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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新规究竟新在哪?12条条文深度解读 | 发现原创

2026-05-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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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传红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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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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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第一条:租车、借车出事故,车主要不要一起赔?

第二条:“开门杀”伤人,保险公司赔不赔?

第三条:好意同乘(免费搭车)出事故,驾驶人能不能少赔?

第四条: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第五条:工程专项作业车作业时伤人,交强险赔不赔?

第六条:超过退休年龄受伤,还能不能要误工费?

第七条:致残后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怎么算?

第八条: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算?

第九条:保险公司败诉,案件受理费谁出?

第十条:医保、工伤保险、路救基金已垫付的费用,还能再向侵权人要吗?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商业三者险,能一并告保险公司吗?

第十二条:新规什么时候开始用?旧案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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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引言


开车门撞伤骑车人,保险到底赔不赔?

好心免费捎同事上班,发生事故凭什么要我全赔?

驾驶证过期了出车祸,保险公司能直接拒赔吗?

70岁还在种地,被车撞了就不能要误工费?

……

这些长期困扰老百姓和法官的难题,终于有了全国统一的答案。


2026年6月3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正式施行。一共12条,条条切中司法实践的痛点。


今天,烟火律师将带领大家逐条学习,了解新规每一条的前世今生:过去为什么扯皮?新规怎么一锤定音?未来会带来哪些变化?




新规解读

第一条:租车、借车出事故,车主要不要一起赔?


现状:扯皮的重灾区


日常生活中,把车借给朋友、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非常普遍。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往往不知道该告谁。告使用人吧,他可能没钱赔;告车主吧,车主喊冤:“车又不是我开的!”


《民法典》第1209条虽然规定“使用人担责,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才担责”,但什么是“过错”?什么样的过错要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各地法院判法不一。有的判车主承担10%,有的判30%,有的判50%,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也让车主不敢轻易借车。


新规:划出两条硬杠杠


第一,使用人先扛全部责任。受害人可以把使用人和车主一起告,但法院会判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负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说,责任人名单里使用人是第一位的。


第二,车主只在过错范围内“共同赔偿”。如果车主明知车辆刹车失灵、明知借车人没有驾驶证或者喝了酒,仍然出借,法院就会根据车主的过错大小,判决车主与使用人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但总赔偿不能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第三,车主先行垫付后,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可以向使用人追偿。


未来:借车更谨慎,受害人更有保障


新规既让使用人承担主要责任,又堵住了车主“完全甩锅”的后路。今后出借车辆,车主会主动确认车况、核查对方驾照、观察对方是否饮酒。受害人也更容易拿到赔偿——至少车主有财产,执行更有保障。


第二条:“开门杀”伤人,保险公司赔不赔?


现状:受害人被踢皮球


乘客突然打开车门,后方电动车撞上倒地受伤。交警认定乘客全责。受害人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两手一摊:“保险合同里写的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乘客不是驾驶人,不赔。你找乘客个人要钱去。”


结果乘客可能是个学生或普通打工族,根本拿不出几万、几十万的赔偿款。受害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


新规:明确保险必须先赔


第一,开门杀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必须按照《民法典》第1213条的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赔,再由商业三者险赔。


第二,保险公司不能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法院对这种抗辩不予支持。


第三,保险赔完后仍有不足的,再由乘客和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如果乘客是故意开门撞人(比如故意伤害),保险公司赔完后可以向乘客追偿。


未来:受害人不再独自面对“穷乘客”


新规的核心是“保险前置”。受害人第一时间就能拿到保险赔款,不用和乘客个人漫长诉讼、艰难执行。同时,保险公司赔付后,会向有过错的乘客或驾驶人追偿,保险公司也有动力去调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广大骑车人、行人来说,安全保障大大提升。


第三条:好意同乘(免费搭车)出事故,驾驶人能不能少赔?



现状:做好事却要“倾家荡产”


同事、邻居、朋友之间免费捎带一程,是再常见不过的善意行为。民法典第1217条已经规定,这种情形下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问题出在“重大过失”的认定上。实践中,很多交警认定驾驶人全责或主责(比如追尾、变道刮擦),受害人就主张“你都被认定全责了,这还不是重大过失?不该减轻!”导致法院也摇摆不定。有的法官认为全责就等同于重大过失,不减轻;有的法官认为要结合具体情形,不能只看责任认定。结果做好事的人,可能因为一次轻微过失就要赔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新规:不能只看交警责任认定


第一,驾驶人主张减轻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二,不能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或“主责”,就认定驾驶人构成重大过失。法院必须综合事故成因、驾驶人具体行为(比如是否疲劳驾驶、是否玩手机、是否严重超速)、道路条件、天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实质性判断。


未来:鼓励善意互助,但也不纵容重大过错


新规明确画出一条线: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可以减轻责任;只有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比如醉驾、严重超速、明知车辆故障仍上路、事故后逃逸等),才不减轻。这就既保护了免费搭乘人的权益,又避免了“好人没好报”。同时也警示驾驶人:免费搭载不等于可以不注意安全,重大过失依然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现状:保险公司常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


驾驶证的换证周期是6年或10年,但总有一些人忙忘了,驾驶证过期一两个月甚至半年。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往往会主张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属于免责情形,拒绝赔偿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但驾驶证过期与完全没考过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只是行政管理的瑕疵,后者才是真正的无驾驶资格。一律拒赔,对受害人极为不利。


新规:过期≠无证,保险公司必须赔


新规明确: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的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来:受害人放心索赔,驾驶人仍要尽快换证


新规保障了受害人能正常拿到保险赔款。同时提醒驾驶人:虽然过期也能赔,但依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可以对过期驾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保险公司赔付后,也可能依据保险合同向有过错的驾驶人追偿。所以,及时换证仍然是每个司机的法定义务。


第五条:工程专项作业车作业时伤人,交强险赔不赔?


现状:特种车辆交强险几乎成了“白买”


起重车、升降车、混凝土泵车等工程专项作业车,主要是在工地、矿山等封闭场所作业,很少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也往往是在作业过程中,比如吊臂碰到工人、升降车倾覆砸到旁边的人。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就咬文嚼字:你这是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所以不赔。但车主每年都正常缴纳交强险保费,出了事却一分不赔,矛盾尖锐。


新规:分三种情形,清晰界定


第一,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比如在去工地的路上撞了人),交强险要赔。


第二,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比如吊车吊臂坠落砸伤工人),交强险不赔。


第三,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比如在封闭工地内倒车碾压行人),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交强险要赔。


第四,还可以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险理赔,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未来:交强险回归保障本源,商业险补充发挥作用


新规既不扩大交强险的赔付范围(纯作业事故不赔),也不缩小其保障(通行事故按条例赔)。鼓励特种车辆购买商业三者险,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车主也有了明确预期。


第六条:超过退休年龄受伤,还能不能要误工费?


现状:老年人误工费经常被“一刀切”拒绝


现在很多60岁、70岁甚至80岁的老人,身体硬朗,仍然在从事农业生产、小本经营、保洁、保安等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常说:“你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法律不认可你有误工费。”受害人也往往不知道可以主张。


各地法院态度不一。有的严格按年龄划线,不支持;有的只要提供收入证明就支持。导致同等情况不同判决。


新规:有证据就能赔,不论年龄


新规明确: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请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来:老年人劳动价值得到尊重


只要能拿出证据——比如银行流水、雇主证明、土地承包证、邻居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就能获得误工费赔偿。这既符合《民法典》关于“误工费是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规定,也顺应了老龄化社会中老年人继续参与劳动的现实。


第七条:致残后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残疾赔偿金怎么算?


现状:死亡可能导致残疾赔偿金“缩水”


假设某人因车祸导致五级伤残,起诉要求残疾赔偿金20年。但案件审理了半年,他因心脏病去世。保险公司主张:人已经死了,不需要再赔偿未来的收入损失,只能按实际存活天数计算。


这样一来,受害人家属拿到的残疾赔偿金可能大幅缩水,明显不公平。因为致残的事实已经发生,残疾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在事发时就已经确定,不应该因为后来其他原因死亡而扣减。


新规:按标准计算,不因后续死亡减少


新规明确: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来:保障赔偿权利人合法权益


致残与后续死亡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伤残损失在致残时已经发生,不因后续死亡而“消失”。新规避免了保险公司“钻空子”,也避免了诉讼周期过长导致权利落空。


第八条: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算?


现状:缺乏明确的总额计算公式


受害人上有父母、下有未成年子女,甚至还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多个被扶养人时,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人头简单相加,可能总额过高,超过被害人原本的扶养能力;但控制总额又缺乏标准。


新规:先单个计算,再相加封顶


新规明确: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先计算出每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再相加,但相加后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未来:计算公式清晰,各方可预期


既充分保障了每个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又防止了赔偿总额“上天”。法院、保险公司、当事人都有了明确的计算依据,减少争议。


第九条:保险公司败诉,案件受理费谁出?


现状:保险合同里的“霸王条款”


不少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中都有这么一句:“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一旦保险公司败诉,受害人要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保险公司就拿这个条款说事。


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属于民事诉讼的程序事项,法院依法根据败诉方的过错、对诉讼的引起原因等决定,怎么能让保险合同提前约定呢?实践中争议很大。


新规:法院说了算,合同约定无效


新规明确: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来:保险公司不能“提前甩锅”


保险公司如果无理拒赔、拖延理赔,导致被诉并败诉,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其承担部分或全部案件受理费。这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依法诚信经营,减少不必要诉讼。


第十条:医保、工伤保险、路救基金已垫付的费用,还能再向侵权人要吗?


现状:受害人可能重复受偿,追偿程序繁琐


受害人住院,可能先用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了一部分,或者工伤保险支付了医疗费,也可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了抢救费和丧葬费。之后受害人起诉侵权人时,往往把这些费用也列进去,要求侵权人再赔一遍。这等于重复受偿,不当得利。


同时,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路救基金都需要向侵权人追偿。但他们独立起诉,和受害人的诉讼分开进行,法院要审理两次甚至多次,程序空转。


新规:禁止重复主张,鼓励合并审理


第一,已经由医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路救基金垫付的费用,受害人不能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第二,上述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未来:一揽子解决,避免程序空转


受害人拿到的赔偿额会“干净”一些,不包含已经由公共基金支付的部分。而基金的追偿权得到保障,且一次诉讼解决三个主体之间的全部纠纷,大大提高效率。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商业三者险,能一并告保险公司吗?


现状:非机动车事故处理程序繁琐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越来越多,很多人也自愿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一旦发生非机动车撞伤人的事故,受害人起诉骑车人,但骑车人可能没钱赔。受害人想直接告保险公司,法院以往不太愿意合并审理,理由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没有交强险,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合并”。


结果受害人要打两个官司:先告骑车人,确认赔偿责任;再根据判决去告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程序冗长,劳民伤财。


新规:可以一并告,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一,当事人将侵权人(骑车人)和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属于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未来:一次官司解决全案


受害人可以像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样,一次性把所有被告都告上法庭,法院在一个程序里把保险赔付和侵权赔偿全部处理完。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促进了非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发展。


第十二条:新规什么时候开始用?旧案子怎么办?


现状:新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容易争议


新规出台后,如果正在审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已审结的不适用,那么以什么时间点为准?一审判决后、二审上诉期间,新规施行了,要不要改?


新规:以“施行后尚未终审”为界


第一,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二,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也就是说,一审判决了但还在上诉期、或者二审还没有做出判决的案件,都要适用新规。


第三,施行前已经终审(包括二审生效判决、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且已过上诉期等),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未来:法律适用统一,既判力得到尊重


新规不会翻旧账,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同时,所有尚未终审的案件都统一适用新规,避免同案不同判。



结  语

新规十二条,回应了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痛点,从赔偿主体认定到保险理赔程序,从好意同乘到非机动车商业险,每一处调整都指向同一个目标——让受害人能更快拿到赔偿,让每一个普通人在事故面前不再无助。


愿未来有更多的人,在意外来临时,能被法律的温度稳稳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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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