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企业维权指南:遭遇网络“黑嘴”诋毁,如何像本案一样胜诉获赔260万?| 发现原创

2026-03-165

image.png

作者:聂传红

导读


#

引 言

#

案情回顾

从“打假”到“假打”,一场精心策划的商业诋毁

#

法院判决

网络言论有边界,侵权必担责!

#

典型意义

为网络言论划清法律红线

#

律师评析

一、不正当商业评价的常见表现形式

二、不正当商业评价的判断标准

三、企业维权核心注意事项

#

结语




引言

202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再次宣告: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案例五是挥向网络“黑嘴”的一记重拳,清晰划定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也为企业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案情回顾:从“打假”到“假打”,一场精心策划的商业诋毁


2025年3月30日起,一个名为“柴怼怼”的网络账号,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密集发布短视频、开启直播,将矛头直指某知名玉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账号实际使用者柴某某,借用温某某实名注册的账号,在网络上大肆造谣:声称该企业玉石销售“利润达几十、几百倍”“假的撑不过几个月”,甚至毫无依据地指责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勾结黑恶势力”“偷税漏税”,言语极具攻击性。


这场看似“正义打假”的背后,藏着明确的商业目的。柴某某在发布不实言论的同时,悄悄将流量引流至自己实际控制或受益的两家公司——温州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而这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含珠宝首饰零售、制造、批发等业务,与受害企业形成直接竞争关系,本质是“诋毁对手、抬高自己”的不正当竞争。


面对铺天盖地的网络暴力,该知名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没有沉默。2025年4月,他们以商业诋毁、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柴某某、温某某及上述两家关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600万元。



法院判决:网络言论有边界,侵权必担责!


诉讼过程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持律师调查令,从平台运营公司调取了涉案30个视频的核心数据:累计播放量高达7213977次,点赞量18645次,评论数23789条。这些数据背后,是持续发酵的网络舆情和热搜,足以证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之大。


更关键的是,市场监管部门与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审计,彻底戳穿了柴某某的谎言。2025年5月5日,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企业销售的和田玉开展专项检查,确认2025年1至4月和田玉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抽查商品进货手续齐全、台账完备,鉴定机构及证书均合法有效;2025年7月2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进一步证实,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该企业和田玉整体毛利率仅18.08%,所谓“几十倍利润”“假货”均为无稽之谈。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认定四被告的侵权责任,给出明确判罚:


1.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成立


柴某某与受害企业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目的是引导潜在消费者转向自身及关联企业,已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


2.法定代表人名誉权被侵害


柴某某无事实依据,用侮辱性语言针对于某某发布虚假负面言论,且诉讼期间仍持续攻击,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


3.共同侵权责任明确


温某某出借实名账号,为侵权言论提供“实名背书”,增强不实信息可信度,需承担帮助侵权连带责任。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作为专业珠宝企业,明知信息虚假却不制止,还享受侵权流量红利,与柴某某构成共同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柴某某等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侵权视频、公开致歉,柴某某、温州某公司、武汉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万元,温某某在5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为网络言论划清法律红线


本案的判决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近年来,针对知名企业及创始人的网络谣言屡见不鲜,发布者通过歪曲事实、制造热点、收割流量牟利,早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的范畴,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绝不能以“言论自由”为挡箭牌逃避责任。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商业评价、舆论监督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若蓄意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名誉,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必然逾越法律边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言论有边界,侮辱诽谤要担责”,这不仅是对网络“黑嘴”的严厉警示,也提醒广大网民:理性发声、客观评价,不被虚假信息裹挟,更不参与恶意诋毁,共同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律师评析:企业如何识别和正确维权?


面对网络恶意诋毁,企业无需忍气吞声,掌握以下维权要点,可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精准打击侵权行为。


一、不正当商业评价的常见表现形式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商业评价,主要有9种典型形式,企业需重点警惕:


1.捏造虚假事实


如本案中谎称企业“利润几十倍”“产品是假货”,完全脱离客观事实,虚构产品质量或经营状况。


2.传播误导性信息


对真实信息断章取义、夸大其词,将个别偶发问题渲染为普遍现象,误导公众认知。


3.人身攻击与侮辱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创始人进行人格侮辱,使用无依据的负面指控(如“偷税漏税”),甚至低俗谩骂,侵害个人名誉权。


4.操纵流量、引流牟利


发布侵权内容的同时,在评论区引导用户转向自身控制的商业账号,实现“诋毁对手、引流自己”。


5.借“打假”“测评”之名行诋毁之实


伪装成消费者或第三方评测机构,以“客观公正”为噱头,发布片面、虚假的负面评价。


6.隐匿身份侵权


借用他人实名账号、使用虚拟身份发布内容,逃避责任追究,增加企业维权难度。


7.批量发布、矩阵传播  


通过多个账号同步发布相似内容,形成“信息轰炸”效应,迅速扩大不实信息传播范围,严重稀释企业澄清效果。此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定为恶意侵权的加重情节。


8.虚构用户评价与刷单控评  


伪造大量虚假好评或差评,人为操纵平台评分体系,干扰消费者真实判断,既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亦涉嫌破坏电子商务信用生态。


9.跨平台协同诋毁  


在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多平台同步散布不实信息,形成“舆情共振”,显著放大诋毁效应。


二、不正当商业评价的判断标准


法律上,判断一项商业评价是否构成侵权(不正当竞争或名誉侵权),主要看5个核心标准:


1.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行为人与受害企业是否争夺同一客户群体、同一市场份额。如本案中,柴某某的关联公司与受害企业均经营珠宝业务。


2.信息是否真实客观


言论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经过合理核实,若与事实严重不符,或发布者明知虚假仍传播,即构成违法。


3.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发布者是否以损害他人商誉为目的,是否明知故犯,甚至诉讼期间仍持续侵权。本案中,柴某某的行为即体现明显恶意。


4.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言论是否导致企业商誉下降、产品退货增加、公众负面评价发酵。本案中,700多万播放量已构成严重损害。


5是否超出正当评价范畴


正常商业评论允许合理批评,但不能捏造事实、侮辱人格,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使用侮辱性语言,均是判断边界的关键。


三、企业维权核心注意事项


遭遇网络恶意诋毁时,企业需沉着应对、依法维权,重点做好以下7点:


1.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对侵权内容截图、录屏,并进行公证保全,留存发布时间、播放量、评论数等核心信息。通过律师调查令或向平台申请,调取侵权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IP地址等,锁定侵权人身份,本案中原告即通过该方式获取关键数据。


2.及时向平台投诉下架


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平台有义务处理侵权内容。企业可通过平台投诉通道提交侵权通知,要求立即删除、屏蔽侵权内容,阻止损害扩大。


3.寻求行政监管支持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官方检查结果,如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报告。若遭遇偷税漏税等不实指控,可主动申请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澄清事实。


4.综合运用民事、刑事手段维权

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


行政举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网络谣言,对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


刑事报案:若诽谤情节严重(点击量超5000次或转发超500次),可能构成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本案播放量超700万,已远超刑事立案标准)。


5.借助专业审计与评估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经营数据进行专项审计,如本案的毛利率审计,用客观数据驳斥虚假指控。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商誉损失,能为索赔提供有力依据。


6.追究共同侵权者责任


不仅要起诉直接发布者,还要追究帮助侵权者的责任,如出借账号者(温某某)、享受流量红利的关联公司(本案两家珠宝公司),扩大责任主体范围,提高赔偿到位率。


7.理性应对舆论,避免激化矛盾


通过官方渠道发布事实声明,澄清虚假信息,不与侵权者对骂、不发布过激言论,防止被对方反诉。相信法律、依靠证据,不要陷入无意义的网络骂战。



结  语


本案的判决,既是对受害企业与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也是对网络“黑嘴”的严厉震慑,更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清朗网络空间的坚定守护。法治社会下,任何试图通过诋毁他人、扰乱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广大企业而言,既要坚守合规经营、严控产品质量,不给恶意攻击者可乘之机,同时也要在遭遇侵权时敢于亮剑、善于维权,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商誉与合法权益。


网络言论有边界,触碰底线须担责!


图片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