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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影响保险赔付吗?| 发现原创

2026-05-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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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传红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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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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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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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一、交警不出具认定书的合法性分析

二、交警不出具认定书的常见情形

三、无事故认定书对保险理赔的实质影响

四、四个案例揭示的核心裁判规则

五、替代证明材料的收集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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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报险

二、现场证据固定:全面、多角度

三、与保险公司沟通:主动提交证据,明确法律立场

四、同步推进安全生产事故认定

五、诉讼准备:不放弃、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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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言


现实生活中,在物流园、工厂、建筑工地等非公共道路区域发生的车辆事故,经常面临交警“不出警、不认定、不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尴尬局面。那么,没有事故认定书,保险赔付真的就“泡汤”了吗?

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您详细解析。




裁判案例

案例1:厂区内倒车单方肇事致货物毁损——无认定书,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案号:(2025)云03民终281号

基本案情

某某车队驾驶员在曲靖市马龙区某公司厂区内装货后倒车,单方肇事与厂区立柱相撞,导致车上玻璃货物全部毁损。驾驶员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查勘拍照;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警察出警后表示事故发生在厂区内部,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出具110接处警登记表载明“单方肇事,厂区内部不属于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向货主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无事故认定书、无法证明事故真实性及责任划分为由拒绝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应以事实为依据。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立即向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查勘,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足以认定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事故系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故意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马龙区公安分局虽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其出具的110接处警登记表中载明的相关内容能对此进行合理说明,保险公司以无事故认定书为由拒赔,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货物损失41822.4元(扣除20%免赔率)。


案例启示

本案确立了厂区内部事故即使没有事故认定书,只要有接处警登记表、保险公司现场查勘记录等证据,仍可认定事故真实性,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


案例2:禾场内倒车致人死亡——道路外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险公司应赔

案号:(2023)鄂08民终1099号

基本案情

贾某旭在自家门前禾场(不属于法定“道路”)倒车时,因操作不当将在屋前打扑克的张某撞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贾某旭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保荆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死者家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在保险承保范围内;且无事故认定书,无法确定事故性质。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处理。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行驶状态,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964007.36元(含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例启示

本案确立了道路外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赔的重要规则,同时明确即使无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以刑事罪名立案,保险公司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3:交警出具“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证明文件形式瑕疵不影响理赔

案号:(2022)冀04民终2147号

基本案情

师某付的车辆在道路上被追尾,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邱县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写明事故经过,但未出具正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以该证明缺少单位负责人签字、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法排除骗保嫌疑为由,拒绝赔偿车辆损失。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事故证明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盖有单位印章,证明了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事实。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涉嫌骗保,但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审查不予立案,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故证明虽然非法定式样的认定书,但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共计126770元。


案例启示

本案明确了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即使非正式认定书)只要盖有公章、能够证明事故经过,即可作为保险理赔的有效证据;保险公司仅以形式瑕疵或怀疑骗保为由拒赔,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4:单方事故未出具认定书——被保险人已尽通知义务,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号:(2019)苏04民终1848号

基本案情

赵辉驾驶车辆撞上电线杆,随即报警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交警出警并拍摄现场照片,但以单方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及第三方财产损失为由,未出具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认为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可能属于免责情形,拒绝全额赔偿。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报警并报险,交警及保险公司均派员到场确认了事故发生的事实。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及时通知义务后,非因被保险人的过错未能提交事故认定书,不影响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风险转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符合免责条款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4000元及拖车费300元。


案例启示

本案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被保险人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后,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取得事故认定书,导致事故原因难以确定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评析

一、交警不出具认定书的合法性分析


交警拒绝的常见理由是“封闭场地内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一理由是否成立,关键取决于事故场地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所定义的“道路”。


根据该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若物流园、工厂等场所虽属单位管辖,但实际允许社会车辆自由出入、停放或通行,即具备“公众通行”属性,则仍属法定“道路”,交警应当依法受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反之,若为完全封闭、禁止外部车辆进入的内部作业区,则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不予认定亦有依据。


二、交警不出具认定书的常见情形


实践中,交警不出具事故认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纯封闭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无管辖权;


2.事故轻微,双方已私了,无介入必要,遵循便民原则;


3.证据不足,无法查明事实,无法认定责任,出具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


4.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区域,因为资源有限,优先处理公共道路事故,属于交警部门的裁量权;


5.构成刑事犯罪或逃逸等情形,需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处理,故未出具认定书。


6.当事人未及时报警或现场变动致关键证据灭失,导致事实无法查清,责任难以划分。


三、无事故认定书对保险理赔的实质影响


(一)交强险赔付系法定赔付义务,不受影响


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其赔付不以事故认定书为绝对前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里的“道路交通事故”应作实质理解——只要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且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事故真实发生,保险公司即应赔付。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支持受害人凭报警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主张交强险赔付。案例2中,事故发生在禾场(非道路),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法院仍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96万余元。


(二)商业三者险赔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无事故认定书,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为由拒绝商业险理赔。然而,法院对此有明确态度:事故认定书不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


案例1中,保险公司以无认定书、无法排除故意行为为由拒赔,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案例3中,保险公司以事故证明形式瑕疵、怀疑骗保为由拒赔,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经审查未立案,保险公司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案例4中,法院明确指出,被保险人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后,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取得事故认定书,导致事故原因难以确定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官网2023年5月10日文: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案件如何处理):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的,侵权人、车主及其保险公司仍然应当依法理赔。法院有权综合考虑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客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划分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不会而且也不能因无认定书而拒绝裁判。


四、四个案例揭示的核心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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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揭示:事故认定书并非理赔的必要前提,只要被保险人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并已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无认定书”为由拒赔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五、替代证明材料的收集与准备


由于交警不配合,当事人还可以主动收集并固定以下能够证明事故事实的证据,以替代事故认定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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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报险


报警:拨打110或122,要求交警出警。无论交警是否出具认定书,务必索取接处警登记表或事故证明。如交警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文件,可要求其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


报险:立即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索要报案号,并录音留存。根据案例4,只要您履行了及时通知义务,后续无法取得认定书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现场证据固定:全面、多角度


1.拍摄现场全景、车辆位置、碰撞痕迹、伤者位置、道路标识、有无禁止通行标志等;

2.保存厂区监控录像,这是最有力的客观证据;

3.记录目击证人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

4.保留与甲方、保险公司的所有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


三、与保险公司沟通:主动提交证据,明确法律立场


将收集的所有证据整理成册,主动向保险公司提交。


如保险公司以“无认定书”拒赔,要求其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说明拒赔的法律依据。


四、同步推进安全生产事故认定


如果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同步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请求出具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证明。该证明虽不能完全替代事故认定书,但可作为保险理赔的补充证据。


五、诉讼准备:不放弃、不妥协


协商无果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应提交前述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并引用相关判例论证“无认定书不影响理赔”的裁判规则。根据四个案例的裁判结果,法院普遍支持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以无认定书为由拒赔,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获得支持。



结  语


交警不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会给保险理赔带来一定影响,但并不会导致保险赔付的彻底落空。只要证据充分、步骤正确、措施得力,法院仍可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并支持合理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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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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