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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概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试行)》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G20/OECD包容性框架136个辖区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刑事合规整改后不予起诉案例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张恒进行处罚
▲全国打击“三假”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在京召开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王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再审刑事案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动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10.23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2021.10.12
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15条新举措包括: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分别为:(一)依法明晰纳税人权利义务;(二)简化税费优惠享有程序;(三)扩大企业跨省浅议办理程序试点;(四)持续推进减证便企利民;(五)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二、 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分别为:(六)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七)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八)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三、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十二)优化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十三)提升电子税务局服务水平;(十四)持续提升退税电子化水平;(十五)推进常规信息“最多报一次”。
税务总局 财政部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2021.10.2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试行)》
2021.10.28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处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与重庆破产法庭深入交流研讨,编制了《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试行)》。
本指引聚焦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重点环节,从纳税人的角度,在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框架下,全过程梳理涉税问题。对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债权确认、撤销非正常户认定、发票及税控设备挂失补办、发票领用开具、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税收黑名单撤出、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破产企业税务登记注销等重点涉税事项进行提示。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重点税收优惠政策及各环节业务概述、法律政策依据、需提供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进行梳理,为全市纳税人高效处理破产涉税事宜提供便利。
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
二、税收新闻与案件报道
G20/OECD包容性框架136个辖区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
2021.1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0月8日,G20/OECD包容性框架召开第十三次全体成员大会,136个辖区就国际税收制度重大改革达成共识,并于会后发布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双支柱”方案中,支柱一突破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关于物理存在的限制条件,向市场国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和征税权,以确保相关跨国企业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更加公平地承担全球纳税义务。支柱二通过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打击跨国企业逃避税,并为企业所得税税率竞争划定底线。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测算,支柱一预计影响全球规模最大且最具营利性的约100家跨国企业集团,每年将超过1250亿美元的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税率为15%,预计每年在全球范围内增加1500亿美元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声明》所附实施计划表示,双支柱方案拟在2022年推进立法,2023年生效执行。相关《声明》仍有待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核准。下一步,G20/OECD包容性框架将继续开展落实“双支柱”方案相关法律工具的研究与设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刑事合规整改后不予起诉案例
2021.10.11
来源:最高检
10月11日,最高检举行“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意见》,推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通报有关情况,发布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工作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本次发布的5个典型案例中,第4个案例为“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过刑事合规整改并经考察合格后被不起诉的案例。
【案情简介】2015年至2018年间,被不起诉单位上海R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上海T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实际经营人姜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R公司、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R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28万余元,涉及税款人民币87万余元;T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万余元,涉及税款人民币7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2020年7月13日,经电话通知,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1日,R公司、T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对R公司、T公司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确认两家企业按期完成刑事合规整改。2021年2月5日,金山区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对R公司、T公司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金山区检察院分别向R公司、T公司注册地国家税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通报案情,建议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姜某已另案处理,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张恒进行处罚
2021.10.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郑爽偷逃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相关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恒的违法事实以及有关情节等因素,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向张恒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目前正在依法追缴中。
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经纪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加大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发现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等帮助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将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切实促进文娱领域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全国打击“三假”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在京召开
2021.10.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在北京召开全国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及税费优惠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结暨常态化打击工作部署会议,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营造法治公平的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陈思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海关总署党委委员、副署长胡伟,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国强,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披露,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自2018年8月启动打击“三假”专项行动以来,截至2021年9月,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48万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345.4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43459人,5841名犯罪嫌疑人慑于高压态势主动投案自首,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了经济税收秩序。
会议指出,专项行动通过强力打击,破获了一大批大要案件,打掉了一大批虚开骗税团伙,一度猖獗的虚开骗税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强力整治,一些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虚开骗税严重的局面得到了扭转,重点领域案发率呈下降趋势;通过强力护航,减税降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使政策红利更好地惠及守法经营企业;通过强力夯基,形成了一大批管用实用的措施、机制和制度,构筑起事前防、事中阻、事后打的立体防控体系。各相关部门坚持密切配合、协同共治,创新战法、深查严打,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有效提升了防范和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会议明确,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深化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在四部门专项打击的基础上,新增最高人民检察院、外汇管理局加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对危害社会经济税收秩序、危害国家税收安全的“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六部门联合常态化打击,务求通过工作联动、风险联防、问题联治,着力提高打击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推动实现长治长效,进一步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会议要求,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健全五大机制做好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常态化打击工作。一是立足常打长打,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形成更强劲的工作合力。二是强化数据共享,健全监控预警机制,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置行业性、区域性、潜在性“三假”涉税犯罪风险。三是聚焦精准打击,健全联合办案机制,做好行刑衔接,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进行联合督办。四是注重综合施策,健全依法惩处机制,促进常高压、强震慑。五是突出以打促治,健全改进提升机制,完善各部门监管措施及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源头防范、系统治理。
会议强调,要着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打服并抓、打防并重、多策并举。一方面,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供有力支持,推动经济长期稳定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要区别不同情形分类施策,对遵纪守法的纳税人缴费人优化服务、增进便利,不给依法经营者带来些许紧张气氛;对没有主观故意的轻微违规行为,通过推行“首违不罚”等方式优化执法,促进纠偏扶正;对一般性涉税违规行为,利用税收大数据持续健全动态“信用+风险”监管体系,强化精准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对“三假”特别是团伙式、暴力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一点也不手软,决不让“劣币”驱逐“良币”,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切实维护国家经济税收安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案例研究与理论探索
王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再审刑事案((2021)鲁刑再4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超是山东临朐胜潍公司(以下简称胜潍公司)销售科的职工,同时也有自己的货车经营运输业务。王超从胜潍公司承揽运输业务,给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和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冀东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运输油井水泥,因为结算运费需要为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出具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运输发票,刚开始被告人王超从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被告人王超在与郭某及沂源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通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自2010年6月开始,以支付票面金额4.6%开票费的方式,从郭某的路路通公司多次开具运输发票,至2010年12月共开具票面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96828元的货运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67777.96元已全部被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王超于2011年6月17日主动到临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沂源县公安局追缴了被告人王超骗取的税款。
【争议焦点】
“如实代开”是否构成刑法上的“虚开”?
【裁判观点】
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超让他人为其代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67777.96元,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超因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6万余元,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王超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超退缴了被抵扣的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超的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对被告人王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被告人的开票目的不是为了抵扣税款,其行为符合偷税罪的特征,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王超虽实际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但其因不具有自开票资格,本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运输发票,其却为了少缴税款而让不具有代开票资格的他人为自己代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且致使开出的发票被实际用于抵扣,其行为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其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逃税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即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王超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王超有真实的运输业务,开票目的是为了结算运费而不是骗取抵扣税款,实际上其本人也没有抵扣税款,不存在骗取税款的动机;王超所开发票数额与实际运费数额相符,收货单位依法抵扣税款不属于税款流失。故被告人王超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改判无罪。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出庭意见认为:首先,构成本罪,主观上应当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本案中胜潍公司、受票方均能证实王超进行了真实运输业务,没有证据指向王超有超额开具发票行为,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超主观上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其次,构成本罪,客观上应当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虽然王超找路路通公司开出的发票被实际用于抵扣,但受票公司真实委托了运输业务,并且按照发票金额支付了运输费用,因此取得发票后根据当时税收法律规定,享有抵扣税款的权利,没有证据证明三家公司的抵扣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第三,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上,王超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不当。建议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山东省高院认为:本案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主观方面应当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即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行为。
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犯罪处理始于1995年,当时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害增值税制度的行为,保护我国增值税税收。此后,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开始多样化。出现了有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不会造成增值税流失的虚开行为、为虚增利润而虚构交易造成的虚开行为等等。这些行为与为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有显著不同,也超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以答复、指导案例、复函等方式,多次重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明确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此意见同样也适用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在本案中,胜潍公司、受票单位均能证实被告人王超提供了真实的运输业务,不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按照真实的运费数额开具的。其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与收货单位结算运费,而不是抵扣税款。原审判决也认可王超实际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超主观上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
其次,本案客观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如前所述,被告人王超为受票单位提供了真实的运输业务,开具的运费发票数额也与真实的运费数额相符。而受票单位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具备抵扣税款的资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法享有按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款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的“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167777.96元”系依法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综上,被告人王超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既没有用于自己抵扣税款,也没有让他人以此非法抵扣国家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王超的行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建议依法改判无罪”的出庭意见,原审被告人王超及其辩护人“主观上不存在骗取税款的动机,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被告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应改判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原审被告人王超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其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运输发票,却让不具有代开票资格的路路通公司为自己代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且比税务机关开票税率低,少缴了部分营业税款。其行为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具有行政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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