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晓月、陈敏
老公前妻的孩子,居然有可能分到我的遗产?这恐怕是不少人面对继子女关系时,心里会冒出的疑惑。毕竟,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天然的血缘联系,仅仅是因为自己和对方的亲生父亲(或母亲)组建了家庭,才多了这层“名义上的亲属关系”。那从法律上来说,继子女真的有权继承继父母的财产吗?这种说法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呢?我们不妨针对几个关键问题逐一解答。 Q1: 继子女到底能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有的情况确实是可以的,但并不是所有继子女都自动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关规定,只有那些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才拥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换句话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判断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核心前提。
Q2: 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简单来说,如果两人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甚至已经独立成家、经济自主,那通常就不认为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自然也无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且长期和继父母一起生活,日常开销、教育费用等都由继父母承担,那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具体来说,从三个方面考量: 首先,从形成条件上看,当生父或生母再婚时,若继子女尚未成年,这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条件。在这个阶段,继子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生活照料与教育引导,也为继父母与之建立抚养教育关系提供了可能。 其次,在生活层面,继子女需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这种共同生活并非短暂的相处,而是在较长时间段内,双方在同一住所共同居住,在日常生活中相互依存。比如,继父母为继子女提供日常饮食、照料其起居,关心其日常生活的点滴细节等,都是共同生活的体现。 再者,经济供养也是关键因素。继父母要对继子女承担生活、教育等费用支出。像支付继子女的学费、书本费,为其购置衣物、提供生活零用钱等,只要在经济上持续、稳定地为继子女提供支持,就满足了这一条件。 我们可以参考一个发生在成都的案例:小蒋在成都市新都区拥有一套价值约150万元的房产,房产登记在他自己名下。2021年3月,小蒋因一场交通事故不幸离世,生前并未留下遗嘱。小蒋的继父蒲某得知消息后,多次联系小蒋的妻子熊女士,要求分割小蒋的这套遗产房,熊女士坚决反对。无奈之下,蒲某将熊女士告上法庭,声称自己与小蒋是继父子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自己理应享有法定继承权,有权分割小蒋的房产。而熊女士则反驳称,蒲某与自己的丈夫小蒋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根本算不上法律意义上的继父子,所以蒲某没有权利继承小蒋的遗产。 经法院详细调查,小蒋家中兄弟姐妹共5人,他排行老三。小蒋的生父蒋父去世后,母亲席某选择再婚,于1987年与蒲某登记结婚。当时,席某带着家中最小的孩子(1974年10月出生)与蒲某共同生活。1989年,小蒋也开始与继父蒲某一同生活。后来,因蒲某所在单位有政策,能解决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随迁问题,1991年2月,席某和小蒋便将户口迁入蒲某的户籍下。不过,这里出现了一个小插曲,由于历史原因,小蒋户口本与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都是1974年10月,这与家中老五的出生时间完全一致,可两人并非双胞胎,显然与事实不符。经过法院进一步深入调查,小蒋原始户籍地相关机关出具证明,证实小蒋实际出生于1969年4月。也就是说,1989年小蒋与继父蒲某共同生活时,他已经年满18岁了。 法院最终做出裁判:驳回蒲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里所提及的“父母”,涵盖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从法律条文能明确看出,继父母想要享有对继子女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关键在于是否对继子女履行过抚养教育义务,而在法律范畴内,这类抚养关系一般是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产生的。在这个案例里,小蒋实际出生于1969年4月,1989年与蒲某共同生活时已年满20周岁,蒲某作为继父,并未承担过小蒋未成年时期的抚养教育责任,双方并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所以,即便蒲某与小蒋名义上是继父子,但蒲某并不享有对小蒋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其要求分割小蒋房产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Q3: 如果不想让继子女分到自己的遗产,该怎么办? 要是继子女已经与自己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从法律层面来说,对方就有了继承自己遗产的权利。但不少人可能更希望把遗产留给自己的亲生子女,这种想法能实现吗? 答案是肯定的。只要继父母提前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在遗嘱中明确写明自己的遗产由指定的亲生子女继承,就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避免继子女参与遗产分割。不过这里必须特别提醒: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要求非常严格,比如自书遗嘱需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要有见证人在场等。如果自己随便写一份遗嘱,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遗嘱无效,最终还是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所以,为了确保遗嘱有效,建议在订立遗嘱前,先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忙把关,避免因为细节疏忽而“因小失大”。 用“发现·婚家笺”守护婚姻家事 ——《发现・婚家笺》专栏介绍 《发现·婚家笺》是发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公众号文章专栏。 以“发现”为引,锚定婚姻家事领域的细微褶皱与深层肌理;以“笺”为基,承载法律解读的温度与精度。 这里的“发现”,是于柴米油盐中看见法理的棱角——或许是一份婚前协议背后的风险预判,或许是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模糊地带,或许是亲子关系中抚养权争议的情感权重。我们以法律人的专业视角,拆解婚姻中的“显”与“隐”:显在的是契约与条款,隐在的是情感与伦理。 这里的“婚家笺”,是写给家庭的注解书。既循《礼记》“昏礼者,礼之本也”的传统,正视婚姻的庄重性;亦如尺牍传书,将复杂的继承纠纷、家事调解、亲子权益等议题,转化为清晰可感的指引。我们深知,每一份婚姻的褶皱里都藏着具体的人,每一次家事的纠葛中都连着细碎的暖。 故专栏不只是法条的搬运者,更是生活的解读者:用《民法典》的标尺丈量情理的边界,以实务经验熨平家庭的褶皱,让每一份“发现”都成为守护家的支点。 愿这里的每一页“笺注”,都能为你的婚姻家事,带来一分清明,三分笃定,十分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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