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近年来,自助结账设备在各大商超快速普及。消费者自行扫码、装袋、付款,流程便捷高效。然而,便利之下,一种新型盗窃手法悄然滋生:部分消费者在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商品条码,利用无人值守的监管盲区,将未付款商品混入已付款商品中一并带离卖场。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涉案犯罪数额普遍不高,少则百余元,多则数千元,但被告人最终均以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公众对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普遍存在认知偏差与侥幸心理,以为犯罪数额小、被发现后补足价款即可,或坚信偶尔漏扫一两件商品无伤大雅。事实上,超市的监控与数据比对系统远较公众想象更为精密,刑法的入罪门槛也远低于公众通常认知。
本文以各地公开裁判文书为素材,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系统分析自助结账漏扫行为的定罪逻辑与量刑规律,以期澄清误区,发挥警示作用。
一、典型案例
(一)数额虽小,多次盗窃即入刑
案例一:盗窃数额170.5元——(2021)京0111刑初1382号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至2021年间,先后十二次在北京市房山区某超市内,以漏扫商品的方式盗窃蒙牛牌酸奶、双汇牌火腿肠、羊肉片等商品,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0.5元。案发后,刘某退赔超市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要点:盗窃数额不足200元,但因符合“多次盗窃”的入罪标准,依然构成盗窃罪。该案为本文讨论“次数”与“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权重关系提供了基础样本,即一旦“多次盗窃”这一入罪情节成立,数额大小仅影响量刑,不阻却犯罪成立。
案例二:盗窃数额300余元——(2023)京0105刑初771号
被告人董某于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超市内,采用结账故意漏扫码的方式,先后十余次盗窃店内在售商品,涉案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300余元。案发后,董某退赔损失并取得超市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要点:认罪认罚与退赔谅解系此类案件中获得缓刑的关键因素,在“多次盗窃”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量刑的弹性空间主要取决于被告人案发后的悔罪表现。
(二)数额递增,量刑随之加重
案例三:盗窃数额526.7元——(2022)京0111刑初425号
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在北京市房山区某超市自助结账区,先后15次以故意漏扫商品码等方式盗窃沃柑、牛奶礼盒、酸奶、香梨、牙膏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26.7元。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要点:数额突破500元,量刑较案例二有所加重,反映出数额大小与刑期长短呈正相关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次数从“十余次”增加至“15次”,量刑增幅仍主要由犯罪数额驱动。
案例四:盗窃数额613.4元——(2021)京0111刑初1323号
被告人马某于2021年7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房山区某超市自助结账区,先后9次以故意漏扫商品码等方式盗窃该超市内的商品,经价格认定,盗窃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13.4元。马某到案后认罪认罚,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且部分被盗物品未实际取得,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要点:数额突破600元,量刑明显加重。拘役期限为北京地区同类案件中最长,缓刑考验期也相应延长。与案例三对比,在盗窃次数更少的情况下,量刑反而更重,进一步印证数额是此类案件量刑的核心变量。
(三)数额突破两千,面临有期徒刑
案例五:盗窃数额2245元——(2020)云0112刑初1597号
被告人吴某于2020年间先后六次在昆明市某超市购物时,以故意漏扫商品付款码的方式盗窃超市商品,犯罪数额合计2245元。案发后,吴某已赔偿超市2850.26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要点:数额突破2000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量刑由拘役升至有期徒刑。即便适用缓刑,有期徒刑作为刑罚种类的法律评价严重程度仍高于拘役。
案例六:盗窃数额2322元——(2020)川0603刑初247号
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伙同李某(另案处理)多次在某超市通过漏扫商品的方式实施盗窃,累计数额2322元。案发后,刘某退赔超市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构成盗窃罪,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超市谅解的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要点:与案例五相比,四川地区法院的量刑明显重于云南地区同类案件,且本案未适用缓刑。这表明,在相似数额和情节下,地区间司法实践的差异客观存在。
(四)共同犯罪,双双获刑
案例七:盗窃数额6950元——(2021)川0116刑初399号
被告人郑某、王某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通过漏扫支付的方式多次盗窃某超市内的物品,共计19次,未支付数额合计6950元。案发后,二人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王某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均积极参加,故不区分主从。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要点:共同犯罪的认定并不以何人实际动手漏扫为唯一标准,二人结伙、分工配合、共享赃物的行为模式,足以使双方均对全部盗窃数额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八:盗窃数额2300余元——(2020)川0116刑初628号
被告人周某、孙某于2020年间多次在成都市某超市通过在自助收银机上故意漏扫部分商品的方式盗窃商品61件,累计犯罪数额2300余元。案发后,二人退赔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均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要点:该案数额2300余元,已达四川省“数额较大”[1]的标准。判决书中,法院直接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未就入罪路径作单独展开说明。这反映出,当“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两项标准竞合时,法院通常不再具体区分入罪依据,而是综合认定犯罪成立。
[注释1]:四川省盗窃罪“数额较大”1600元的标准,最早由川高法〔2013〕362号文确立并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川高法〔2022〕178号文在制定量刑指导意见时沿用了该数额标准。故无论参照2013年还是2022年文件,1600元的标准均一致。
二、法律要点解读
(一)定罪规则:多次盗窃不问数额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上述规定确立了两条并行入罪路径:其一,单次或累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二,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不论单次犯罪数额大小。上述八个案例中,有六个案件的盗窃数额未达到当地“数额较大”标准,但均因符合“多次盗窃”条件而被定罪。“多次盗窃”的规范目的在于,对具有惯常性盗窃恶习的行为人,即使单次损害轻微,累计的社会危害性也具有通过刑罚处罚的必要性。
(二)裁判逻辑:法院如何认定行为人故意
行为人在自助结账时漏扫商品,主观上属于故意还是过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实务中,部分被告人辩称“忘记扫码”或“操作不熟练”,但法院并非孤立看待某一次漏扫,而是通过以下证据所反映出的行为模式进行综合审查:
其一,监控录像,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在扫码时存在刻意遮挡条形码、快速通过扫描区等异常动作;其二,漏扫频率与分布,审查行为人在多次购物中是否均漏扫商品,漏扫是否呈现规律性;其三,漏扫商品的品类偏好,审查行为人漏扫商品是否集中于高价值、易携带、无需称重的品类,与正常购物行为是否存在显著偏离;其四,被告人供述,部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自认故意漏扫。
法院通过对上述行为的综合评估推定主观故意,是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此类案件司法证明中的具体运用。超市通常以盘点损耗异常为线索,调取数月监控录像逐帧比对,整理出同一消费者完整的漏扫记录后统一报案。多数当事人直至案发时才知晓自己的每一次漏扫行为均已被完整记录。
(三)量刑规律:三大核心变量的权重分析
从八个案例的量刑结果来看,影响量刑的核心变量有三个:盗窃数额大小、是否认罪认罚、是否退赔并取得谅解。
首先,在犯罪数额与刑期的对应关系上呈明显正相关:500元以下通常判处拘役二至五个月(如案例二),500元以上刑期逐步攀升(如案例四),超过2000元则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但需注意,个案量刑还受地区差异、法官裁量等因素影响。以案例三和案例二为例,前者虽数额更高,但拘役期限仅多一个月,缓刑考验期相同。反映出在较低数额区间,数额的边际增长对刑期的影响有限,法院仍保留较大裁量空间。
其次,盗窃次数对量刑的影响相对有限,从案例三的15次与案例四的9次对比可知,次数更多但犯罪数额更低的,量刑反而更轻,说明法院在量刑时更侧重于客观危害(犯罪数额)而非主观恶性(盗窃次数)。
再次,在从宽情节方面,认罪认罚和退赔谅解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因素。八个案例中,同时具备上述情节的被告人多数被适用缓刑,但案例六虽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情节,仍被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且未适用缓刑。这表明,退赔谅解与认罪认罚虽是从宽情节,但并非缓刑的充分条件,法院仍需综合评估盗窃数额、次数、地区量刑实践等因素。
最后,从刑罚目的论角度观察,退赔行为恢复了被侵害的法益,谅解书反映了被害单位对再犯风险的评估较低,认罪认罚则降低了司法证明成本并表征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上述情节的叠加,通常足以使法院认为特殊预防必要性显著降低,从而倾向于适用缓刑。但地区差异和个案特殊情节可能导致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作出不同选择。需特别指出,对成年人而言,即便适用缓刑,被告人仍被定罪量刑,刑事犯罪记录终身保留。
(四)地域差异:数额标准与量刑实践的背离
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四川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就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确定为1600元。案例六至案例八的量刑结果表明,数额标准的提高,并不必然带来量刑的从宽。
以案例六和案例五为例,两案犯罪数额相近,量刑结果却存在差异,反映出地区性司法政策和法官量刑倾向对裁判结果具有实质影响。此外,案例七、案例八虽均适用缓刑,但缓刑考验期均为一年,与北京地区同类案件相比,考验期设置明显更长。这一差异反映出,在四川地区办理此类案件时,仅达成退赔谅解并不足以确保适用缓刑,量刑协商中需充分评估地区的从严倾向。
三、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基于上述八个案例的裁判逻辑,结合类案中对控辩双方证据焦点的分析,笔者特别提醒消费者:
自助结账场景下的每一次漏扫,均被高清摄像头完整记录,后台数据系统会对异常购物行为自动触发预警。一旦累计达到“二年内三次”的标准,即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退赔谅解固然可以从宽,但犯罪记录本身不可撤销,对公务员报考、特定职业准入、出国签证等事项将产生持续性的不利影响。
结 语
八个案例,盗窃数额从170.5元至6950元不等,情节各有轻重,但裁判结果高度一致,均以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从拘役二个月到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幅度的差异背后,是犯罪数额大小、悔罪态度、退赔情况、地区差异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
可见,自助结账技术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在客观上构成了对个人诚信的考验。在监控覆盖无死角、数据比对实时化的技术环境下,在这个处处留痕的时代,侥幸心理的成本远比我们想象的更高。一次漏扫可能只是一个小错误,但累计起来,就是一个无法删除的刑事案底。
因此,请别让漏扫,成为你人生无法删除的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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