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钟晓月
引 言
抚养费纠纷是婚姻家事案件中数量最多、争议最集中的纠纷类型之一。
从抚养费包含哪些费用?数额怎么算?付到子女多少岁?到没离婚能不能要?拖欠多年还能不能追?——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争议焦点。本文围绕六个高频问题,根据实际案例以案说法,希望可以给到读者一些帮助。
一、什么是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A:抚养费是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统称,但教育费、医疗费以“基本、必要”为限;大额课外培训、择校等额外支出原则上不含在内,属于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且有合意基础的,可酌情主张分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2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真实案例】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33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之七)
基本案情:麻某某父母于2011年12月离婚,协议约定麻某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学习、医疗等开支由双方共同承担。此后,麻某某因间歇性外斜视、双眼屈光不正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3422.02元;参加围棋培训及学校学习辅导班,共支出教育费22210元。其法定代理人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并要求父亲分担上述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抚养费增至每月2500元,并判令父亲支付医疗费6711.01元、教育费5552.5元(均约为实际支出的一半);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抚养费包含的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不应当然包含为子女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同时,法律适当鼓励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与爱好参与一定的课外辅导——本案围棋培训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至离婚后,父亲知情且未明确反对,不属于“过分报班”,故对该部分教育费予以支持。
律师实务建议:抚养费≠生活费。实务中抚养费往往高于生活费,即使是约定了抚养费,那也只是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以及医疗费,大额的突发疾病的治疗费用可以另行主张。
二、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A:按照“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要素综合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
【法律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真实案例】朱某某诉张某抚养费纠纷案,(2014)长武民初字第00041号。
2013年3月29日法院判决准予朱某与张某离婚、婚生孩子张某某(后改名为朱某某)由朱某抚养,张某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元。离婚后,张某被分配到长武县民政局工作,月工资为3230元,属有固定收入者,应按法律规定的比例给付。因此,原告要求张某增加抚养费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请应依法支持,但增加数额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和本县的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判决张某从2014年5月份起给付朱某某抚养费由原来每月200元增加至700元,直到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实务建议:约定抚养费尽量不要过分低于实际可能的支出,离婚后起诉增加抚养费,短时间内如果没有新证据证明有调整的必要,法院支持的概率不高。
三、抚养费支付到何时?
A:一般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权继续主张,已成年就读大学的子女原则上无权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第53条。
【真实案例】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10民终251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7-2-022-001。
基本案情:李某某父母离婚后,父亲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李某某考取大学后,以大学学费、生活费负担沉重为由,起诉要求父亲继续支付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某已成年且系在校大学生,既不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其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亲对其已无法定抚养义务,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实务建议:诉讼离婚的时候,法定只支持给到 18 周岁(高中及以下除外),诉讼离婚法院不会强制判决承担大学学费生活费,但协议离婚可以双方自愿约定承担大学费用。所以尽量选择协议离婚之方式,以最大化地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哪些情形下可以增加或减少抚养费?
A:抚养费数额并非一成不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变更。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包括:(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情形:主要包括: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减少、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父母出现负担能力的变化就可以降低抚养费,需要审查新的情况是否直接影响抚养费的支付,如果未造成较长时间的收入明显降低,一般不会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真实案例1】张某与张某3抚养费纠纷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民初字第1135号。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系张四明与张钦花婚生女。张四明与张钦花于2006年离婚,(2006)句后民一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自2007年起张钦花每年给付张某生活费1800元。2015年,原告以生活、学习支出大幅增加为由起诉,要求自2015年起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告正值初三,当前生活水平及实际需要已远超当时约定标准,故予支持,结合双方生活现状将抚养费由每年1800元调整至每年5000元,自2016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真实案例2】周某1与陈某抚养费纠纷案,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8民终2360号。该案中,子女要求未直接抚养方陈某支付抚养费,但陈某身患疾病、生活困难、抚养能力相对较弱,且子女未能证明离婚后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明显增加以致无法保障正常生活,法院最终未支持其主张。该案从反面说明:主张增加抚养费须具备法定事由并有证据证明;反之,给付一方负担能力显著下降且直接影响支付的,抚养费亦可能不被支持或实际调低。
律师实务建议:变更抚养费以“必要时”为前提,而非随意调整。实务中,子女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应围绕“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或“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举证,并证明对方有给付能力;协议离婚约定的抚养费不宜明显低于当地基本生活与子女教育、医疗的合理开支,否则日后极易引发增加之诉。给付一方如主张降低抚养费,须证明收入明显减少、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形,且须达到“直接影响抚养费支付”的程度,短暂波动一般不被支持。
五、未离婚的情况下,能否主张抚养费?
A:能。抚养义务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自子女出生即产生,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起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1058条、第10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请求支付抚养费,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为要件,而不以父母离婚为要件。请求的主体是子女本人,而非父母一方。
【真实案例1】刘某甲、刘某乙诉杨某焕抚养费纠纷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4)川0503民初2982号)
基本案情:刘某甲、刘某乙系未成年兄妹,父亲身患尿毒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母亲杨某焕离家出走,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两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陷入困境。在父母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兄妹二人以母亲为被告提起抚养费诉讼。
裁判结果:纳溪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7日判决母亲杨某焕向两名子女支付抚养费,以司法裁判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不是孩子主张抚养费的障碍”。
【真实案例2】深圳毕某追索抚养费案(来源:广东高院发布第九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之十):毕某父母分居多年且一直未离婚,父亲分居后不再支付家庭费用,毕某起诉追索抚养费并获法院先予执行——“婚内追索+先予执行”在该案中叠加适用。
律师实务建议:婚内主张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子女本人,由直接抚养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明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如离家出走、长期分居且不支付家庭费用)。建议提前收集对方收入证明、离家或分居证据、子女实际开支凭证等。婚内追索可与先予执行叠加适用(见第七问),在生活紧迫时及时申请,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六、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A:不受限制。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对生效裁判确定的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同样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3项——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真实案例1】邹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71号。
基本案情:邹某甲父母离婚时约定由被告张某每月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张某长期未足额支付,邹某甲起诉要求支付2004年11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拖欠抚养费,以及之后的抚养费。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是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是为了保障其生存权,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若以监护人疏忽或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未成年人利益受损,与法律保护原则相悖,故未成年人请求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审以部分请求超出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不当,应予纠正。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张某实际情况,确定前述期间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计算,改判张某支付该期间抚养费51500元。
【真实案例2】黄某甲与黄某乙抚养费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1530号。法院认为,抚养费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具有身份属性,涉及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生存保障,且子女成年前被抚养的权利是持续性权利,故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律师实务建议: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意味着子女可以追索多年甚至十年以上的拖欠抚养费,不必担心“过了时效”而丧失权利。但需注意:一是拖欠数额须由己方举证(如转账记录、收据、对方自认等),时间越久举证越难,建议平时注意留存支付凭证;二是成年子女仍可就未成年期间被拖欠的抚养费独立行使请求权(权利主体始终是子女本人);三是对生效裁判确定的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同样不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结 语
抚养费纠纷的七个常见问题,串起来就是一条“维权路线图”:先看范围(生活费+基本教育费+必要医疗费),再算数额(以收入的20%—30%为基准),明确期限(以十八周岁为原则、以“不能独立生活”为例外),情况变化可依法增减;即使没有离婚,孩子照样可以起诉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不受时效限制;生活紧迫的,还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抚养费的归属:抚养费的实体权利人始终是子女本人,父母之间的婚姻状态如何、财产怎么安排,都不能成为拒绝抚养子女的理由。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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