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公司法论____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2022-09-02535

公司法论 || 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法律人张文 发现律师事务所
发现律师事务所

FX-law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2021年ALB China十五佳成长律所”,连续两年获ALB “年度中国西部律所大奖”提名,是一家致力于为客户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申诉再审、刑事辩护、破产重整等法律服务的大型综合律所。

2022-09-02 发表于
收录于合集

关注发现,认识更多有温度、有灵魂的法律人


专项审计是对某种特定审计项目的总称,专项审计包括离任审计、清算审计、财产转移审计、贷款审计、年检审计等等。由于《公司法》第63条并未明确限定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内容,故常有一人公司股东向法院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以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一、专项审计报告可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


如果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是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可视为一人公司股东完成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当举证推翻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中认为,湖北好彩头公司在一审提供了一份专项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湖北好彩头公司与四川好彩头公司并不存在财产混同,而上海中呈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上海中呈公司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相应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法院不宜直接采纳,应独立审查


专项审计报告只是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并非法律意见,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不能直接采信专项审计报告的意见,还应当对审计内容是否准确全面,审计意见是否客观公允,进行独立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在“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秦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案”[2]中认为,虽然颐和黄金公司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载明颐和黄金公司与洛阳颐和今世福公司财产完全独立,但该审计报告本身记载了颐和黄金公司与洛阳颐和今世福公司存在不明性质的资金往来,而且颐和黄金公司亦控制过洛阳颐和今世福公司的公章,原审法院结合各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颐和黄金公司对洛阳颐和今世福公司关于10亿注册资金使用情况的放任,认定颐和黄金公司与洛阳颐和今世福公司存在法人混同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一人公司股东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与公司财产独立,法官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即便有专项审计报告的意见认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但如果又出现相反的证据,且股东不能合理解释的,即推翻了专项审计报告的结论,股东要承担举证失败的不利后果。


三、典型案例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与青岛碧翠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11265号

再审申请人:电工公司

被申请人:碧翠峰公司

被申请人:丛伟英


电工公司对碧翠峰公司享有法定债权,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本案一审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碧翠峰公司的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做出(2017)鲁0214执异43号裁定书,裁定不予追加丛伟英为被执行人,电工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8日做出(2017)鲁0214民初7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追加从伟英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电工公司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1.举证责任分配错误;2.丛伟英在一审中仅提交一份《青岛华胜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无法证实丛伟英与碧翠峰公司财产独立,理由如下:其一,经查该会计师事务所自2010年至2016年间一直与碧翠峰公司保持密切合作,存在严重的利害关系。其二,专项审计报告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且电工公司在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其三,审计机构并非司法机关,其审计意见只能作为参考,且审计机关并无权限对两个主体之间是否财产混同做出结论性的评价。其四,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不全面,没有对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有关联交易、是否有不合理的业务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


法院另查明,青岛华胜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载明的审理结论为:1.贵公司具备完整、独立并发挥作用的财务部门以及规范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完整,制定了连续、完备的财务报表。2.贵公司设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并且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专用资金、临时资金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完全通过公司银行账户办理。3.在经营过程中,贵公司能够将股东与公司区分对待,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碧翠峰公司提交的《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丛伟英与碧翠峰实业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在此情形下,电工公司不予认可,其应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电工公司既未提交有效证据推翻碧翠峰公司提交审计报告的证明力,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丛伟英与碧翠峰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形。因此,上诉人请求追加丛伟英为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020年4月16日二审法院作出(2019)鲁02民终9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工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1.提交山东省财政厅的答复函,《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存在不公允、不真实之处,仅凭《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公司人格独立,该答复函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审将《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证据存在错误,一、二审法院均未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审计机构并非司法机关,其审计意见只能作为参考,法院有权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仅有《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无法证实公司财产独立。3.一、二审 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专项审计报告的提交主体错误,从未提交相应证据、未履行举证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原审过程中,碧翠峰公司提交《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证明碧翠峰公司与丛伟英不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因电工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专项审计报告,原审法院对请求追加丛伟英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再审阶段,电工公司提交山东省财政厅答复函,证实《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仅有一名注册会计师签章,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审计报告生效的相关条件[3]。作为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该审计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应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查明碧翠峰公司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如下: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案例分析:本案一审中,碧翠峰公司提交《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一审法院采信了该专项审计报告的意见。二审中,特变电工提出了多项上诉理由,但没提交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的意见,因此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即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是碧翠峰公司提交的《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已完成《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举证责任,此时的举证责任已转移给债权人特变电工,如果特变电工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专项审计报告的意见,那么法院就采信该专项审计报告的意见。至于特变电工提出应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庭接受询问,审计报告的意见仅能参考等问题,这些均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并不存在错误与不妥之处。在二审结束后,特变电工就《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只有一名注册会计师签章的问题向山东省财政厅举报,得到山东省财政厅的《回复函》,证实《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仅有一名注册会计师的签章,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审计报告生效的相关条件。《回复函》来自主管政府部门,证明力不容置疑,直接推翻了作为原审法院定案的唯一证据《碧翠峰专项审计报告》的证明力。


本案之所以能再审,关键在于找出了定案的专项审计报告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管是专项审计报告,还是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要具备相应的证明力,如前所述必须要满足相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对于债权人来说,除了想办法举证推翻专项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意见之外,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着手,也能达到否定其证明力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160号民事裁定书。


[3]《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其中规定“二 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方为有效。”





►►►

往期文章

01  不应将夫妻公司视为一人公司,最高院案例不具有指导意义
02  我国公司人格否定诉讼的宏观实证分析
03  谁才是适格的公司清算义务人?
04  股东、董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纠纷实证分析
05 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提交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06 公司法修订草案解读(一):提升公司债权人保障力度
07 公司法修订草案解读(二):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08 公司法修订草案解读(三):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09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还能否追究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连带责任?
10 债权人如何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追究股东、董事的清算责任?
11 股权代持,想说爱你不容易——以“小马奔腾”案为例
12 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中,如何判定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13 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14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因果关系如何举证?
15 董事、高管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6 董事、高管如何合法利用公司商业机会?
17 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之限制同业竞争


声 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得视为发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
使用小程序
  视频 小程序 ,轻点两下取消赞 在看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