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刑辩 || 刑民交叉案件刑事控告有效的路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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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行为既可能引发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既可能涉嫌犯罪,又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是执法办案经常遇到的案件,也是最难处理的案件。刑事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由于经济生活领域的刑事控告案件事实错综复杂,因此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控告,通过刑事手段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控告人容易就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回避或遗忘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加之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对案件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更无法全面收集和梳理证据材料,导致无法达成控告目的,本文将从一起通过伪造股东签名、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变更股权工商登记从而非法控制公司经营的案件,分析控告人所犯的失误,并尝试提出正确有效的路径和方法,为控告人实现有效控告提供意见建议,以期对控告人有所帮助。
一、案情概述及诉讼历程
2008年M县遭遇自然灾害,政府部门对于重建期间招商入驻企业通过给予修建厂房补贴、无偿划拨工业用地等形式给予优惠。自然人W出资设立G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持股90%,其家人持股10%,并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后从政府处取得了20亩工业用地,并获得修建厂房补贴款200万元。2009年底W与自然人S、Y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S、Y 在未支付合同对价的情况下,利用自然人L 任公司副总的职务便利取得了公司原始注册资料,伪造了W的签名,将W所持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到二人或指定的第三人名下。W发现后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工商注册资料被盗,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W又先后通过民事、行政诉讼、信访等的方式试图恢复股权登记,要回自己的股权。两年后,工商行政部门恢复了W的股权登记,但S、Y等人非法控制公司期间,通过转移公司财产、虚构公司债务、利用公司担保贷款、将公司货款打入个人账户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导致公司签下了近千万元债务。2022年,因公司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及利息,最终濒临破产。
2012年至今,控告人W采取了以下维权手段:一是到公安机关以S、Y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未立案侦查;二是控告人又以侵占罪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无证据为由未立案;三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S、Y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侵权事实存在,但以无证据证明损失具体数额为由,未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期间,W因抽逃注册资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检察院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
二、控告人陷入的误区及刑事控告失败的原因分析
控告人历经十余年,维权举步维艰,最后的结果是被控告人既未负相应刑事责任,民事赔偿也未获得法院的支持。除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识局限、刑民交叉本身存在争议、破案考核指标等原因外,也存在控告人在控告过程中认识存在认识误区、策略操作不当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错误的以盗窃罪报案,导致公安机关未及时固定证据
本案中,W在知道自己股权被非法变更后,迅速到派出所以存放公司注册资料的文件柜被盗为由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由于盗窃罪侵犯的他人的财产权利,公司工商登记的资料并不是法律意义上数额较大的财产,所以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到现场查看,经询问无直接财产损失,未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同时,公安机关未制作笔录、也未对现场进行现勘以保留证据,给后期刑事立案造成了证据上的困难。
(二)通过民事、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恢复股权登记、承担侵权责任,不仅造成了诉累,且增加了刑事控告的难度
W在自己的股权被非法变更后,采取法律手段要回股权的最佳手段就是刑事控告,但在本案中,W先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恢复工商登记,虽然经历了漫长诉讼,股权追回。但并未让自己和公司的损失得以追偿,更为严重的是,被控告人在非法控制公司两年期间的债务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日后公司承担期间形成的债务埋下了隐患。
后来,公司又以侵权之诉诉至法院,要求S、Y、L等人承担民事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认可侵权行为存在,但以原告提起的赔偿数额无证据证实为由,未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来是一起刑事案件,因为控告人错误的提起了民事诉讼,给公安机关造成这是一起普通民事案件的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以笔者的经验来看,任何刑事案件,一旦涉及到存在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都会加大刑事控告的难度。
(三)未厘清法律关系,错误选择了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控告罪名不精准,未有效的围绕罪名收集证据和线索
在民事侵权诉讼败诉后,控告人又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正式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认为双方存在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使未支付合同借款,伪造了相关手续变更了股权登记,也不能构成犯罪。实际上,控告人选择以职务侵占罪提起控告,立案的可能性更大,本案中,应把股东W和公司作为共同的控告人,将S、Y以及公司副总L列为共同的被控告人。依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规定“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所以,本案中,虽然S、Y不是股东身份,但二人利用了L的副总身份,L属于受委托管理公司的人,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三人应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四)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未及时、坚决的穷尽不立案的救济渠道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本案中,控告人对于是否申请复议、复核以及检察院立案监督存在犹疑,最终放弃了上述权利。法律问题本就包罗万象,不同办案人员、办案机关可能出于自身利益或认识局限性,作出错误的不立案决定。所以,法律赋予了控告人上述救济途径,遗憾的是,控告人缺乏抗争到底的决心和勇气,这也是导致刑事控告失败的原因之一。
(五)控告人未对自身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导致自陷风险,未正确处理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给刑事控告造成了干扰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W有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遂对其刑事立案侦查,后由于法律修改,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虽然法理上,W是否有抽逃注册资金并不影响被控告人的犯罪构成,但由于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让公安机关对其产生了偏见,影响了其陈述的可信度。W被立案后,主观上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打击报复,遂双方互相产生恶意,导致办案人员不愿积极主动的调查其所控告的事实。
三、刑民交叉案件有效的刑事控告路径和方法
(一)选择不同的刑事控告路径对案件结果会产生影响
1.直接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刑事控告不等于报案,除了要阐明犯罪事实外,还应指出具体的被控告人,如果被控告人是多人,则尽可能弄清他们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以提高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效率,达到尽早立案的目的。
2.法院裁定不受理后,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主观上不愿意受理部分案件,认为这是经济纠纷,让控告人到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应对这种情况,对于犯罪事实较为清楚的案件,可以尝试到法院立案,在法院以本案涉刑为由作出不受理决定后,拿着法院的书面决定到公安机关立案,这样会大大增加立案的机率。
3.民事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果民事诉讼正在进行,败诉可能性较大或已不能达到诉讼目的,则应论证本案属于刑事案件,说服法官裁定驳回诉讼,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理性合法运用时政,引起党委政府部门重视,通过相关部门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及时掌握国家对于社会治理领域的热点和最新刑事政策,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这不是法定的控告路径,但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这种路径非常有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是鼓励控告人去信访,而是对于一些例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作为控告人时,可以利用时政,多关注党委政府部门最近的重点工作,比如营商环境的治理、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等专项活动,利用开展这些活动设立的机构或临时办公室进行控告,由其交给公安机关。
(二)刑事控告前期准备工作
1.确认控告目的,选择最直接有效的诉讼策略
刑事控告必然有目的,一般来说有以下几个目的:一是让对方在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之间选择,从而获得较高民事赔偿;二是单纯为了报复,要求对方遭受刑事处罚;三是通过刑事控告让对方放弃部分民事权利,占据谈判的主动性;四是为民事诉讼获取相关证据等。
由于刑事程序结束不以控告人的意志而改变,刑事程序一旦启动,以何种方式结案就不在控告人的掌握中,所以在启动时应谨慎评估。如果刑事控告达不到目的,就应考虑民事诉讼等其他手段。但如果通过公权力介入能像一剂猛药,时间短、见效快的达成目的,那么就果断的选择刑事控告。
2.委托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刑事律师
由于刑民交叉案件刑事控告难度极大,实践中控告人自身一般不具备证据收集和公检法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因此控告人应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一般来说,专业刑事律师不仅能掌握出罪的技巧,也能把握入罪的标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委托的律师应该是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可能会衍生其他问题,给刑事控告造成障碍。
3.评估控告人自身刑事法律风险,防止自陷风险
控告人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容易被控告人忽略,不仅包括和控告事实相关的风险,也包括和事实没有直接关联,但可能引起对方反控告或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可能发现的风险,尤其是刑民交叉案件,控告人自身可能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生效判决的履行、公司经营管理、税收等方面存在不合规之处,所以必须对自身的风险进行梳理、评估,这样才能保证控告的顺利进行,才能有坚定的决心、勇气进行控告。
(三)有效的方法、技巧
1.及时提起控告,案发时间越久,控告越难越大
案发后,应及时启动控告,任何刑事案件都不会因为时间拖得长而更容易被立案。有些案件虽在追诉期内,但由于时间久远,公安机关很可能会质疑被害人报案的动机,甚至可能引起公安机关对事件本身真实性的质疑。客观上,时间久远也不利搜集证据,增加了案件侦办难度。
2.制作高质量刑事控告书,整理相关附件,装订成册
一般来讲,经济类犯罪涉及道德层面较少,因此制作刑事控告书切忌情绪化表达,尽可能的用案件事实说话,刑事控告书篇幅不宜过长,一般控制在三至五页,以方便办案人员能快速了解案件事实,清楚控告人的诉求。控告书基本内容应包括被控告人的身份信息、基本犯罪事实,证据情况或线索,侦查建议等。对于不宜详细阐述的部分,尽量用附件形式递交,附件应包括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类案判决三个部分。最后,应把控告书、附件材料等装订成册,形成文本材料,方便司法人员随时查阅。
3.选择正确的罪名、控告人和控告对象,有针对性的搜集证据
刑民交叉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应在律师的辅导下全面分析案情,厘清法律关系,找到正确的罪名进行控告,虽然最终定性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但如果控告的罪名选错了,可能会误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无法及时搜集关键证据。选择不同的控告人、被控告人也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
涉及团伙犯罪,涉案人员较多,刑事控告切忌主从不分,应选择影响犯罪构成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更容易接受。针对控告的罪名,按照犯罪构成有针对性的搜集证据,搜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书面合同、微信或短信聊天记录、视频监控等。对于无法收集的,也要尽量提供详尽线索,以便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或依职权调取。
4.制造虚假证据、全面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是刑事控告的禁忌
面对一些有瑕疵的证据,控告人不能进行篡改,例如在书证上补一个签名或盖章,修改下日期,自己觉得没有影响根本事实,但往往会弄巧成拙,可能会导致办案人员对控告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产生质疑,也容易给被控告人制造辩解、脱罪的机会。
控告人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对于部分不利自己的事实要敢于承认,全盘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仅仅容易误导侦查方向,也容易给办案人员控告人不诚信的印象,让他们无法确认基本事实,增加了控告的难度。
5.选择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进行控告
刑事控告的事实切忌贪多、贪全。有些犯罪会涉嫌多个事实,每一个事实都可能构成犯罪,部分控告人认为可以多个罪名一起控告,越多越好,提供选择题让公安机关去选择,总有一项能立案。事实上,没有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全部事实感兴趣,也不可能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查清,控告人只要抓住主要事实,将复杂的事实简单化进行控告即可。经验表明,越是简单的事实越容易立案。在立案后,随着公安机关侦查深入,固定部分犯罪事实后,控告人再就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重点控告才是良策。
6.与司法人员保持正确、恰当的良性沟通
与司法人员接触,部分控告人喜欢表示“找关系”的意思,这样容易引起司法人员不重视你的诉求,也不敢轻易侦办案件,所以应和司法人员保持正确的关系。如遇部分工作人员粗暴、错误拒绝控告人的诉求情况,不要产生抵触情绪,不要与司法人员产生言语上的冲突,从而形成对立状态,如控告人认为司法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可以通过向单位领导、上级反映,申请该人员回避。当然,打击违法犯罪虽然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但控告人也不能随意指挥司法人员,只有在尊重的基础上,请求其依法履行职权。具体司法人员对控告人的态度、对案件的认识、工作责任心都一定会不同程度的影响案件的进度、结果,所以控告人应尊重、理解司法人员,配合处理案件。
7.穷尽不立案的救济渠道。
遇到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控告人应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书不服的,应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也可以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立案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进行纠正,检院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可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刑民交叉案件刑事控告立案后需特别注意事项
由于刑民交叉案件控告的目的包含要求被控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刑止民、促成谈判、追回赃款、取得新证据、启动生效判决的立案监督程序等多重目的,所以刑事立案只是控告工作的开始,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期间,控告人都应及时跟进案件,根据案件情况,适时调整诉讼策略,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出法律意见、补充证据、配合侦查
尤其是要在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阶段,配合补充证据,和检察官进行沟通,递交法律意见。如控告人对不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自诉。
(二)关注财产线索,适时请求退赔
利用控告人自身掌握的线索、法院的保全措施等掌握的被控告人的财产信息的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请求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并适时提出责令退赔、财产返还的请求。
(三)通过谈判,就对方存在的民事权利达成和解协议
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双方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可以就对方存在的权利,与其沟通,争取达成和解,真正做到定分止争。
(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
控告事项的民事诉讼时效已中断,但公安机关可能未对控告人关注的部分事项立案,对于这部分事实,控告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关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控告人有利的证据,可作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
(五)对已提起的未决民事诉讼、生效民事裁判文书的处理
未决民事案件如与案件事实相关,应主动撤诉或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 。对于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则可以考虑以本案属于刑事犯罪为由,适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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