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探 || 矿业权证到期,延续申请怎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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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矿业权到期申请延续的,应当提出矿业权延续的行政许可申请,而不是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履行期限提出延长申请。
关 键 词:矿业权延续行政许可
类 别:行政诉讼
作 者:罗克斌
一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5日,双山石料厂(乙方)与原和县国土资源局(甲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出让期限截至年限为2018年12月31日。
2014年10月10日原和县国土资源局给双山石料厂颁发了采矿许可证。
2020年6月5日双山石料厂向和县自规局提出《关于和县善厚镇双山石料厂请求延期开采期限的申请》,申请和县自规局将《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的采矿权开采期限延长两年。
2020年6月15日和县自规局作出《关于和县善厚镇双山石料厂请求延期开采期限的回复》,该回复载明:“和县善厚镇双山石料厂:……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的请求延期开采期限申请事项,不符合上述《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关于出让年限的约定,故我局不能办理你单位申请事项,建议你单位通过司法渠道处理。”
2020年12月10日双山石料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请判令:1.撤销和县自规局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和县善厚镇双山石料厂请求延期开采期限的回复》。2.和县自规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许可双山石料厂采矿权开采期限延长两年的法定职责。3.案件受理费由和县自规局负担。
二
裁判要旨
1.一审裁判
判决:驳回双山石料厂诉讼请求。
2.二审裁判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
律师研析
本案中,双山石料厂与原和县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了采矿权开采期限,原和县国土资源局向双山石料厂颁发了采矿许可证,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开采期限期满后双山石料厂申请延长采矿权开采期限。双山石料厂仅要求对出让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法律规定合同可以协商变更或依法变更,和县自规局是矿产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也是案涉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和县自规局对双山石料厂的申请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不同意办理延期,系以答复的方式表示仍执行合同条款约定的采矿期限。合同双方就变更合同不能协商一致的,双山石料厂可按照出让合同记载的争议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中,《采矿权出让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和县自规局答复不同意变更合同履行期限,但系其合法行使合同权利,在其履行合同并无过错的前提下,双山石料厂单方要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不能达成一致则迳行要求撤销答复,责令和县自规局同意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没有法律依据。
四
实务要点
1.矿业权“权证合一”制度的特殊性。我国实行矿业权“权证合一”的制度,即矿业权证合法有效即视为享有采矿权、探矿权(下称矿业权),无证即丧失矿业权,所以矿业权到期后的延续属于企业必须重视的环节,所提申请不同将导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矿业权延续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与申请延长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矿业权延续的行政许可的申请是矿业权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提交如延续申请登记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矿业权使用费发票等资料,获得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行为,如《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采矿权人申请正常延续资料不齐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退件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通知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可依据退件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中要求申请人补充的内容,开展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公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原则上,矿权人应在退件的2年内完成相关要件资料准备。符合条件后,申请人再行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矿业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有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续登记。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即矿业权延续是权利人提交相关资料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取得行政许可并获得新的矿业权证后才能够实现矿业权的延续,那么未取得延续的行政许可则可以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要求行政机关限期答复或者审查不予许可的合法性。
申请延长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履行期限对出让协议的履行提出异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则应按照民事诉讼(2015年5月1日前签订的出让协议)或行政诉讼(2015年5月1日后签订的出让协议)主张权利,同时即使胜诉,也是追究行政机关违约责任或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并不导致矿业权当然延续。
2.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基于前述“权证合一”制度,矿业权证到期未延续的,将被视为刑法上“其它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若企业在此情况下继续开采,则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条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作者简介
罗克斌律师,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协金融与保险专委会委员。服务的单位包括广元市人民政府、阿坝州人民政府、雅江县水务局、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雄飞集团、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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