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子女提起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发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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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由来
在实务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纠纷,以当事人诉讼请求权利内容作为划分依据,可分为抚养费酌定案件、抚养协议履行案件、抚养费代垫返还案件三大类型。其中,抚养协议履行案件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或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该种情形下,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子女提起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我国司法实务中颇有争议。
二、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父母无权在离婚协议中剥夺或限制子女的合法权利
法院认为,在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子女的合法权利。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不影响子女要求抚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参见(2019)辽090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二: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以财物折抵方式履行抚养义务的,视为其已履行了抚养义务
被上诉人陶某与温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第二条第一项约定:“因男方分给女方的房产中已包含了儿子的抚养费及其他所有费用,所以儿子的抚养费全部由女方负责,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男方支付关于儿子的任何费用。”明确了陶某以财物折抵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从离婚协议包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债权与债务的处理”等内容可知,本条约定是协议双方在已经综合考虑共同财产分配、共同债务承担的基础上,对小孩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后得出的结果,含义清晰明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应遵照执行。故本院有理由相信陶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财物折抵的方式体现了抚养义务的履行。本案中,因上诉人陶某某的父母陶某和温某已约定陶某承担的抚养费以财物折抵,且陶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所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故陶某某请求陶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参见(2014)南市少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三:子女对抚养费的现实需要是判断未负担抚养费一方父母是否须支付(或增加)抚养费的唯一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之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本案原告杨某甲之父母杨某乙、李某离婚时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庭审中,原告自己承认其现在的生活水平能够达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其他特殊理由,故原告杨某甲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见(2013)天民四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
三、立法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此外,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和42条对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中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及“抚养费”进行了解释,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55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四、实务建议
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对抚养子女的方式、程度和抚养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均有较大的影响。而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或子女抚养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事宜的约定,实质上是对父母抚养子女法定义务履行的内部责任分配,即使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但其并不能从根本上限制子女对抚养费请求权利的行使。而是否存在增加抚养费的客观事实,是法院判断父母是否应负担抚养费的重要因素。
为了更好地保障子女和父母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笔者根据以上案例,结合我国《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建议:
1.父母通过离婚协议或子女的抚养协议对抚养子女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时,若因考虑到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相关因素而将某一或某些财产分割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建议在离婚协议或子女抚养协议中予以明确,以此作为该方日后不另外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依据。
2.若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未考虑子女抚养事宜的,父母双方通过离婚协议或子女的抚养协议对抚养子女的义务履行达成约定的,不论抚养费数额的多少(含不负担抚养费情形),都不影响子女日后因抚养费增加的现实需要而要求其负担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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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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