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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传承____婚姻关系遭破坏,配偶能否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

2022-09-28429

家事传承 || 婚姻关系遭破坏,配偶能否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

原创 余霜 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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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9-28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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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到“小三”“出轨”“第三者”这类词,许多家庭也确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而夫妻关系则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如果夫妻关系中出现“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甚至是家庭关系受到威胁,作为婚姻关系中的直接受害者,配偶能否以第三者侵权为由,对第三者进行主张,要求其进行赔偿?




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


观点一: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1.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我国第一起配偶起诉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发生在2000年,该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三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未支持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诉请。一审判决后,第三者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全改变了一审法院的裁判熟路,认为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2.损害赔偿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仅仅约束夫妻双方,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也仅指配偶中无过错一方向过错一方主张,而不能向第三者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仅仅约束夫妻双方,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也仅


1.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指配偶中无过错一方向过错一方主张,而不能向第三者主张权利。因为这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而不能从法律层面予以干预【参见(2017)皖172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无过错方可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1.过错方配偶与第三者的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配偶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且二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侵害原告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李永群与被告杜军原系夫妻关系,二人本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喻良芳与被告杜军重婚,虽然二被告受到了刑法处罚,但是不能因此就免除二被告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喻良芳与被告杜军重婚,不仅使得原告李永群与被告杜军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也使得原告李永群的身份利益遭受侵害,而且也给原告李永群带来了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二被告的重婚行为是造成原告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且二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侵害原告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参见(2016)渝0104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


2.配偶权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可以是身份权的保护规定,也可以是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两者所保护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或者重合的。


配偶权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的权利,配偶权的对外关系表明,享有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享有这种权利,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这种权利的义务。配偶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权利人是特定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夫妻,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表明特定夫妻之间的特定身份地位,并通过这种夫妻的身份地位使权利主体对特定夫妻之间的身份利益的绝对占有和支配。配偶权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可以是身份权的保护规定,也可以是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两者所保护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或者重合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权,但是对夫妻关系的具体内容予以了规定,也即对配偶权给予了确认。被告彭某某违反社会公德侵害原告的其他人格权益,原告作为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本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只能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肖某提起诉讼不能起诉插足的第三者(即被告)彭某某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参见(2017)湘0524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


3.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黄某某、吴某某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应互相忠实的义务,违反社会主义公序良俗,长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危害了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造成唐某某与吴某某婚姻关系最终破裂,给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唐某某造成了重大的伤害。黄某某、吴某某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造成合法的婚姻关系破裂,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后果,符合侵权行为的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参见(2019)粤0113民初9217号民事判决书】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此外,上海高院在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1〕263号】第8条中还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起诉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以上法律文件可以看出,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作为无过错方的配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赔偿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的过错方。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无过错方配偶可直接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


三、结  论


通过以上法律及案例检索,目前我国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配偶直接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务中亦尚存不同的裁判观点,需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在第三者与婚姻关系过错方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无过错方配偶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责任。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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