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罗艺
前 言
最近接到不少客户咨询被骗,当事人被骗后最懊悔的时刻,往往不是意识到对方是骗子,而是当鼓起勇气准备控告时,发现微信拉黑了、聊天记录删了、转账凭证找不到了、对方真实身份也无法确认。刑事控告的第一步,从来不是直接去派出所报案,而是先自行固定证据,再走控告程序。
上一篇文章(《网络直播打赏型诈骗:直播打赏“甜蜜陷阱”,何时构成诈骗罪?》)为大家介绍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本文梳理一套可操作的取证步骤供参考,在电信诈骗、普通诈骗中亦可参照适用。无论是正准备报案,还是犹豫是否遭遇骗局,请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直播打赏、电信诈骗、网络犯罪、刑事控告(维权)
从“我被骗了”到“他构成诈骗罪”,中间横亘着一座大山——证据。许多当事人找到律师时情绪激动,能拿出的只有一句“我的钱都打赏给她了”。这类案件的专业刑事控告,成败往往在发现被骗那一刻就决定了。
第一步:立刻止损,保存设备原始状态
一旦怀疑被骗,请立即停止一切打赏。请保持冷静,不要删除任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不要卸载APP,不要恢复手机出厂设置。请保持手机、电脑等设备的原始状态,因为电子证据极易丢失,而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要求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储存介质,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旦删除,恢复难度极大且可能丧失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第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六条 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步:完整留存对方“虚假承诺”的核心证据
这是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入库案例中,法院之所以将“确立恋爱关系”“线下见面”等承诺作为诈骗罪的认定基础,就是因为这些承诺超越了主播对自身容貌的“美化”,直接决定了被害人“为何而付钱”。被害人需要做的是:
1.截屏+全程录屏同步操作:不要只截取零散文字片段,使用另一部手机进行全程录像,从进入对方社交主页开始,连续录像,切记保证数据真实性,不要私自删改。展示其账号、头像、微信号/ID,再完整翻看聊天记录,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对方主动提出或暗示与您建立恋爱关系、成为男女朋友的对话。
以“见面”“开房”“处对象”“奔现”等条件,要求您充值打赏的聊天记录。
虚构的悲情故事,如“完不成任务被惩罚”“家人重病”“被前男友威胁”等,并要求您通过打赏“救急”的对话。
对方发来的任何承诺截图,如机票订单、高铁票、地理位置共享等,即便后期被证明是伪造的。
法律依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
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第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2019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第二十三条 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2.证明“主播非本人”:如果怀疑聊天的不是女主播本人,而是男性运营,或者其他女性运营者,要捕捉矛盾之处。例如,重点录制前后语音音色冲突,或声称“主播现在不方便,我是她助理”等对话,此类证据是认定产业化、团伙式直播诈骗的关键,参考典型的“宋某岩案”式团伙诈骗。
法律依据:《电子数据规定》第二十五条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3.留存“拉黑”、推诿失联全过程记录:完整保存被害人多次提出见面、兑现承诺,而对方以“家中有事”“公司不让”等理由反复推脱,最终拉黑、失联的完整聊天内容。该组证据可以有力反驳对方“系正常恋爱纠纷”的辩解。
第三步:梳理完整“资金流水”记录,理清打赏脉络
诈骗数额的认定以及后续能否追回平台抽成,依赖于清晰的资金脉络。
1.从银行端入手,调取支付端全部账单:立即登录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支付,查找“交易记录”或“账单详情”,筛选出所有向直播平台充值的记录。不要只截图金额,要点击每一笔记录,获取带有“商户订单号”“交易流水号”“对方商户名称”的完整电子回单或截图。这是后续司法机关追查平台收款账户、申请冻结的关键线索。
2.从平台端入手,导出平台消费记录:进入直播APP,在“我的”“钱包”或“消费记录”中,找到全部“充值记录”和“礼物/打赏记录”,同样进行录屏。要点在于,要能清晰看到打赏对象(主播ID)、打赏的具体时间、虚拟礼物名称及对应价值。
3.制作资金时间轴:将上述记录与聊天记录中“打赏要求”的发生时间一一对应。例如,聊天记录中对方说“你再给我刷一个嘉年华,我下周就去找你”,随后几分钟内产生了大额打赏。这种“虚假承诺——转账打赏”的高度关联性,是证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关键证据。
法律依据:2018年《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有关资金链条的证据: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以及其他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现场查扣的书证、与犯罪关联的银行卡及申请资料等,从中审查相关银行卡信息与被害人存款、转移赃款等账号有无关联,资金交付支配占有过程;犯罪嫌疑人的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审查与犯罪有关的信息,是否出现过与本案资金流转有关的银行卡账号、资金流水等信息。要注意审查被害人转账、汇款账号、资金流向等是否有相应证据印证赃款由犯罪嫌疑人取得。对诈骗集团租用或交叉使用账户的,要结合相关言词证据及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分析认定。
第四步:收集辅助证据,揭穿虚假人设
虽然法院不轻易将单纯的“人设美化”认定为诈骗,但在已存在虚假承诺的前提下,全方位揭露其虚假性,可以大幅增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力。
1.反向核实主播身份:搜集被害人与不同渠道(如其他社交软件、粉丝群友等)交流的关于该主播的信息。如果其声称“23岁、单身、上海人”,却被发现已结婚生子或人在异地,截取这些证据。
2.寻找“共同被害人”:尝试在直播平台、贴吧、黑猫投诉等地方,搜索该主播或同类模式的信息。若能找到有相似被骗经历的其他被害人,联合报案并提供对方ID,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其行为的模式化、产业化,这正是“郑某案”“袁某某案”等入库案例的典型特征。
3.记录直播间诱导消费画面:如在“袁某某案”中,有内部人员充当“狗托”烘托气氛。若察觉到直播间里总有固定的几个号在“攀比”打赏或不断激将消费,可录屏保留这些账号的互动,并记录其ID。
第五步:证据固化,撰写刑事公告书
单方面截图、录屏的证据原件,在法庭上可能因易篡改而效力减弱,建议:
1.对核心证据进行公证:将关键的聊天记录、虚假承诺、拉黑过程和转账记录的录屏文件,前往公证处做“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将证据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
2.撰写《刑事控告书》:不要只带着一堆材料碎片去报案,整理一份逻辑清晰的控告书,内容包括:
确定管辖: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很宽泛,建议出于便利考虑,可在您被骗地所在公安机关报案。
基本情况:控告人、被控告人基本情况(平台、主播、已知公司等)。
案发过程:清晰陈述“引流——建立信任——虚假承诺——诱使打赏——推脱失联”的完整时间线。
证据清单:列明证据清单及证明目的,可引用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论证对方行为属于“以虚假承诺婚恋、见面诱骗打赏”的典型诈骗,以增强立案说理性。
控告请求:明确提出对方涉嫌诈骗罪,损失金额(被骗金额)多少,以及要求严惩犯罪,追回赃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
二、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2.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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