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贺海燕
前 言 早上七点半,校门口,一个三年级的小男孩低着头走进来,校服袖子拉得很长。值周老师伸手帮他整理书包带,孩子下意识地缩了一下胳膊——袖管滑上去,露出小臂上一圈青紫。 孩子小声说:“我自己摔的。”可他不敢看老师的眼睛。 这样的场景,每一位老师都可能遇到过。发现之后,是当作“家务事”放过去,还是往前走一步?这一步谁去走、怎么走、报错了怎么办、家长闹到学校怎么办?这份实务指引,就是写给校长、德育主任和每一位一线老师的操作手册。 一、先把责任说清楚:报告不是“多管闲事”,是学校和教师的法定义务 很多老师对家暴的第一反应仍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法律早已把这一观念改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法律不要求老师调查取证、查实案件事实——查证、取证、定性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并非教师的工作任务。本条规定包含两个核心关键:一是“疑似即报”,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即可触发报告义务,无需查实;二是“应当报告”,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绝非道德善举、可做可不做的自愿行为。 如果学校或教师未依法报告,将承担法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此基础上,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那么,学校和教师是否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意见》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列举:“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及全体教职员工均属于法定的报告义务主体。 2021年6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国家上位法层面立法固化、正式确立强制报告制度,同时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让强制报告从部门规章要求,升级为刚性法律准则。 一句话总结:强制报告不是学校的可选工作,不是教师的个人善意,而是谁在岗、谁发现、谁报告的法定必答题。 二、怎么“看见”:三类识别信号与九类应报情形 学校是家庭之外未成年人停留时间最长的场所,教师能否细心关注、及时报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家暴隐案能否“被看见”。识别是报告的前提,老师们可以从三个维度观察。 身体信号方面,重点留意不能用“摔的、碰的”合理解释的淤青、伤痕,尤其是成片、成排、反复出现的损伤,以及烫伤疤痕、长期饥饿消瘦、衣着与季节明显不符等异常。 行为信号方面,警惕孩子抗拒回家、放学后在校门口徘徊不想回家、害怕某位家长来接、突然的成绩滑坡与社交退缩,以及自伤自残的痕迹。 言语信号方面,孩子说“我爸拿皮带抽我”“不让我吃饭”“怕回家”,这些单方陈述本身就是重要的报告线索,不需要老师去“验证真伪”。 那么,哪些具体情形应当报告?《意见》第四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核心标准只有一条:合理怀疑即触发报告义务。《意见》第六条规定:“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但请注意——核实是“初步核实”而非“调查取证”,有依据的“疑错”不担责,该报不报才担责。 三、怎么处置:把责任拆到岗位,把流程固化成制度 有效的处置,靠的不是个人觉悟,而是“人人有岗、岗岗有责”的分工。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是第一发现人,要做三件事。第一,稳定孩子:不当众追问、不当众验伤,带到安静处先建立安全感。第二,固定记录:记下发现时间、伤情部位与形态、孩子的原话,能拍照留存更好(提示:涉未成年人伤情照片、身份、案情等信息须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意见》第六条允许在报案时一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安机关。第三,当日报给德育主任或学校指定负责人,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不隔夜、不“再看看”。 德育主任和年级主任承上启下。接到一线教师上报之后,仅负责确认异常现象客观存在,不得开展家暴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随即启动校内学生保护预案,由学校事先确定的强制报告专人负责对接公安机关报案,必要时联动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 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统筹决定报告、保护与联动事项,对报告义务的履行承担管理责任。 心理教师负责专业介入,评估孩子是否存在自伤自杀风险。心理教师要记住两个“不”:不问细节——反复追问被打经过是对孩子的二次伤害;不作评判——不急着给孩子贴“家里有坏人”的标签,先接纳情绪。 校医应根据《意见》第七条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为公安取证保留第一手原始材料。 报告对象上,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主渠道,紧急情况下直接拨打110;同时,根据《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本意见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或相关单位未履行报告义务,也可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检察机关反映。事实上,检察机关是强制报告制度的牵头推动机关,学校可主动对接建立检校联动机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除公安机关外,也可向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后的反馈,根据《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给老师的两颗定心丸:其一,《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意见》第十三条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实操中,可以学校名义统一报案、报案人与后续辅导人分开等措施,落实好保密制度。其二,根据《意见》第十五条,在依规善意履行报告义务、不存在诬告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惩戒的是“该报不报”,不是“善意报告后事实存疑”。 四、不报的后果:失职失责将面临处分乃至刑事追责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意见》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意见》第十七条还规定:“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司法实务中的教训是沉痛的——曾有学校在学生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上反复出现伤痕的情况下未履行报告义务,孩子最终被殴打致死,相关失职人员被依规依纪追责。 与之相对,对报告人也有明确的保护:除前述保密和免责规定外,《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五、报告之后:公安怎么处理,事情走向哪里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暴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意见》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意见》第九条进一步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 老师们有必要了解后续流程,才能向孩子和同事解释清楚,也知道学校该配合什么。 对加害人的处理是分层递进的,不是一报案就“抓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家暴告诫书——告诫书只是行政指导行为,不是处罚,但分量不轻,日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诉讼时,出警记录、告诫书都是认定家暴事实的重要证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如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孩子保护的走向看,则可能叠加多种出口:加害人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严重到不宜共同生活的,民政部门介入临时监护、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或面临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报案不是“把事情闹大”,而是把孩子送进一个有多重出口的保护通道——轻有轻的纠正,重有重的兜底。 六、报告不是终点:学校的“后半篇文章” 一是守住隐私。《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要求公安机关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意见》第十三条要求各主管行政机关对报案人信息予以保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同样要求学校教职员工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予以保密。孩子的伤情、家庭情况只在必要范围内知悉,不在教师群里传播,更不能当成谈资。 二是持续关注。家暴往往不是一次性的。班主任要留意孩子后续的精神状态、伤情变化,发现新情况再次报告——《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义务贯穿始终,不是“报过一次就完了”。 三是制度常态化。把强制报告写入学校规章制度和新教师入职培训,主动对接检察机关的专题培训与检校联动机制,让每一位新入职教师都知道这条线在哪里。 写在最后 回到开头那个缩回胳膊的孩子。他不知道什么叫强制报告、什么叫告诫书、什么叫人身安全保护令。他只知道,今天早上,有人看见了,有人没有转身离开。 学校能做的,比想象中更多:老师的一次记录,主任的一次对接,校长的一次拍板,心理老师的一次陪伴,再加上公安的出警、告诫、处罚乃至追责——一环扣一环,就能把一个“疑似”的淤青,变成一次真正的托底。 当孩子带着淤青来上学,愿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做对那件事—— 看见,然后报告。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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