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川民申1144号
裁判时间:2024年3月26日
入库编号:2025-07-2-470-001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救济/执行异议复议
导 读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三、裁判理由
四、再审研析
一、基本案情
(一)原审判决与执行程序启动
在某建筑公司与圣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81民再2号民事判决,判令圣某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及相关款项。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执行立案为(2022)川0181执373号(以下简称执373号案)。
(二)执行中的变更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苟某以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有不可撤销的债权转让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执37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作出(2022)川0181执异32号执行裁定(执异32号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苟某。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
第三人赵某芬认为,某建筑公司并非工程款债权的真实权利人,实际施工人系蔡某忠,其作为蔡某忠的债权人,认为某建筑公司、蔡某忠、苟某等人恶意串通,通过无偿转让债权的方式损害其权益,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执异32号裁定。
(四)诉讼过程与裁判结果
一审: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2023)川0181民初4830号民事裁定:驳回赵某芬的起诉。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川01民终3388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第三人赵某芬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2024)川民申1144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裁判要旨
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范围仅限于该第三人未参加的诉讼所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主文以及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对于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不服,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寻求救济,而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三人赵某芬对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不服,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所指的“判决、裁定的主文”及“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系诉讼程序中作出的实体性裁判,非执行程序中的裁定。
执行程序作为实现生效裁判的非诉讼程序,其作出的裁定具有程序性、执行性,不具备实体裁判的性质。因此,执行裁定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本案中,赵某芬所请求撤销的执异32号裁定,系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属执行行为裁定,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已明确规定,对变更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赵某芬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转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程序选择错误,依法应予驳回。
四、再审研析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定位与适用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未参加诉讼而权益受损的第三人提供的非常救济途径,其设立目的在于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但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仅限于对诉讼程序中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撤销,不能扩展至执行程序中的裁定。
从体系解释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与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共同限定了撤销对象的范围,明确了“主文”与“处理结果”的指向性。执行裁定不具备实体裁判内容,无法成为撤销之诉的对象。
(二)执行程序裁定的性质与不可撤销性辨析
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主要功能是实现生效裁判的执行,具有程序性、辅助性、临时性等特点。其虽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但并不最终确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律为其设置了专门的救济路径,如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
本案中,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属于执行行为的调整,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该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主张权利,而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程序选择错误的后果与救济路径指引
赵某芬的错误在于将执行裁定等同于诉讼裁判,混淆了两种程序的法律性质与救济路径。这不仅导致其诉讼被驳回,也造成程序空转、司法资源浪费。
对此类情形,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加强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若当事人已提起诉讼,亦应在审理中及时裁定驳回,避免程序延误。同时,建议当事人在收到执行裁定后,及时关注复议期限,依法行使权利。
(四)律师建议
正确识别救济路径: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不服,应首先考虑执行异议或复议程序,而非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注权利行使期限:执行复议有法定期间限制,逾期将丧失救济机会,应及时响应。
加强合同与债权管理:在涉及债权转让、变更执行人等情形时,应提前评估潜在第三人权利风险,避免后续争议。
专业律师介入:在复杂执行程序中,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与路径规划,确保权利主张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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