中,还有一个焦点是:她的“艺名”被公司抢注为商标,限制其继续演出使用。 这是行业中常见的一种“软控制”方式: •经纪公司注册艺人艺名为第41类商标(组织表演或演出服务); •部分公司还注册艺名衍生词在第9类(音乐软件)、第35类(广告); •艺人解约后如想继续使用艺名,需付费或遭遇阻挠。 姓名权本是自然人基本人格权,但在商标与演艺场景下,法院有时会优先保护“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导致艺人陷入“不能用自己名字赚钱”的困境。 五、肖像权:肖像归自己,但能不能用,要看合同怎么写 肖像权是艺人最核心的人格权之一,但在实际合作中,也极易被“滥用”或“反向掌控”。 比如: •公司保留了艺人肖像的独家使用权; •公司在合约中约定“录制内容永久可用”,艺人无法要求下架; •合约未明确肖像使用范围,甚至约定合作期结束后,公司仍有权永久无偿使用; •更极端的情况——公司或合作方约定有权将艺人形象用于虚拟形象、AI合成、周边产品等商业用途,无须征得同意也未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法律风险提醒: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肖像,即为侵权; •合约中的“永久授权”、“独家”条款必须谨慎,建议设置明确范围与期限; •AI形象、虚拟人开发更要增设专门肖像权/形象使用协议。 六、艺人如何建立“名字+作品+形象”的法律防火墙? 作为深耕于文娱文创传媒领域的律师,建议从职业初期就开始系统化进行“人身权+财产权”双重布局: 在签约前 •审清合同条款,尤其是版权归属、收益分配、姓名商标、肖像授权、解约条件; •保留“重录权”“再创作权”,避免自己创作的内容被封死; •设定明确合作期限,设立里程碑绩效评估条款; •禁止“无限制授权”、“永久使用”、“独家”、“不可撤销”、“可转授权”条款,防止权利滥用。 在职业发展中 •注册艺名、代表作品名、个人口号为商标; •明确肖像授权范围(用途+平台+期限+支付机制); •与团队签署保密协议、竞业协议,保护原创内容与风格; •对外合作中,使用“内容使用协议”“肖像授权协议”等附件控制权利边界。 六、结语 邓紫棋用六年时间,换回了对自己作品与名字的掌控。对多数创作者来说,这是沉痛却值得借鉴的一课。 签合同不是终点,真正的保护是从合同设计开始。版权、姓名、肖像自由不是奢望,是合同磋商、设计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