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之道 || 超额保全或保全错误的救济途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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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财产保全错误对于被申请人而言,轻则影响正常的资金流转及商业活动,重则直接或间接导致企业经济损失。在特定情况下,甚至还会因错误保全而无端地给案外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往往在被采取保全措施后才知晓,无法事前防范,只能在被保全后进行事后救济,处境和地位较为不利。因此,寻求保全错误的救济途径及措施方案对被申请人或案外人而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基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超额保全或保全错误的救济途径进行列举简述,以供参考交流。
救济途径之一
针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8条规定: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7)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
此种途径,由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复议申请被驳回后,无再次申请复议或上诉的权利。
救济途径之二
申请法院解除查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种途径事实上是提请法院启动内部纠错的一种方式,也是较常见的途径,申请方式及审查程序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实务中,可向承办法官或法院执行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救济途径之三
执行行为异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种途径,由同级法院执行审查部门负责审查,异议被驳回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救济途径之四
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种途径的申请主体为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以外的案外人,且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的裁定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救济途径之五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71条: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72条: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如果认为上级法院的指令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该指令后五日内请求上级法院复议。
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上级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救济途径之六
提起损失赔偿之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司法实践普遍观点认为,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申请是否有错误,应以申请人对出现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为判断依据。至于损失赔偿范围,司法实践中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因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损失以及因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导致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的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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