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避难之道——企业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一书,以企业的发展轨迹为轴,将设立、融资、生产经营直至涉诉、破产清算的完整生命周期予以串联,逐环节剖析了企业常见的刑事风险及防控要点。其中,第七章重点探讨了公司知识产权类常见犯罪,并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单设一节。这指向的,正是许多技术型企业在初创时期极易触碰的一条法律红线。 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尊湃通讯侵犯华为海思商业秘密案”,正是这根红线上的典型注脚。原芯片研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创业,陆续招揽旧部加盟,随后两轮融资相继落地,研发工作迅速推进——在半导体行业,这本是司空见惯的创业开局。然而,故事的结局却是14名被告人全部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高达3.17亿元。2025年7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4人均认罪服判;次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将此案列入“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同样是技术团队另立门户,为何多数人走得平稳,这批人却深陷刑事泥潭?合法创业与侵权犯罪的分界线究竟划在何处?这正是本期案例研习试图厘清的核心问题。鉴于该案裁判文书暂未公开,下文事实与裁判要旨均基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案件通报及公开报道梳理呈现。 一、基本案情 海思公司系华为全资子公司。据最高检通报,海思自2011年启动Wi-Fi芯片项目,投入大量资源自主研发,并对核心技术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 张某原为海思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其设立尊湃通讯等公司,招揽海思员工共同研发Wi-Fi 6芯片。公开报道显示,该公司此后完成两轮融资,总额逾3亿元。 为加快研发进度,张某等人以高薪、股权为诱饵大肆招募海思员工,并指使他们在离职前,通过电脑截屏、手工抄录、微信传输等不正当手段窃取海思技术信息,直接用于新公司研发。 经鉴定,涉案41项技术信息在2023年3月1日前均具有非公知性,且与尊湃公司服务器及张某等人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的信息具有同一性。最高检通报披露,侵权芯片技术中,有40个技术点与权利人密点的同一性超过90%。上述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约3.17亿元。 2023年4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诉讼期间,1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5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周某甲等4人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20万元至150万元;高某等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0万元。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旨 结合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与案件通报,本案裁判逻辑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其一,权限内接触不等于有权带离。员工在职期间虽有权接触技术资料,但通过截屏、抄录等方式非法复制并向外传输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二,指使窃密者应对全案担责。招募原单位人员并指使其在离职前窃取技术信息用于新公司研发的,组织者与直接实施窃密行为的员工构成共同犯罪,且组织者的刑事责任不以其直接实施的行为为限。 其三,“非公知性”与“同一性”需分别鉴定。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信息载体的同一性以及侵权产品的技术同一性,是三个独立的证明对象,司法实践中需分别依赖鉴定意见予以确认。 其四,损失数额可依“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若权利人的利润损失低于该技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司法机关可按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折现值认定犯罪数额。 三、案例研习 (一)有权接触,不等于有权带走 本案14名被告人在海思任职期间,多数原本就有权接触涉案技术资料。不少技术人员常有这样一个思维惯性:项目是我做的,图纸是我画的,技术早就印在脑子里了,形式上带不带走并无本质区别。 这种想法在刑法评价上难以成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制的“获取”,衡量标准是权利人对信息的控制是否被打破,而非行为人对该信息了解多少。根据相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即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员工在权限范围内调阅图纸,是正常履行职务;但若将图纸截屏并传出公司,信息便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这两个动作外观相近,法律性质却截然不同。 此外,法律对“窃取”与“电子侵入”作了明确界分。内部人员在权限内非法复制,属于窃取;突破权限破解系统,才属于电子侵入。本案被告人采用截屏、抄录、微信传输等方式,并未突破系统权限,因此被认定为前者。实务中,许多被告人常以“未侵入系统、未撬动存储设备”为由否认窃取,这一界分正是对此类辩解的法律回应。 (二)幕后组织者,责任反而更重 从已披露的案情看,实施截屏、抄录等窃密行为的多为仍在海思任职的被招募者,张某主要负责招募与指使。然而在最终判决中,张某的刑期最长,罚金也最高。 这就牵涉到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不同行为类型的界分问题。《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列举了数种情形:在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向外提供商业秘密,属于第三项的“违约型”;张某等人指使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用于自家产品,则触犯了第一项的“非法获取”与第二项的“非法使用”(关于两者的详细辨析,可参考《避难之道》第七章)。张某离职后已无合法接触权限,其收买在职人员窃密,正属于典型的非法获取。 在本案中,招募、指使、获取、使用等行为首尾相接,最终14人均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至于量刑差异,则源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则:组织、指挥者通常被认定为主犯。依《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应当按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非仅对其亲手实施的部分负责。如果技术负责人误以为自己“只是提了个要求,没碰过别人的电脑”就能置身事外,显然是对法律规则的误解。 (三)三份鉴定,回答三个核心问题 技术秘密犯罪案件的指控高度依赖司法鉴定。本案清晰地展示了,不同的鉴定意见如何分别论证犯罪构成的不同要件。 首先要解决的是“权利基础”,即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凡属行业常识、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获得,或已在公开出版物中披露的信息,均难以被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本案鉴定明确指出,涉案41项技术信息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具有非公知性,这一时间节点的锚定至关重要。 权利基础确立后,其次要证明信息确实转移到了被告人处。鉴定机构将这41项信息与尊湃服务器、被告人电脑中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了“信息载体的同一性”。 最后,还要证明被告人实际使用了该秘密。鉴定结果显示,侵权芯片中有40个技术点与海思密点的同一性超过90%。芯片设计在架构选型和参数配置上本有众多路径可选,两家企业各自独立研发却能在多达40个技术点上高度重合,通常很难用巧合来解释。 这三份鉴定分别对应了刑法上的秘密属性、非法获取与非法使用,缺一不可。据最高检通报,这条严密的证明链并非办案机关单方之功:侦查阶段,检方即建议围绕非公知性、同一性、价值性展开取证;审查起诉阶段,聘请行业专家厘清技术特征;庭审时,公诉人、技术专家与鉴定人共同出庭。毕竟,密点的来源与边界,往往需要权利人的深度参与才能厘清。 反之,对于创业企业而言,若想证明技术具有“合法来源”,最关键的就是日常留存的研发痕迹:查阅过哪些文献、做过哪些仿真实验、方案迭代了几版。这些看似琐碎的过程文件,一旦进入比对程序,往往是证明自主研发的关键凭据。 (四)3.17亿元对应的是哪一档法定刑 外界对本案印象最深的,莫过于“3.17亿元”这个惊人数字。值得注意的是,它既非海思的实际利润损失,也非尊湃通讯的违法所得,而是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行为类型设定了不同规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但尚未使用的,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获取后已投入使用的,原则上按权利人因被侵权减少的利润计算,若该利润减损额低于许可使用费,则仍以许可使用费为准。本案正是属于后者,最终适用了合理许可使用费口径。 该数额直接决定了法定刑的适用档位。依照司法解释,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达到该标准十倍(即300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法》对“情节特别严重”规定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17亿元已远超300万元的分档线,最终主犯张某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刑期未能进一步走高,一个不容忽视的程序因素是,14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获得了从宽处理。 适用这套计算口径还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损失数额的认定,核心在于技术信息本身的经济价值,而与侵权公司实际卖出多少产品未必挂钩。权利人研发投入的时间越长、技术替代难度越高,该数额通常就越庞大,海思自2011年起在Wi-Fi芯片上的持续投入正是如此。倘若创业者抱有“产品还没量产、没赚到钱就不至于出大事”的侥幸心理,无疑是相当危险的。 四、实务建议 本案的教训不仅限于离职员工本身。结合《避难之道》的防控逻辑,新设企业、原权利单位以及投资方,都有必要在各自的立场上重新审视合规边界。 (一)离职创业者与新设企业 人才可流动,但载体不能带走。人才流动受法律保护。在没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员工利用在原单位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参与同业竞争本身并不违法。本案要否定的,是以高薪换取员工带出技术资料的安排。带走能力与经验可以自由施展,但如果带走的是图纸、代码或参数等载体,性质便截然不同。 第一版技术方案的来路要留下痕迹。新企业起步阶段流程往往不够健全,很多决策流于口头,导致事后极难自证。建议在立项之初就把技术路线的形成过程固定下来,包括公开文献检索记录、仿真实验数据以及方案的历次修改。当面对控告时,这是证明自主研发最直接的底稿。 发现侵权风险应第一时间做好隔离。如果发现新员工带来了原单位的资料,或者研发方案中出现了来源不明的文件,企业应当立即隔离、封存并停止使用,切忌抱着产品先做出来再说的侥幸心理。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属于行为犯,事后的补救虽然未必能直接出罪,但对损失数额的认定和最终量刑都有实质影响。遇到这种情况,尽早听取专业意见才是稳妥的做法。 (二)原单位(权利人) 离职管控的重点在提出离职后、正式离开前。本案中,窃密动作均发生在员工正式离职前。这个阶段往往是管理的盲区,员工权限尚未收回,调阅资料表面看毫无异常。如果企业只关注交还设备等物理清点,就会漏掉最核心的数据安全。企业的离职审计应当适度向前延伸,重点核查员工提出离职前后一段时间的核心文件访问与外发记录。 密点梳理必须走在维权控告前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查周期较长,检察机关重点关注的非公知性、同一性和价值性,正是权利人报案前需要自行备齐的基础材料。正如《避难之道》第七章所指引的,除权属证明外,技术密点说明、保密措施清单及经济价值评估报告缺一不可。等到发现核心技术泄露再从头梳理,往往会陷入被动。 (三)投资机构 融资顺利不等于技术来源清白。本案被告企业曾完成两轮超过3亿元的融资。商业逻辑走得通,不代表技术在刑事合规上没有瑕疵。对投资机构而言,将核心团队原任职单位与在研技术的重合度列入尽职调查的固定项目,这一步做在前面的成本,远低于事后被卷入刑事案件乃至血本无归的代价。 结 语 这个案件在原单位和创业团队两端都留下了教训。对走出来的技术团队而言,错在最初那几步。第一版方案的来路没有理清,后续的每一轮融资、每一次流片就都压在这个隐患上,走得越远,回头的代价越大。对握有核心技术的企业来说,案件能办扎实,靠的是多年研发沉淀下来的底稿和早早建立的保密制度,绝非案发后的临时补救。刑事风险与经营风险的差别也在于此。它在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不易察觉,而一旦显露,多半已经没有回头修正的余地。 《避难之道——企业全生命周期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第七章系统梳理了知识产权类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难点与防控要点,覆盖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利四类常见犯罪,并附有企业维权的控告要点指引。希望这个案例能让更多企业和创业团队关注这本书,在设立、融资、经营、退出的每一段路上,都能提前知道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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