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伟、廖淼
一、引言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认可合法的中介/居间行为,虽然在民法典颁布以后将“居间合同”定义为“中介合同”,但民法典对其基础概念和外延没有进行实质性调整,所以我们生活中说的居间费、中介费,其实都是一个意思。
中介费,一般来讲,是作为中间人通过牵线搭桥为他人促成某项业务,因此获取一定的报酬。中介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如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生意介绍等。在建设工程行业,同样存在中介人利用市场行业内“信息差”,提供建设工程承建信息、工程发包资料、招标信息以及协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等服务,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中介合同,以获取中介费。那么此种中介费收取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二、建设工程中介合同的效力与中介费认定
(一)无效说观点:司法实践中,若居间中介行为涉及规避招投标程序、促成违法分包或转包、为无资质单位介绍工程等,均会导致居间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并非“一刀切”,而是围绕一个核心标准展开:中介行为所促成的基础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明确了中介合同的定义,即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支付报酬。因此,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建立在成功促成一个合法有效合同的基础之上。
在(2020)苏01民终10148号案中,法院认为:居间人张正国促成的施工合同,因属于违法转包而无效,故其《居间协议》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居间费主张不受法律保护。该案确立了“居间事项必须合法”的裁判规则,即当事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
同样,在(2024)苏0602民初13444号案中,法院认为:居间人促成的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无资质借用他人名义而无效,该居间行为破坏了建筑市场秩序,应认定为无效。这些案例均表明,当居间行为旨在促成违法转包、分包或挂靠时,其合同目的具有违法性,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然而,即使中介合同因促成的基础合同无效,但中介人实际提供了中介行为,且施工方因此进行施工并实际获取了利益,法院可能酌情支持中介费。在(2025)鄂2801民初1039号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中介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中介人据此主张中介报酬、中介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方因该中介行为实际进行施工并获取了利益,原告李某收取的50000元中介费可以作为提供媒介服务的折价补偿,没有返还的必要,故五被告要求返还该款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有效说”观点:建设工程介绍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约定的中介费比例适当,在这种情形下,中介合同有效,应受到法律支持。
并非所有建设工程居间合同都无效。在(2021)鲁0126民初580号案中,法院认定: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案中,居间人虽未完成举证其实际履行了媒介服务,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肯定,说明合法、真实的居间服务是受法律保护的。
然而,即使合同有效,居间报酬的合理性也可能受到司法审查。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74号公报案例中,法院将原约定5%的居间费调降至1%,理由是居间人实际劳动投入有限,且建筑行业为微利行业,过高报酬会造成利益失衡。这表明,即便居间合同有效,法院也会基于公平原则和居间服务的实际贡献,对报酬金额进行合理性审查,防止显失公平。
在(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83号案中,法院认为全额支付中介居间费的前提是中介居间人全面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且直接促成了合同成立。本案中,中介居间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的居间服务对合同成立起到了一定作用,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用。但综合考虑双方对于居间费用的约定和原告在招投标项目中提供的劳务情况,以及各自促成合同成立的原因力,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全额25万元中介费的范围,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4万元。
三、建议
因建设工程领域中介服务存在诸多乱象,且中介人素质良莠不齐,导致在签订中介合同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对中介服务过程中所触及的法律风险缺乏足够的底线思维,引发诉讼,现就中介合同的订立内容,提供如下建议:
(一)审查中介主体。委托人在与中介人商定中介服务时,对中介人身份进行核查,确保中介人并非与发包人利益相关的人员或者单位,例如发包人公司高管、职员、公司高管的近亲属、发包人关联公司的人员或者关联单位。
(二)审查委托人资质。中介人在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时,应明确委托人具备对应工程的施工资质,非采取挂靠等方式开展工程投标,避免后续因委托人或者投标企业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从而使中介人无法获取中介费。
(三)合法进行中介服务。中介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时,要向委托人告知中介服务事项必须在合法的范畴内开展,不以违法的形式帮助委托人获取发包人的项目概算资料、标底、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评审人员名单等信息,不作保证委托人中标的承诺。
(四)合理约定中介费比例。综合考虑目前建设工程市场的利润空间和施工企业的建设成本,以及中介人大多利用其专业优势、社会资源和信息渠道为委托人提供劳务服务这一情况,同时考虑到高额的居间费比例容易诱发刑事犯罪风险,居间费比例区间以1%—3%为宜,过高的如5%可能被酌情调减,存在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风险。
(五)中介服务资料留存。中介人不仅应详细记录服务全过程,更应保留提供服务的证据,如信息沟通记录、洽谈记录等,避免后续维权无据。工程中介费本身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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