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246号
裁判时间:2021年11月18日
入库编号:2026-18-2-164-001
关键词:民事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实质性相似 妨害证据保全 不利后果 损害赔偿
导 读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三、再审研析
四、实务建议
一、基本案情
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某软件公司”)诉称其系NX系列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案涉软件”)的著作权人。该系列软件面向制造业,可用于3D设计、数字仿真检测及辅助制造。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模具公司”)主要从事模具产品制造,其未经许可复制并商业使用西某软件公司的案涉软件,侵害了西某软件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西某软件公司主张按照侵权软件数量乘以正版案涉软件价格确定其实际损失,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某模具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712827元。
根据西某软件公司的申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赴沃某模具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并向在场管理人员详细说明了拟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经现场统计,沃某模具公司办公室共有26台电脑。在法院已保全17台电脑、其中9台电脑显示安装有13套NX系列软件(版本分布为NX8共8套、NX10共2套、NX11共2套、NX12共1套,部分软件显示版权人即为西某软件公司)的情况下,沃某模具公司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等方式妨害证据保全工作,导致其余9台电脑未能完成保全。一审审理中,法院对沃某模具公司的行为予以训诫,公司亦提交《检讨书》作出检讨和道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第一项;变更第二项为沃某模具公司赔偿西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2827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沃某模具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裁判要旨
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妨害证据保全的不利后果: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构成侵权,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该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
三、再审研析
(一)最高院的裁判思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沃某模具公司是否侵害了案涉软件著作权,二是如何认定侵权软件数量并确定赔偿数额。关于侵权认定,法院根据证据保全情况查明,17台已保全电脑中有9台显示13套NX软件的版权及版本信息,部分版权人直接显示为西某软件公司。在现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高度近似(相同名称、版本号及版权人信息)的情况下,无需进行代码比对即可推定沃某模具公司复制了案涉软件,此时应由其提供反证。沃某模具公司既未证明购买过正版,也未就两者区别作出说明,且自认软件系员工从网上下载,故足以认定侵权成立。
关于数量与赔偿,法院认为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参与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害证据保全,严重违背诉讼诚信、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应承担不利后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在一审已释明妨害保全将推定安装侵权软件的情况下,沃某模具公司仍断电对抗、致其余9台电脑未保全,故应推定该9台亦安装了案涉软件,与已确认的13套合并,至少复制22套。鉴于侵权数量、正版售价等事实较为清楚,可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并结合案涉软件知名度与经济价值较高、妨害保全情节严重等因素,认定实际损失明显超出法定赔偿上限,对西某软件公司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这一裁判思路可概括为:初步识别完成→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不利推定,层层递进。
(二)相关法律条文及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本案适用条款;2020年修正后对应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19年修正)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从权利人角度看:软件著作权人不必强求取得被诉方的源代码。软件名称、版本号、版权信息、启动界面、功能模块、目录结构、注册与许可证信息等“非代码证据”,足以在先建立实质性相似的初步证明;再配合正版单价、许可报价等证据,便可支撑按实际损失计算的赔偿主张。
从被诉侵权人角度看:法院保全时予以配合是诉讼底线。拒不开机、断电、锁门、抢夺设备等对抗行为,并非“少赔一点”的策略,而是把未查清的部分整体推定为不利于己,并可能作为侵权情节严重性抬高赔偿额。对权属或合法性有异议,应以书面说明、正版采购凭证、许可协议、序列号等反证方式提出,而非以对抗司法的方式处理。
从人民法院角度看: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既是制裁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需要,更是恢复当事人平等举证能力的工具。让不配合司法者承担“证据上的代价”,才能防止“谁横谁占便宜”,也才能使赔偿数额回归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客观基础。
从赔偿裁判角度看:法定赔偿上限并非当然适用的“避风港”。当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明显高于上限,且侵权人存在妨害保全、侵权规模较大等情节时,应回到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规则确定赔偿,避免上限异化为对恶意侵权人的保护。
四、实务建议
(一)软件著作权人申请证据保全前,应把“非代码证据”准备充分。起诉前注意收集被诉公司官网、招聘信息中要求使用NX/UG等软件的记录,产品设计图纸属性中的软件标识,员工电脑截图,采购与投标文件中的软件版本,以及正版价格、许可单价、经销商报价单等材料,以便在不取得源代码的情况下先行建立实质性相似的初步证据。
(二)申请证据保全时应明确对象并释明法律后果。申请书中列明电脑主机、系统盘、软件安装目录、许可证文件、日志、云端账号、服务器等;请求法院当场告知拒不配合、断电、删文件的相应后果,为后续适用不利推定固定依据。
(三)被诉侵权人切勿在保全现场以断电、锁机等方式对抗。正确做法是配合开机、就权属或合法性书面说明、及时提交正版采购发票与许可序列号;对无关电脑可说明用途,而不应采取对抗措施——妨害保全的代价往往高于软件侵权本身。
(四)赔偿抗辩应围绕“数量、单价、合法来源与实际用途”展开。对仅为试用、教学、废弃系统,或正版属全局许可、站点许可、并发许可等情形,可反驳“每台一台一套×正版单价”的简单算法,争取合理确定侵权数量与赔偿基数。
(五)制造业企业应建立软件资产合规台账。模具、汽配、机械企业的设计部门应对电脑所装软件登记造册,防范员工私装CAD/UG/NX带来公司责任;正版采购应留存合同、序列号与激活记录,规范离职卸载与新机镜像审核,从源头降低侵权与举证风险。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介绍 专业致胜,成就经典 罗毅律师再审团队,是以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为核心的精英律师团队,专注办理高审级民商事再审案件,致力推动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 再审团队现有十余名资深执业律师和律师助理,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为给客户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每个案件均由罗毅律师全程把控,两名资深执业律师承办和多名律师助理辅办,以流程管控细节,集中力量攻克疑难问题,竭诚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蜀ICP备:1700057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