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庞凯丽
引 言 近年来,房企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频发,无数购房者面临“钱房两空”的巨大风险。当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普通购房人和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究竟能主张哪些权利?这些权利是“普通债权”还是“超级优先权”?未过户的房子会被列入破产财产清算吗?本文将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为您抽丝剥茧,厘清房企破产背景下购房人权利保护的核心规则与操作要点。 一、核心问题:购房人在房企破产中享有哪些权利? 购房人主要拥有两项核心权利: 1.房屋交付请求权:要求开发商(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屋建设并交付、办理过户。 2.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关键问题在于:这两项权利在破产程序中是“一般债权”还是“优先债权”?谁能享有优先?优先到什么程度? 二、焦点一: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属于破产财产吗? 争议背景: 房屋未过户,物权未转移。购房人付了钱,房子在法律上还是开发商的吗? 司法观点分歧: 观点A(少数):不应列入破产财产。依据已废止的旧司法解释,认为特定物买卖中,付清全款的特定物(房产)虽未转移占有(过户),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观点B(主流):应列入破产财产。这是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理由充分: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未登记,物权未转移,房产自然属于开发商(债务人)的财产。 新旧法律衔接:支持观点A的旧司法解释所依据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已被现行《企业破产法》取代。现行《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条)并未保留旧司法解释中关于特定物不列入破产财产的规定。因此,旧规定不应再适用。 实务考量:将未过户房产纳入破产财产范围,更有利于破产重整程序的推进,便于引入投资人、盘活资金完成“保交楼”任务,最终保障广大购房人(尤其是商品房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 律师提示 购房人需清醒认识到,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房产,在开发商破产时,原则上会被列入破产财产。主张该房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并获得支持的难度极大。 三、焦点二:购房人的债权,是“普通”还是“优先”?关键在身份区分! 购房人的权利保护等级存在显著差异,核心在于区分“一般购房人”和“商品房消费者”。 1.一般购房人: (1)定义:仅与房企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符合“商品房消费者”认定标准的购房人。 (2)保护等级:普通债权。其房屋交付请求权或购房款返还请求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劣后于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通常只能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损失风险高。 2.商品房消费者: (1)定义(核心标准-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及《九民纪要》精神): ①合同有效且在查封/破产前签订:在人民法院查封房屋或受理房企破产申请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②购房系为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生存权保障):所购房屋系用于居住(非经营、投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注:《九民纪要》第125条补充解释:名下已有一套,但新购房屋面积仍属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视为符合。“当地”通常指房屋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范围。 ③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九民纪要》第125条补充解释:支付的价款接近50%,且已按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管理人)或按法院要求交付执行的,可视为符合。 (2)保护等级:特殊优先债权!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特殊优先保护,体现为两种形式: A.房屋交付请求权(超级优先):在房屋已建成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有权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房屋交付和过户登记(本质上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取回权”或“优先履行权”)。 *该权利优先级最高!即使房屋上存在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商品房消费者的交付请求权也应优先得到满足。 B.购房款返还请求权(超级优先):如果房屋无法建成交付(烂尾),或者管理人依法/依规(如《民法典》第580条避免合同僵局)解除了合同(注意:对已付全款的合同,管理人破产解除权受限),商品房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 优先顺位极高!根据2023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 *商品房消费者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商品房消费者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 *商品房消费者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 *行使该权利不以已支付全部价款为前提!只要其身份被认定为商品房消费者,即使只付了50%以上的房款,其已付部分的返还请求权也享有上述超级优先权。 律师提示 “商品房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是获得优先保护的关键!购房人需重点围绕“居住目的”、“当地唯一住房”、“付款比例”三个核心要件收集和准备证据(如户口本、居住证明、不动产查询记录、付款凭证等)。《九民纪要》对后两个要件做了相对宽松的解释,为部分购房人争取优先权提供了空间。 四、法律依据溯源:为何“商品房消费者”享有超级优先权? 1.核心法理:生存权优先。对商品房消费者居住权的保护,关涉其基本生存权利,法律赋予其超越一般担保物权和优先权的特殊地位,是基于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价值判断和社会稳定的政策考量。 2.规则演进: (1)2002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首次明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确立了消费者购房款请求权优于工程款优先权的原则。 (2)2005年最高法执他字第16号答复:明确该优先权是为保护个人居住权而设,应严格限定于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不能扩大解释。 (3)《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严格规定了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可对抗执行)的条件,明确了“居住目的+唯一住房+付款>50%”的核心标准。 (4)《九民纪要》第125条:对“唯一住房”和“付款比例”的认定进行了适度放宽解释,使更多真实的自住需求者可能被纳入保护范围。 (5)2023年《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最新、最权威的规定!清晰区分了“房屋交付请求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并明确且强势地确立了价款返还请求权的超级优先顺位(优于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且不以付全款为前提。 3.实务争议与边界:虽然生存权优先已成共识,但对保护边界(如“基本居住需要”的具体标准、“当地”范围如何界定)仍有讨论。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也反映了不同倾向。主流观点认为,鉴于其打破了既有的担保物权优先规则,应严格限定在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合理范围内,避免滥用损害金融秩序和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五、律师实务建议 1.对购房人: (1)尽快确认自身属性:仔细对照“商品房消费者”标准(居住目的、唯一住房、付款比例),评估自身权利等级。 (2)及时申报债权:一旦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务必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清晰主张权利类型(是要求交房还是退款)及优先权依据(如主张自己是商品房消费者)。 (3)积极收集证据:重点收集能证明“居住目的”(如自住声明、家庭情况说明)、“唯一住房”(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付款情况”(付款凭证、合同)的证据。 (4)关注重整计划/清算方案: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关注重整计划草案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对购房人债权的安排,及时行使表决权和异议权。 (2)寻求专业帮助:房企破产程序复杂,涉及众多法律主体和利益冲突,建议尽早咨询专业房地产或破产法律师。 2.对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 (1)充分认识风险:在涉房融资或与房企交易时,需高度关注项目中是否存在大量已售未备案/未过户房产,以及潜在的商品房消费者数量,这将对抵押权的实现构成重大影响。 (2)审慎评估担保价值:对在建工程抵押或现房抵押,评估价值时需扣除潜在的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份额,其实际可偿债价值可能远低于预期。 (3)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密切关注管理人对购房人债权的审查认定结果,对不符合条件却主张优先权的债权应及时提出异议。 结 语 在房企破产的惊涛骇浪中,法律为以居住为目的的“商品房消费者”筑起了一道特殊的保护堤坝,赋予其房屋交付或购房款返还的“超级优先权”,彰显了生存权至上的价值理念。然而,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精准的身份认定、及时的权利主张以及在复杂破产程序中的有效博弈。无论是购房人还是其他利益相关方,清晰理解规则、把握最新动态(尤其是2023年最高法批复的核心要点)、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并寻求专业支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二法门。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