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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事纠纷,公安一律不介入”?——公安机关履职边界的司法审查与实务研究 | 发现刑辩

2026-06-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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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这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建议你去法院起诉。”


这是基层公安机关在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答复方式。长期以来,“涉及民事纠纷公安一律不介入”几乎成了部分基层公安机关的惯性逻辑,也是大量行政诉讼纠纷的争议核心。然而,大量的治安案件往往肇始于民间纠纷。笔者长期担任公安机关法律顾问并代理行政案件,深切体会到这句老话既有其正当的制度本源,也极易被误读为只要沾上民事纠纷,公安就可以一概不管,并由此引发大量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本文以两胜两败四个公开案例为样本,结合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现行规范,厘清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的履职边界,并提炼接处警、调查定性与涉诉应对的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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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同一句民事纠纷,两种裁判结果


【案例一】

租金争议引发的财产毁损案(原告胜诉)

——入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五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赵某某因土地租赁合同的租金问题发生民事争议,后赵某某等人强行侵占涉案房屋场地,并造成了杨某某合法财产的毁损及身体受伤。当地公安分局接警到达现场后,认定冲突系房屋租赁纠纷引起,仅口头告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告知杨某某物品损坏可通过法院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该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杨某某申请作出调查处理。


【裁判要旨】

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并不排除引发行政、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倘若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对超限度行为予以审查处理。公安机关不应仅以冲突产生的原因是民事纠纷,就笼统定性为民事纠纷而不予处理。


【案例二】

土地继承纠纷引发的毁坏青苗案(原告胜诉)

——(2017)晋07行终73号

入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基本案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确立了同样的裁判规则。常某与贺某明因土地继承与调换耕种问题产生纠纷,贺某明指使他人将常某在涉案土地上种植的玉米青苗毁掉。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该案系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发的民事争议,没有发生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遂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裁判结果】

法院撤销该终止调查决定,责令太谷县公安局依法履行调查处理职责。


【裁判要旨】

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贺某明雇人毁损他人正在耕种的农作物,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财产权,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对此应依法制止并处罚,而非以纠纷存在民事争议为由放弃履职。以违法方式实现所谓的自我救济,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案例三】

讨要货款引发的拉扯纠纷案(原告败诉)

——(2023)粤1971行初39号


【基本案情】

张某嫦因货款结算纠纷,带领儿子在某公司三楼阳台挂起横幅。公司员工试图扯掉横幅,张某嫦上前阻止,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拉扯和肢体碰撞。公安机关到场处置并进行调查后认为,双方系在争夺横幅过程中发生肢体碰撞,不存在殴打事实,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并口头告知了当事人。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被告经查看录像、询问在场人员等实质性调查,当场判断该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并口头告知且组织调解,处置恰当,已依法履行职责。本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四】

房屋腾退引发的财物处置案(原告败诉)

——(2021)京0101行初316号

【基本案情】

孙某伟因迟延交纳房租,中介公司将房门撬开并将室内物品清理移出。孙某伟报警称遭遇“强盗行为”并控告对方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该纠纷系租房合同纠纷,告知双方应到法院起诉。此后孙倩伟多年间多次重复提起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裁判要旨】

 一是原告针对同一报警事项多次提出申请,构成重复申请,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二是原告实质上要求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上述四个案件中,公安机关均主张案涉警情属于民事纠纷,结局却截然不同。可见,争议焦点并非是“公安机关该不该介入民事纠纷”,而是两个更具体的问题:其一,报警所指向的行为,究竟是民事争议本体,还是纠纷过程中衍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二,公安机关得出民事纠纷结论的过程,是否经过了必要的调查、处理与告知?前者是实体定性问题,后者是程序合法性问题,二者共同决定诉讼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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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介入民事纠纷的边界在哪里?


(一)立法逻辑:民事纠纷不是不作为的依据


“公安不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并非空穴来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以办案为名插手合同、债务纠纷,违法抓人、扣物,充当“讨债工具”,公安部为此先后下发1989年《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5年《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三令五申予以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4期刊载的“张晓华诉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案”即为这一时期的典型样本。


由此可见,不介入规则的规范意旨,是禁止公安机关动用公权力裁断民事权利义务、以强制手段为一方当事人追债牟利,而非允许公安机关对纠纷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袖手旁观。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两个层次:纠纷的起因与过程中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九条更直接揭示了立法者的本意:“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这一条款的存在本身,就是立法者对民事纠纷可以引发治安案件的明确承认。换言之,纠纷起因属于民事,并不必然排除公安的管辖义务——恰恰相反,当民事纠纷衍生出打架、毁物等行为时,正是公安机关介入的法定场景。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同样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包括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该职责与纠纷的民事性质并不冲突。


(二)核心判断标准:“行为”是否构成治安违法


结合上述案例,公安机关是否负有介入义务,最终落脚于一个核心问题:报警所指向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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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实务建议


结合上述规范与裁判规则,笔者结合团队实务经验,从公安机关执法与应诉的视角,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一)报警人视角:如何争取公安有效介入


1.报警时指向具体违法行为,而非讲述纠纷经过


向公安陈述时,应聚焦对方实施的具体行为(如打人、毁物、非法拘禁等),而非从纠纷背景讲起。一旦先入为主地描述“我们之间有纠纷……”,极容易被直接归类为民事纠纷。应明确表述:“对方在某时某地打了我”“对方当场毁损了我的财物”,并配合录像、伤情照片、证人等证据。


2.就医留存病历,当场固定现场证据


案发后应第一时间就医,形成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诊断报告,作为受伤的客观证明。同时尽量保留现场录像,留存完整的时间轴记录。证据越充分,公安机关以查明不存在违法行为为由的空间越小。


3.区分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路径,避免“走错门”


这一点至关重要,也是孙某伟案的核心教训。若诉求是要求公安对治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可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若诉求是要求公安对涉嫌犯罪行为启动刑事侦查,则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通过刑事申诉、检察立案监督等途径寻求救济,而非行政诉讼。混淆两条路径,将导致起诉被裁定驳回,且可能耗费大量时间与成本。


4.不服不予立案,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后,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起诉。收到书面告知或口头告知后,应及时咨询律师,避免超过起诉期限。


(二)公安机关(及其代理人)视角:如何防范不作为行政诉讼风险


1.调查先行,杜绝以民事纠纷一言带过


接警后建议先开展实质性调查:调取现场视频、制作询问笔录、固定相关证据,并在调查结论中清楚说明:行为性质认定指向行为本身不构成治安违法,而非起因属于民事纠纷。两者结论相同,但法律支撑截然不同。一旦未经调查就以民事纠纷搪塞,无论行为事实上是否构成违法,均存在被认定程序违法的风险。东莞案胜诉的关键,正是七份询问笔录与视听资料形成的证据闭环,使无殴打事实的认定经得起司法审查。


2.书面告知必须规范留档


对于认定不属于公安管辖的事项,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要求,可先行口头告知。若当事人有异议时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否则具有程序瑕疵的风险。


3.善用调解程序,留存书面记录


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调解处理,但应注意三点:调解须以查明事实为前提,制作并留存调解笔录;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切忌“一调了之、不调就拖”;东莞案中,派出所协调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的记录,同样成为认定其已履职的重要依据。善用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及当事人和解认可机制,为矛盾化解提供出口。


4.行政诉讼关键风险点的提前排查


代理公安机关应对行政诉讼时,需重点核查以下风险点:是否存在未作实质调查就径行告知的情形;调查笔录是否完整,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认定结论是否清晰指向行为不构成违法;书面告知文书是否规范留档等。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可能成为法院认定不作为违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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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民事纠纷从来不是公安机关不处警的法律依据,但也不是公安机关必须介入一切纠纷的法律授权。“民事纠纷,公安不介入”的正确含义是:公安机关不裁断民事权利义务,但必须依法处置民事纠纷中衍生的违法行为,并完成接、查、断、告的完整闭环。当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叠加了打架、毁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被激活;当争议停留于权益本身,各方行为尚未超出民事救济的边界,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定不属管辖并依法告知,正是合法行政的体现。对公安机关而言,介入的方式可以是制止、救助、调解或处罚,但不能沉默;对报案人而言,应准确描述行为并留存文书,以便后续救济。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化了立案和说明理由义务,唯有把功夫做在接处警与调查定性的过程之中,方能既守住不越权干预民事纠纷的底线,又经得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