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前置条件
(一)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下称“《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下称“《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因此,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持Z字签证入境;2.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3.取得《外国人就业证》;4.取得外国人居留证件。 (二) 豁免情形
1.免办许可、免办就业证 根据《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1)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2)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3)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下称“《外国人永久居留办法》”),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 2.免办许可,仍需办理就业证 根据《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Z字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1)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2)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三) 实务问答及延伸
1. 有关《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的新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于2017年3月29日发布《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下称“《服务指南》”),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全国启动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2017年7月1日起,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因此,目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取得:1.持Z字签证入境;2.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3.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4.取得外国人居留证件。 2. 港澳台地区人员是否需要办理就业许可证及就业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港澳台地区人员无需办理就业许可及就业证。 3.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未取得就业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且,由于根据《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规定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因此,如果外国人的实际就业地域、单位与就业证载明的不一致,实践中通常视为不具备就业证。 4. 相关证件办理流程 根据《服务指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为: (1)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及相关资料; (2)预审。受理机构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 (3)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4)审查。受理机构审查后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5)申领。申请人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6)决定。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Z字签证及工作类居留证件办理流程为: 根据《服务指南》,外国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应持通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签证;并于入境30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材料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 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外国人在境内就业应适用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因此,外国人在境内就业应当适用中国法。 而根据《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此,实践中对于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存在争议。其中: 对于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根据《外国人永久居留办法》第一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因此,各地司法实践的口径基本一致,均认可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 对于持有Z字签证入境,仅持有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各地口径不尽相同。例如,上海地区有部分法院认为根据《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劳动权利义务,如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可结合平等自愿、意思自治、诚实守信以及公平合理等原则对约定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认。如果没有约定,并不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然也有法院认为,尽管《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并未明确指出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但依据体系解释,《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的特别法,为了便于《劳动法》的具体操作和适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度予以特别规定,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特定领域进行细化规范。因此,遵照法律适用的体系性,当处理劳动争议可适用法律包括《劳动法》时,其特别法《劳动合同法》当然应为可适用法律。 三、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目前,中国对于外国人在境内工作缴纳社会保险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七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第三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外国人在境内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而住房公积金,除《外国人永久居留办法》第十条规定,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外,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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