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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贪污行贿案的三维辩护攻防实效:证据解链、量刑优化、 财产守护 | 发现案例

2025-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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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贪污、行受贿类犯罪案件兼具职务违法性与财产处置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常存在“重定罪轻财产”的惯性思维,导致当事人面临自由刑与财产权的双重危机。为全方位构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攻防城墙,在本案的辩护中,通过对案件的深入把握后,我们决定采取从证据、量刑、财产三个维度同步走的辩护策略,即:以证据辩护为基础,通过瓦解指控的确实性性与闭合性,为量刑从宽创造实质空间;以量刑辩护为核心,借力证据薄弱环节与法定从宽情节,推动刑罚轻缓化;以财产辩护为延伸,独立构建财产处置的合法性边界,阻断司法实践中的“过度追缴”倾向。最后辩护策略的成功也在刑事判决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既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也成功推动了对被告人财产的合法处置,避免了对合法财产的过度追缴,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向时任某学校食堂管理人员的被告人D某提议,通过虚增食堂食材数量的方式套取资金,在征得D某初步同意后,H某以辛苦费名义向D某转账41010元。同年10月的一天,受被告人H某安排,其同胞姐姐被告人Z某与D某达成通过虚增学生食堂食材数量方式套取资金,并确定了各自所占比例。三年期间,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套取学校资金227.5万元进行私分。其中,D某分得68.25万元,乙的公司分得159.25 万元。案发后,Z某的公司和某商贸有限公司为H某和Z某共退缴290.65974万元,被告人D某退缴非法所得39.101万元。


二、诉争焦点


1.H某是否具有贪污的故意,是否贪污罪的共犯;

2.H某是否为贪污罪的主犯;

3.H某与Z某家属代为超额退缴的违法所得是否应予返还;

4.引诱、欺骗方法所得供述是否应予以排除。


三、辩护词正文


鉴于篇幅所限,此文仅将本案辩护词中涉及的核心辩护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为类似案件的辩护实践提供参考。


1.关于贪污犯罪的共犯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包括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如果具有共同侵占公款故意,且共同实施了侵占公款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共犯。其中,贪污罪共犯必须具有共同贪污的直接故意,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人都认识到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犯罪。二是各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与他人在一起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具有共同贪污的意思联络。三是各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人积极追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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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综合全案证据,是否足以对被告人具有贪污故意、实施贪污行为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尤其是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指向指控事实的全部间接证据之间是否能有效印证、是否能形成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具有唯一结论的完整证据链,是辩护律师需要首要挖掘的突破口。


2.关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的认定


在认定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分清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重要前提。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在具体的案件中,行为人在贪污的重要环节中,是否参与、参与何种程度,是否对贪污犯罪起决定性或支配性作用,都是需要去从千丝万缕的证据线索中探究的量刑情节。


3.关于超额退缴的违法所得的返还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对追缴、责令退赔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区分是否存在被害人,如违法所得来源于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侵犯,则犯罪分子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如违法所得并非来源于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侵犯,则犯罪分子分别就其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独立承担责任。[观点来源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杨传祥、赵红容留卖淫案刑事判决书【优评案例】]然而,贪污犯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包括公共财物的财产权,这亦是通说观点。贪污罪并不存在被害人之说。因此,本案三名被告人应当按自己的实际取得的违法所得独立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所涉企业及H某和Z某亲属代为退缴的赃款已经远远超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所得,超额退款49.32 万元。对这部分财产权益的理应守护,不仅是通过合理切割涉案财产的处置范围,避免对合法财产的过度追缴,同时也可以作为被告人积极挽回全部经济损失的情节在量刑得以从轻处罚,实现“财产权益独立保护”与“量刑优惠正向激励”的辩护闭环。


4.关于引诱、欺骗方法所得供述的排除问题


目前我国明文规定的一律应当强制性排除的口供形式相当有限,对于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虽然作了宣示性禁止规定,却未对是否排除予以明确,更未配置相应的实体或程序性规则,使得此类证据虽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严重侵犯,却往往在实践中掉入排除困境。然而,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相比于典型的刑讯逼供或用肉刑、变相肉刑等非法方式取证,通过心理上的博弈和其他核心利益的威胁,并结合骗供、诱供等方式实现“刑讯逼供”显得更为常见。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自意识到被引诱作了虚假陈述之后,就一直反复、多次反映了该份笔录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情况,并明确指出涉嫌非法取证的调查人员姓名、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线索。笔者认为,虽然欺骗、引诱不具有刑讯逼供手段的暴力属性,但具有误导属性,很容易误导犯罪嫌疑人基于错误的判断作出与本人意志不相符的供述,虽然这种方式可能并不会造成当事人当时的心理痛苦,更不会造成“剧烈痛苦”,但这种违心供述,也足以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口供的真实性,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虽然最后法院仍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中所规定的非法获取的证据为限,认为欺骗、引诱所取得的违背真实意愿所取得的口供不属于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故决定不予排除。但是,笔者认为构建以自愿性为排除标准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仍然尤为必要,不仅是对实践中讯问策略对引诱、欺骗方法需求的回应,也是对保障人权诉讼价值的追求。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我们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以及财产处置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H某犯贪污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于被告人H某、Z某通过乙公司和某商贸有限公司合计退缴的290.65974万元,其中241.40474万元属于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其余多退缴的剩余49.255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律师后语


本案正式庭审当天,法庭内气氛紧张得如同拉满的弓弦,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同庭,这样“高配置”的庭审亦是对辩护律师的综合能力考验。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H某是否构罪、共同贪污中是否应该区分主从犯、主从犯如何认定、对H某如何量刑、家属多退缴违法所得等问题展开质证和辩论。我们秉持以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核心的原则,采取了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双轨并行的“骑墙式”策略。一方面,我们从证据辩护的角度出发,明确指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H某与其他两名同案犯存在贪污的共同故意,亦无法证明H某向D某给付财物的行为具有行贿的主观目的。公诉机关对H某犯行贿罪、贪污罪的指控未能形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链闭合,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依法认定H某无罪。另一方面,我们在量刑辩护层面也做了充分准备。若合议庭坚持认为指控犯罪成立,那么从H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来看,其至多起到次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同时,除了罪与非罪、量刑轻重,我们在当事人财产权益方面也进行了必要的辩护,针对H某和Z某的家属超额退缴的49.32万元违法所得,我们明确主张该部分款项应依法予以退还,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尊重。通过以上证据、量刑和财产三方面的进攻和防守,我们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筑起了坚固的防线。


随着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结束,择日宣判的法槌落下,或许在旁观者眼中,这场法庭交锋已然尘埃落定。然而对于身处辩护席的律师而言,在审判长“全体起立”的庄严指令降临前,辩护工作永远处于进行时态,辩护人的神经必须如满弓之弦般紧绷,捕捉瞬息万变的庭审态势,保持敏捷的临场应变能力。


庭审结束后,为达到有效辩护,我们多次与法官沟通量刑意见,因为我们知道在案件结束、再次开庭之前,辩护工作就没有停止。经过多次沟通,最终主审法官电话联系我们表示:卓玛律师,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你的从犯辩护意见有道理,若要达到你提出的量刑建议,前提是H某要认罪。我们知道这是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并行策略达到的效果,这时的工作重心则是让H某有一个合理的预期。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对H某认罪态度提出了质疑,并就认罪目的进行了尖锐发问,给这一本应平静的庭审增添了几分紧张气氛。在合议庭评议期间,我们抓住休庭间隙,再次与公诉人就“H某认罪态度转变的缘由”的合理性进行解释。从公诉人的表情可以看出,我们的沟通是有所成效的。所幸,不负众望,最终的判决结果达到了我们最初的辩护预期。


在这场跨越春夏秋冬的辩护中,凌晨清冷的灯光与深夜羞涩的星辰交叠成无声的见证。看守所外摇尾路过的乡村小狗、高速公路发票上的日期,都是时光刻下的勋章。不提征尘仆仆,不是因为真的云淡风轻,而是当庭审散场时,被告人舒展的眉眼与家属感怀的目光,以及那句带着欣喜与激动的“卓玛律师,等我出去一定好好感谢您”的认可,已将所有跋涉与疲惫都化作春雪消融。或许这就是刑辩律师的修行——用脚印丈量正义的崎岖,用星光缝补破碎的人生,而那些被点亮的眸光,终将成为穿透长夜的永恒星火在希望的未来尽情闪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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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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