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聂传红
导读 # 引言 # 旧规则下的“开门杀”:保险公司只赔驾驶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 新规则下的“开门杀”:保险全包,连乘车人责任也赔 # 律师评析 一、赔偿规则真正的“颠覆”在哪里? 二、新规的立法初衷分析 三、新规带来的四大实质性改变 # 结语 引言 “开门杀”,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在打开车门时,未仔细观察车辆后方来车、来人情况,导致车门与后方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如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行人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从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统计,“开门杀”已成为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之一,每年造成数千人伤亡。这类事故的特点在于:致害瞬间极短(往往只有1-2秒)、伤害后果严重(骑行人倒地后易被二次碾压)、责任认定复杂(驾驶人、乘车人往往互相推诿)。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新规),并同步公开典型案例,彻底改写了“开门杀”的赔偿规则。新规究竟“颠覆”了什么?本文通过一旧一新两个真实案例,为你逐层拆解。 旧规则下的“开门杀”:保险公司只赔驾驶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案号:(2026)苏04民终359号 #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8日晚,赵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常州市武进区某路段,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该路段设有禁停标志)。赵某先行下车,约10到20秒后,其后排乘客徐某打开左后侧车门下车时,与王某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王某丁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徐某(乘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其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赵某(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因其在禁停路段停车且未有效提醒乘客安全开门);另有其他三辆违停车辆各承担次要责任;死者王某丁驾驶电动车搭载成年人虽违法,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减轻机动车方责任。车辆在某甲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 #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与徐某不构成共同侵权,因为二人缺乏意思联络,行为、过错、责任比例是可分的(赵某停车在先,徐某10-20秒后开门,间隔时间足以认定非共同行为);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及其他违停车辆各承担7.5%。徐某的70%赔偿,由徐某个人承担,某甲常州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因为徐某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某甲常州公司仅在赵某的7.5%责任范围内(扣除交强险后)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新规则下的“开门杀”:保险全包,连乘车人责任也赔 潘某某与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5月6日发布的典型案例2 # 基本案情 董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下车时驾驶人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董某某、杜某某负同等责任,潘某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应仅就驾驶人承担的责任(即50%责任)予以赔偿。 # 裁判要旨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驾驶人董某某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其未在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受害人潘某某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仅赔偿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与董某某连带赔偿。结合潘某某提交的损失证据,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潘某某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某、董某某连带赔偿。 律师评析 一、赔偿规则真正的“颠覆”在哪里? 有人会问:两个案子责任划分不同,能直接对比吗?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裁判逻辑的差异,而不只是比例。 颠覆一:从“乘客责任险不赔”到“保险全包” 常州案中,保险公司一句“乘客不是被保险人”就成功将70%的赔偿责任推给了受害人自行追偿。而潘某某案中,最高法明确:对受害人而言,驾驶人和乘车人是机动车一方的整体,保险公司不得切割责任。同时,新规第二条将这一规则上升为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则,解决了同案同判的问题。 颠覆二:从“按份责任”到“连带责任” 常州案中,受害人需要分别向乘客、驾驶人及其他违停车主按比例追偿——遇上乘客没钱,那70%就悬了。潘某某案中,驾驶人与乘客连带赔偿,受害人可以要求驾驶人一人承担全部剩余损失,驾驶人再自行向乘客追偿。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大幅降低。 颠覆三: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抗辩被彻底“封杀” 无论是交强险条款中的“诉讼费用不赔”,还是商业三者险中的“乘客责任不赔”,今后都不能再成为保险公司的挡箭牌。新规第十条还特别规定: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新规的立法初衷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新规时明确指出: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充分发挥机动车保险的保障功能,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 在旧规则下:受害人必须自己向乘客追偿,而乘客往往没有保险、赔偿能力弱;诉讼复杂化,受害人被迫将简单案件拆分成多个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借格式条款逃避责任,与保护弱势受害人的原则相悖。 新规则把保险的“保护伞”撑到最大:只要事故是机动车一方造成的,保险就先顶上,内部责任划分由保险公司事后向侵权人追偿。受害人不必再为“该谁赔”而头疼。 三、新规带来的四大实质性改变 1.受害人:索赔简单了、钱更有保障了 今后遇到“开门杀”,你只需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再拿“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说事,法院直接驳回。 2.驾驶人:提醒义务更重了 驾驶人必须在下车前充分提醒乘客观察后方。否则不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可能被保险公司事后追偿,保费也可能上涨。 3.乘车人:别以为保险公司赔了就没事了 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会向有过错的乘车人追偿。你该承担的那份责任一分不会少——连带责任意味着你可能要先垫付全部剩余损失,再向驾驶人追讨他的份额。 4.保险公司:别再想着“甩锅”了 新规实施后,保险公司的格式抗辩将不再被法院支持。消极理赔、滥用格式条款的成本将大幅增加,包括承担更多诉讼费用。这反过来会促使保险公司在理赔阶段更积极、更诚信。 结 语 从常州夏某案到潘某某案,裁判逻辑从“切割”走向“整体”。旧规则下,保险公司可以轻易将乘客的责任排除在外,受害人被迫在漫长的追偿中耗尽心力;新规则下,最高法用一纸司法解释,将保险的保障功能真正落到实处。 “开门杀”已是悲剧,赔偿不该再是闹剧。新规的“颠覆”,不是要为难保险公司,而是要让保险回归保障的本源——在意外发生时,第一时间为受害人撑起一把伞,而不是和受害人讨价还价。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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