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首页 > 发现研究 > 专业文章

无实物证据下的制造毒品案:发现律师精准辩护,助当事人刑期从十五年减至两年十个月! | 发现案例

2025-08-0562

前  言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实物证据的缺失往往成为控辩双方博弈的核心战场。公诉机关依据现场痕迹、同案犯口供等间接证据指控毒品数量时,如何阻断证据链条的“想象性搭建”?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概念转化为具体的量刑突破口?从胡某制造毒品案看毒品数量认定与量刑辩护策略。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左右,胡某受克某1邀约,伙同拉某1、拉某2、克某2等人在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境内制造冰毒。冰毒制造过程中因胡某发现无人机,导致冰毒结晶未完成,胡某叮嘱其他人倒掉液态冰毒后离开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等人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虽然未查获毒品实物证据,但是根据同案犯的供述等证据能够确定制造毒品的数量远远超过五十克,建议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争议焦点

1.胡某制造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2.胡某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办案经过

丁嘉律师和李坤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与胡某沟通案情,鉴于本案没有实物毒品证据的特殊情况,辩护工作的重点放在对同案犯供述的比对和对现场勘验证据的质证。

通过比对同案犯供述,辩护人发现同案犯在冰毒成品或半成品的数量、冰毒成品或半成品的处理方式、是否形成晶体冰毒等问题上的供述前后矛盾,且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制造出的物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更无法证明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冰毒成品或半成品数量。

尽管本案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报告认定制毒现场的窗户、灯泡上面附着物含有甲基苯丙胺,但通过对现场勘验证据的质证,辩护人发现,制毒时间是2022年6月左右,而案发后对制毒现场的勘验工作是2024年5月左右,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现场仅涉及胡某制毒案的唯一性。

向上滑动阅读

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制毒数量和胡某构成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向上滑动阅读

家属向丁嘉律师、李坤律师赠送锦旗,感谢两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并高度赞扬两位律师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